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认证的认证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在哪里认证,有没有专门认证的网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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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3.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379号)
4.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07]74号)
5.《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
6.《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2003]70号)
7.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
8.《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
五、许可条件
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5.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6.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7.外资实验室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的中国法人资格;
②境外投资者具有三年以上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相关检测、校准活动的业务经历;
③具备与其申请开展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场地、人员等相关条件;
④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 idt ISO/IEC17025-1999)规定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
(一)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二)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法人授权文件(一份);
5.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
6.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外资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我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一份);
5.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业务的证明,即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检验检测资格认定证书(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并附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原件与中文翻译文本一致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七、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选择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或到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请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请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因需现场核查,请最少提前2个月提交复查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请提交加盖了申请人公章的申请材料各一份。其中《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需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材料中要求核对原件的请同时提交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否则视为申请材料不符,需进行补正补齐。
2.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4.审批。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一般自收到评审报告后起算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符合许可条件的, 我局在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以及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我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我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程序终止决定书》。
6.查询。
八、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九、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缴费方式: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时请到我局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需使用银行卡);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请按照缴费通知书的指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有关银行缴纳费用。
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天津市和平区公司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怎样快速注册
天津市注册注册公司想要快速一些,需要了解注册公司材料和注册流程以及注册注意事项,还有 *** 的政策,如果还是没有时间的话只能找代办公司了。以下是注册公司材料和流程
一、注册公司材料
1、所有股东投资人身份证原件;
2、公司名称;【预先想好10-20个公司名字用于核名,同行业有相同、相似、相近(包括字体及同音)的均不可使用,(想好公司字号就行)
3、公司经营范围;
4、确定公司注册资本
5、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章程。
6、投资人出资比例
7、公司法人代表
8、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性质的房产证
二、公司注册流程
1、填写“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检索是否有重名,取得核名通知书。
2、编写公司章程并打印(需提供给股东、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3、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政务中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4、租赁办公地点并找人刻好法人和股东私章。
5、注册公司,领取执照,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6、去银行开立基本账号。
7、税务报道,领取发票,正式开业。
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园林绿化资质和林业资质有什么不同
园林绿化行业资质分为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风景园林设计专项资质两种天津市和平区林业质检机构资质经营范围,林业资质分为造林资质和造林工程设计资质两种。
(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天津市和平区林业质检机构资质经营范围的园林绿化工程。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天津市和平区林业质检机构资质经营范围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天津市和平区林业质检机构资质经营范围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造林资质经营范围
从事工程造林、封山育林、城镇绿化、通道绿化、森林经营等造林绿化活动天津市和平区林业质检机构资质经营范围,提供有关造林绿化施工、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企事业单位或造林专业队。
供方考察内容有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是。供应商拥有以下证件(必须经实地考察相符):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食品检验相应经营范围)。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
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附表。
7、承检单位属于陕西省食品药监局公告的本省食品检验单位,承担过2017和2018年度市县食品药监局文件下达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食用农产品检验的单位。
8、已经参加省食品药监局关于2018年和2019年食品实验室间比对考核结果的检验单位。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质检机构,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法负责监督和指导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五条 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
(二)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和设施、资质、资金来源、拟申请检验检测的产品及其标准、检验检测能力评估等;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林业质检机构设立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林业质检机构需要变更检验检测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续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的,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三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依法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授权标识。第十五条 林业质检机构对在检验检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泄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林业局”、“中国(或全国)林业”等易与林业质检机构相混淆的字样。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林业质检机构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国家林业局要求的有关材料和情况。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林业质检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九条 林业质检机构接受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林业产品检验检测服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中,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