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办理的林业资质撤销了,还有剩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嘛?
我们之前办理的营业资质撤销了,还有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吗?我容易翻起来这个可能。还是有用处的。
天津市人民 *** 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 *** 令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第24号)
《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 *** 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 *** 决定,公布本市创设保留的37项和取消的296项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
^^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
序号保留的许可事项 理由实施主体 1食盐零售许可关系人身健康
市长芦盐务局
2两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运输准运3配置技防系统设计审核和验收
涉及公共安全
市公安局
4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5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6举办展览展销治保工作方案审核7办理排水规划出路
涉及环境保护
市排管处
8排水许可、排水变更许可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运10在排水和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11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桥12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设施13对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审批
市市容委
14对工程渣土排放的审批15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审批16
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设置各类
标志、设施的审批17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的审批18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公共资源配置
市建委
19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许可20停止供热的许可市供热办21凿井审批
市水利局
22用水计划指标核定23用水计划变更批准24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的核定25工业污废水向农业渠道的排放生态环境保护
区、县环保局水利局26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市林业局
27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转下年使用审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28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
市农机局
29
联合收割机核发驾驶(操作)证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确
定具备特殊技能30蛋类、乳检疫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市和区、县畜牧局31
围垦渔港水域内的浅水、滩涂或者改变渔港
性质、设施用途的审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32举办区、县级体育竞赛审批
关系人身生命安全
区、县体育局33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体育竞赛审批
市体育局
34
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的或者有
港、澳、台运动队、运动员参加体育竞赛审批35体育竞赛审批变更登记市或区、县体育局
36取消体育竞赛注销登记37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打井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附件2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
序号
保留的许可事项
理由
实施主体
1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堤防、滩地、道路、
园林绿地的临时占用
改变管理方式
北运河管理处
2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因抢修地下管线挖
掘堤防、道路和绿地的临时占用3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航运、旅游景点、娱
乐设施、商业网点、户外广告、苗圃经济林等的开
发利用4
进入和平路企业批准
地方不得设定资质许可
和平路经营结构调整工作
领导小组5蓄滞洪区内原有高地、旧堤的拆毁
许可事项超出上位法规定
区、县水利局6设置社会办医机构初步审查区、县卫生局7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新闻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县新闻出版局
8申办图书、报刊出租业务的单位9非总发行单位直接从外地购进图书报刊10拆改房屋结构审批
改变管理方式
区、县房管局
天津市人民 *** 关于废止30件 *** 规章和80件市 ***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 *** 令
(第27号)
《关于废止30件 *** 规章和80件市 *** 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和平区林业资质取消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 *** 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天津市和平区林业资质取消文件,现予公布天津市和平区林业资质取消文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废止30件 *** 规章和80件市 ***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和平区林业资质取消文件,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天津市和平区林业资质取消文件,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 *** 决定,废止30件 *** 规章和80件市 *** 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30件 *** 规章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主管部门
废止理由
1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
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 *** 令第1号
市外经贸委
适用期已过
2
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
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 *** 令第4号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3
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
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 *** 令第6号
市工商局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
4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6年市 *** 令第64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5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
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市 *** 令第46号
市工商局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
6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
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 *** 令第141号
市工商局
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
7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 *** 令第1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8
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市 *** 令第6号
市地震局
被2001年11月5日《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取代9
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 *** 令第92号
市商委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
10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 *** 令第127号
市水产局
被2003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取代11
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
办法2000年市 *** 令第25号
市统计局
适用期已过
12
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
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 *** 令第129号
市交通局
被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5号)取代13
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
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市 *** 令第9号
市农委
适用期已过
14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条例办法》的决定1996年市 *** 令第57号
市经委
适用期已过
15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1989年市 *** 令第10号
市绿化办
被1997年10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义务植树条例》取代16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
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 *** 令第133号
市水利局
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
道管理条例》取代17
关$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文件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 ,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负责受理申请、 核发资质证书 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