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太原市消防条例
1、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2、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筑保温系统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材料、广告牌和条幅等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人员逃生或者灭火救援。”
3、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4、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制度。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删去第二款。
5、删去第二十六条。
6、删去第五十五条。
7、删去第五十六条。
8、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删去第五十八条。二、太原市关于 *** *** *** 的若干规定
1、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2、删去第二十二条。
3、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
4、将该法规中的“其它”、“应”、“或”等分别修改为“其他”、“应当”、“或者”。三、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各级人民 *** 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检验。
“公安、安监、质监、工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环保、城管、市容环卫、供销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职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等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内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 *** 规定。”
3、将第五条修改为:“非经本市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烟花爆竹运入禁放区范围内。”
4、将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删去第七条。
6、删去第十条。四、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
1、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赔偿损失,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罚款。”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晋祠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
1、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有关区(县)人民 *** 应当依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东西山绿化生态效益的林木资源的抚育、保护和管理。”
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太原市外商企业投资条例
1、将该法规中的“计划管理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
2、将第三条修改为:“太原市人民 *** 授权市外经贸部门为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工作,会同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执行,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调解合营各方纠纷,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监督管理,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
3、将第九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转让注册资本,改变合作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等重要变更事项,应当报外经贸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4、删去第五章,将第二十四条并入第四章,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 *** 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5、删去第二十七条。
6、删去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介绍?
最新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以下资质标准规定了哪些内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以下。
一、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以下资质标准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
三级资质以下
(一)资质标准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二、依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体三级以下资质的有11453家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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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东西山绿化建设,根据《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有关林地林木认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东西山绿化区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认养,是指在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认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东西山绿化区内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进行建设、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第四条 林地林木认养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保护生态、促进开发与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方针。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省城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西山绿化区集体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工作。第六条 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养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属于军事禁地、气象观测站、卫星转播塔等关系国家安全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认养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林地林木的认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认养期满需续约认养的,应当申请办理续约手续。第八条 认养方应当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养申请书;
(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认养方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认养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牞完成对林地林木勘查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评估,并作出答复意见。
认养方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答复意见作出认养规划设计,报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认养规划设计20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对答复同意的,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认养双方在具备以上条件下,签订认养协议。第十条 认养东西山绿化范围内林权单位的林地林木,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认养方对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十二条 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认养双方名称和住所;
(二)认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认养期限和起止时间;
(四)认养林地林木的地点、面积、四至、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五)认养林地林木的经营目的、用途以及期内林地林木的状况要求;
(六)森林培育、管护及更新造林责任;
(七)风险承担;
(八)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认养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标准完成所认养林地80%绿化建设后,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经营项目;
(二)认养的林地林木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依法享有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
(四)所认养的林地林木出现异常状况,应当立即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绿化建设和开发经营应当依据审定的认养规划进行。第十四条 在已认养林地内进行各项建设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第十五条 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需要,在认养范围内施工,占用林地林木或者地上附着物的,应当向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地上附着物所有人进行补偿。第十六条 禁止通过认养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资源套取国家相关补贴的行为。第十七条 在认养期间,认养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解除认养协议: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开发经营项目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林地毁坏或者林木死亡的,且未按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林地林木认养的;
(四)未按认养协议履约的。
村民土地林地变更程序
土地使用权变更流程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扩展资料
变更注意事项: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的变更
涉及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得成员同意。
2、农村承包地土地经营权证的变更
由于农村承包地土地经营权证的转让不限定对象身份,因此需要经过发包方和村集体成员的同意才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登记办法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林木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森林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效益优先
把生态建设作为林业发展的第一任务,以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保障生态环境不被破环为前提。
二、坚持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变
防止以投资发展林业为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三、评估在先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规定、规程先行评估。
四、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体现双方的意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公开转让程序和结果,赋予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五、谁经营谁受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面向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凡是有经营能力的社会主体均可以参与,经营收益归经营者所有,可以继承、转让、低压、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六、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协调一致
林地使用权转移时,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流转,但不包括林内野生动物、地下矿物和埋藏物。
七、森林资源培育规划统一协调
转让的森林和林地,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进行经营,符合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方向。
扩展资料: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在农业社会,人类从森林樵采柴炭作为能源,采伐木材修建宫室、庙宇、房屋;在工业社会,人类从森林取得木材用作造纸、家具、车船和建筑材料。
当代社会,人类利用森林资源不仅是取得林产品,更要发挥它的生态屏障作用,还要它提供人们休闲游憩场所。但森林资源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滥伐森林会造成生态灾难。因此,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建立森林保护体系,是保证森林资源持续而高效利用的前提。
首先,要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制订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林业生产的结构与布局。其次是制定保护森林的法令,实行以法治林,严惩滥砍滥伐森林,限制采伐量和采伐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和采伐证制度,并提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和制止乱砍滥伐的“三防”体系。最后是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森林动植物资源。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山西省太原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