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后安全鉴定法律依据
一、火灾原因鉴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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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原因认定行为,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按照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原因认定,包括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
第三条 火灾原因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火灾原因认定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认定火灾原因应当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必要的检验、鉴定后进行。
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前应当完成以下调查工作:
(一)火灾现场已经过动态勘验,拟认定的起火点已经过彻底扒掘和处理,已完成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二)根据需要已询问火灾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最先扑救火灾的人,现场逃生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并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其他应当进行的调查工作。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依法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调查的火灾,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材料。
第五条 在火灾现场提取或者送检的物证,应当在拟认定的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提取。
在拟认定的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外提取物证的,应当在拟认定的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周围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提取电气线路熔痕物证的,应当与拟认定的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故障点处在同一回路。
第六条 受调派或者聘请参加火灾调查的专家,火灾调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专家意见,内容包括对起火原因和现场所见的灾害成因的意见。
第七条 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调查。
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审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火灾调查情况,作出放火嫌疑以外的起火原因认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起火原因认定前,应当向火灾当事人说明开展火灾调查的方法,拟作出的认定结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有异议的,火灾调查人员应当解释。当事人提出与火灾调查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调查。
第九条 对火灾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者可能有民事争议的火灾原因认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 *** 讨论决定。
第十条 《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火灾原因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原因部分包括起火部位、起火点、有证据证明引起可燃物燃烧、爆炸的引火源和起火物。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
(二)灾害成因部分主要是查找、分析造成火灾蔓延、失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
第十一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火灾名称应当体现下列内容:
(一)发生火灾的单位或地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单位公章或者工商登记的名称,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住宅用住宅住址;
(二)发生火灾的日期。具体到月、日,用 *** 数字表示,中间用圆点分隔,加双引号;
(三)火灾等级。其中,“一般火灾”表示为“火灾”。
经调查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名称中应当体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且加上“火灾案件”字样。
第三章 火灾证据与证据审查
第十二条 下列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后可以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根据:
(一)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记录;
(二)录音、视频资料;
(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图;
(四)物证鉴定结论;
(五)专家意见;
(六)尸体检验文书;
(七)实物证据;
(八)其他证明火灾原因、灾害成因的证据材料。
火灾现场实验报告和测谎鉴定结论,可以辅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
第十三条 所有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根据。
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标准是:
(一)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对火灾相关客观事物的真实反映;
(二)每一个具体证据必须与火灾事实有关联;
(三)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全部证据的证明力标准是:
(一)用于证明火灾事实的各个证据都应当与火灾事实相关联;
(二)全部证据能够证明待证火灾事实;
(三)全部证据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 审查证据应当注意审查下列具体内容:
(一)询问人、被询问人、证人、当事人签名是否符合要求;
(二)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记录的内容是否与火灾事实有关联、相互印证;
(三)提取视频资料、物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内容是否齐全、死亡原因是否明确;
(五)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是否明确;
(六)其他需要审查判断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专家提出的火灾原因认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火灾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采信。
对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应当对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结合火灾调查情况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采信。
对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不一致的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应当比对鉴定使用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鉴定人员经验等,结合火灾调查情况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采信。
第四章 起火时间认定
第十六条 认定起火时间应当根据火灾现场的痕迹特征、燃烧特征、引火源种类、起火物类别、助燃物、引燃和燃烧条件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起火时间用某一时刻加“左右”或者“许”表示,也可以用时间段表示。
第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起火时间的根据:
(一)最先发现烟、火的人提供的时间;
(二)起火部位钟表停摆时间;
(三)用火设施点火时间;
(四)电热设备通电时间;
(五)用电设备、器具出现异常时间;
(六)发生供电异常时间和停电、恢复供电时间;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生产装置记录的时间;
(八)视频资料显示的时间;
(九)可燃物燃烧速度;
(十)其他记录与起火有关的现象并显示时间的信息。
第五章 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认定
第十八条 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应当根据火灾现场痕迹和证人证言,通过综合分析认定。下列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的根据:
(一)物体受热面;
(二)物体被烧轻重程度;
(三)烟熏、燃烧痕迹的指向;
(四)烟熏痕迹和各种燃烧图痕;
(五)炭化、灰化痕迹;
(六)物体倒塌掉落痕迹;
(七)金属变形、变色、熔化痕迹及非金属变色、脱落、熔化痕迹;
(八)尸体的位置、姿势和烧损程度、部位;
(九)证人证言;
(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电气保护装置的动作顺序;
(十一)视频监控系统、手机和其他视频资料;
(十二)其他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的信息。
第十九条 运用火灾现场痕迹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应当综合分析可燃物种类、分布、现场通风情况、火灾扑救、气象条件等对各种痕迹形成的影响。
证人证言应当与火灾现场痕迹证明的信息相互印证。
第六章 起火原因认定
第二十条 认定起火原因应当首先查明起火方式和燃烧特征,是阴燃起火还是明火燃烧,是起火爆炸还是爆炸起火,是否发生轰燃等。
没有认定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的,不能认定起火原因。
第二十一条 认定起火源和起火物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火源和起火物在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
(二)引火源足以引燃起火物;
(三)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具有火势蔓延条件。
引火源、起火物可以用实物证据直接证明,也可运用实物以外的证据间接证明。
第二十二条 认定起火原因应当列举所有能够引燃起火物的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逐个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个不能排除的作为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
依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针对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深入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运用科学原理和手段进行分析、验证,证明确定的,即为起火原因。
对起火原因事实清楚,运用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且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电气类起火:
(一)起火时或者起火前的有效时间内,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处于通电状态;
(二)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存在短路或者发热痕迹;
(三)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存在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发热点;
(四)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发热点或者电气线路短路点电源侧存在能够被引燃的可燃物质;
(五)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具有火势蔓延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放火嫌疑案件:
(一)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的;
(二)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起火物,或者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的;
(三)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的;
(四)起火前物品被翻动、移动或者被盗的;
(五)起火点位置奇特或者非故意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的;
(六)监控录像等记录有可疑人员活动的;
(七)同一地区相似火灾重复发生或者都与同一人有关系的;
(八)起火点地面留有来源不明的易燃液体燃烧痕迹的;
(九)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未曾存放易燃液体等助燃剂,火灾发生后检测出其成分的;
(十)其他非人为不可能引起火灾的。
火灾发生前受害人收到恐吓信件、接到恐吓电话,经过线索排查不能排除放火嫌疑的,也可以作为认定放火嫌疑案件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认定自燃类火灾,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应当存有自燃物质,具有生热、蓄热条件和阴燃特征。下列特征可以作为认定自燃起火原因的根据:
(一)起火点处存在足够数量的自燃类物质;
(二)有升温、冒烟、异味等现象出现;
(三)自燃物质有较重的炭化区、炭化或者焦化结块,炭化程度由内向外逐渐减轻;
(四)起火点处物体烟熏痕迹比较浓重。
第二十六条 认定静电起火原因,应当列举所有可能的起火原因并运用证据逐一排除。有证据证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并具有轰燃或者爆炸起火特征的,可以认定为静电起火:
(一)具有产生和储存静电的条件;
(二)具有足够的静电电压和放电条件;
(三)放电点周围存在爆炸性混合物;
(四)放电能量足以引燃爆炸性混合物。
第二十七条 认定雷击起火原因,应当有当地、当时的气象资料证明。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认定雷击起火原因的根据:
(一)气象部门监测的雷击时间与起火时间接近,具有明火燃烧起火特征;
(二)金属、非金属熔痕、燃烧痕或者其他破坏痕迹明显;
(三)金属、非金属熔痕、燃烧痕和其他破坏痕迹所处位置与起火点吻合;
(四)雷击放电通路附近的铁磁性物质被磁化,可以测出较大剩磁。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认定为烟蒂、蚊香等无焰火源起火原因的根据:
(一)证人证实起火部位处有人吸烟、使用蚊香等无焰火源,并与起火时间相符;
(二)起火物为纸张、纤维植物等相对疏松物质;
(三)起火点处炭化或者灰化痕迹明显;
(四)有的存在从白色、灰色到黑色的灰化或者炭化过渡区;
(五)其他阴燃特征。
第七章 灾害成因认定
第二十九条 认定灾害成因不受火灾性质、起火原因的限制,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都可以是灾害成因。
第三十条 认定灾害成因应当围绕火灾现场显现的火势发展、蔓延途径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根据火灾实际,从火灾控制和火灾扑救方面进行分析:
(一)建筑物、堆垛、罐区等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水源;
(二)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构件、装饰装修,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防排烟设施、消防通讯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源;
(三)火灾荷载,可燃物品、材料性质;
(四)建筑物开口、未封堵的孔洞情况;
(五)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
(六)消防队接警、出动、扑救情况;
(七)处置初起火灾的单位员工、社会群众的灭火常识和火场自救逃生能力;
(八)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情况;
(九)其他导致火灾失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实。
第三十一条 灾害成因认定后,火灾调查机构应当提出相应的火灾防控建议,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以及修订完善消防技术标准提供参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起火时间,是根据最早发现可燃物发烟或者发光时间,向前推断认定的时间概数。
(二)起火部位、起火点,是诸多表明火势蔓延方向的痕迹起点的汇聚部位。
(三)起火原因,是指引燃起火物的直接、唯一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火灾原因是哪个部门鉴定
是消防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三、发现火灾怎么办
(一)即时报告消防监控中心,报告内容包括火警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蔓延方向等;
报告内容包括火警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蔓延方向等;
(二)立即利用附近的灭火器械扑救,尽量控制火势发展;
(三)可能情况下关闭门窗以减缓火势蔓延速度;
(四)消防监控中心当值班人员收到现场报告后:即时向当班负责人报告情况。当班负责人收到火警报告后:第一时间向中心领导汇报,并带领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以最快速度到达火警现场;
(五)立即启动实施消防预案,指挥火警现场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人员使用消防通道疏散。灭火后,当值负责人安排人员留守火警现场,等待调查;
(六)若扑救无效,当值人即时决定:将灭火人员撤离至安全距离内;进入火灾紧急处理程序。
火灾现场调查,鉴定的第三方机构有吗,杭州附近的别跟我说消防局
这个找消防安全评估资质天津市和平区林业局有火灾鉴定资质吗的单位即可,这个杭州地方不熟悉,所有的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单位都具有火灾事故原因鉴定条件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下面的规定不管是谁出具的,还是需要消防局认可才行的。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 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天津市和平区林业局有火灾鉴定资质吗:
(一)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
(二)火灾蔓延、损失情况;
(三)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
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原认定机构在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有关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失火烧山,90公顷,怎么判刑啊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林业局能否就火灾出具鉴定意见?
林业局能否就火灾出具鉴定意见?
核心问题:林业局不具备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更不是火灾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是否确实如此?
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17日12时左右,李某在自家地中作业点火时引发火灾,造成该村山上大面积着火。经林业局《林业鉴定书》鉴定:过火面积12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9420元。
原判认为,李某在田间作业时,疏忽大意,引起火灾,造成山坡上树林过火面积达1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决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上诉提出:
1、原判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作案时间,原判用于证明火灾系其的行为引起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原判采信的林业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林业局不具备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更不是火灾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两份文件均已被废止;
辩护人提出:
1、本案一审采信的有罪证据都是被害人一方的证据,被害人的证据都是从周某甲口中得来的,但是从二审当庭提交的周某甲母亲的证言能够证明,周某甲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2、本案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本案的被害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损失情况,总之,本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建议二审宣告上诉人李某无罪。
公诉人的意见:
本案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此次火灾系上诉人李某点燃地中的杂草所致。
首先,李某始终否认其在案发当天去过案发地点“荒草洼”自家地中;
第二,一审认定李某有罪的证据有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丙的陈述、林业局作出的林业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但证人周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与一审辩护人向其调查取得的证言明显矛盾,出庭检察人员在二审庭审中提交、出示的其母赵某的证言证明周某甲的智力有问题,不具有作证的能力;被害人刘某乙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两次证言均前后明显矛盾,且与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相矛盾;被害人王某丙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亦前后明显矛盾,且其能够证明上诉人李某到过案发现场的证言需与证人周某甲的证言相印证才能形成证据链条。
3、林业局作出的林业鉴定书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且鉴定依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该鉴定意见认定的起火原因是人为焚烧秸秆引发,但从现场痕迹照片反映的情况及一二审期间庭审调查的起火原因是焚烧杂草引发,该鉴定结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第二,该鉴定意见依据的山西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晋政森防办字(2001)27号文件)、LY1016-1992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均已作废,分别被2011年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2008年的LY/T1063-2008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所替代。
综上,该份《林业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导致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本次火灾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4、现场指认笔录系间接证据,无法与其他有效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5、证人周某甲虽然在侦查机关作证证明,案发当天,在“三间土窑”见过李某,还看清李某的衣着特征。但是在一审开庭前,辩护人向其取证时,其又称没看见李某,证言前后明显矛盾。同时,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申请表证明,周某甲视力残疾达一级,右眼0,左眼光感,在这种视力条件下,其是否能看清人的衣着颜色等特征存在疑问。二审期间,阅卷的检察人员建议侦查机关补充的两份证人证言均证明周某甲的视力不好,智力也有问题。周某甲母亲赵某的证言更明确证明,周某甲说话都是前言不搭后语,其认为周某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不真实,他说的话都不足采信。故上述王某丙、周某甲的言辞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
在案证据中能够证明上诉人李某实施了在案发地点点火引发火灾的证据均前后明显矛盾,且与其他在案证据也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同时,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本次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判决上诉人李某无罪。
火灾事故鉴定机构有哪些
法律分析:火灾司法鉴定中心一般需经过司法部门认证天津市和平区林业局有火灾鉴定资质吗,具有司法鉴定的相关资质,火灾司法鉴定中心一般称为火灾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是受司法部门、消防部门或当事人委托,对送检的物品进行火灾原因分析、鉴定的单位。火灾鉴定机构受理的范围是对火灾认定结果有异议,或者要对事故的起火原因,起火点进行鉴定。当事人委托的目的主要用于责任判定,找出原因等。天津市和平区林业局有火灾鉴定资质吗我机构是专业权威的第三方火灾鉴定机构,技术人员在火灾鉴定领域经验十年以上,拥有各种火灾现场的分析及勘察经验。如果您有此方面的需求,可免费根据您的情况,帮助你解答疑虑,制定鉴定方案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火灾后财产鉴定机构需要哪些资质?
根据财产损失鉴定的委托机关来确定
如果是行政机构委托天津市和平区林业局有火灾鉴定资质吗,那么只需要鉴定机构具备一般资质就可以。
如果是法院委托天津市和平区林业局有火灾鉴定资质吗,那么鉴定机构必须在法院鉴定的名录当中天津市和平区林业局有火灾鉴定资质吗,具备资产评估或,价格认定或公估资质,目前主流的是这三种资质可进行火灾损失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