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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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发展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本市林业工作。区、县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基层林业工作站。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大力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加快平原绿化,继续发展山区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增加林业科技含量,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对造林绿化、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科学研究及推广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 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六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营造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和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
(三)在国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使用该土地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归当地人民 *** 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确定所有权。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合作营造的林木,为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五)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个人。第八条 林木收益归林木所有者所有;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第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由市和区、县人民 *** 核发林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林权证书是该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本区、县范围内的,由区、县人民 *** 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 *** 处理;与外省、市之间的争议,由市人民 *** 与有关省、市人民 *** 协商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由当地区、县人民 *** 处理。
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变动有争议的林地,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进行其他生产活动。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 *** 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造林绿化。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适龄公民进行义务植树。第十三条 在平原地区建设农田防护林网,保障农业生产。在宜林荒山、河渠沿岸、海岸沿线、湖泊水库周围、公路铁路两侧,应当分别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护路林、沿海防护林等。第十四条 造林绿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负责制:
(一)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造林。
(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和其他单位管理范围内适宜造林的土地,由该单位负责造林。
(三)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承包造林的,应当签订合同。违反合同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农村村民使用的自留山,由农村村民负责造林。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林业工作。区、县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对基层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提供服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贯彻国家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增加对林业建设投入,加大力度重点发展公益林业,推动生态建设,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按照森林的利用方向和生产经营目的,将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公益林业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 *** 投资为主,吸收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 *** 给予必要扶持。第六条 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林业建设,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对造林绿化、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科学研究及推广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营造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和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营造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承包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在国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确定所有权。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合作营造的林木,为合作各方共有。
(五)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个人。第十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依照前款规定实施流转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由市和区、县人民 *** 核发林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林权证书是该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本区、县范围内的,由区、县人民 *** 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 *** 处理;与外省、市之间的争议,由市人民 *** 与有关省、市人民 *** 协商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由当地区、县人民 *** 处理。
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变动有争议的林地,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公路工程吗?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是否适用于公路工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建设部 《关 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 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分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1.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总包单位将工程分部、分项或施工劳务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时,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 工分包合同》。 第四条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天津市建设 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同管理办公室)。并在区、县设立区、县合同管理办公 室。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市和区、县合同管理办公室的分工管 理范围是: 1.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 宁河县、包括以上区、县境内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建设工 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 管理工作。 2.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包括以上区境内的独资、 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0 平方米)或 工程造价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限额以下的建设 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3.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包括 以上区境内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 (含 3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150 万元以上(含 15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工作。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4.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 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贯彻、推行和使用国家施工合同文本和我市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对甲乙双方签证合同草案进行审查,监督合同的履行,发现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进行 的违法行为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 5.对施工合同的纠纷进行调整; 6.协助天津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驻的经济合同仲裁庭对施工合同的纠纷进行裁决。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并正式批准报建;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4.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总分包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 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 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的“合同条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 办法和处理原则。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的约定。 1.工程工期。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置方法。 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3.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的确定应执行现行预算定额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有关 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证施工合同, 承包方可将承包的工程, 部分分包给分包单位, 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方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将所分包的工 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发包方认为必要时, 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在签订 监理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 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签订合同草案后必须经过 审查。凡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由签约双方视情况自愿审 查,但必须将合同文本副本,按市区分工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 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自愿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审查程序是: 1.凡招标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 30 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由发包方将双方 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 2.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 1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 3.施工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将合同文本副本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开户银行备案。 4.凡无合同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而发生的纠纷,合同管理办公室不予调解。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 4.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是否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问题; 5.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6.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在做好各项审查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收取合同审查费。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1.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合同管理办公室应提出警告,或提交有关部门按 规定予以处理。 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于 5 日内将协议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继续施工,不使工程质量受到 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违章处罚 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 对以分包工程名义实 为转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199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凡与本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有抵触的文件及 合同文本一律废止。
新成立的公司要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要哪些工程师怎么办理?
初级工程师现在正在评审中天津市和平区林业建设资质管理,中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每年基本同一时间开始,同时准备材料一般高级比中级先收几天,中高级都是一年评审一次,每年6.7.8申报,但是由于需要业绩,论文,高级需要专利都要提前开始准备,新开的公司一般先借一些证,然后慢慢培养自己单位的一些工程师,技工之类的,丰富专业,以后就不需要借证天津市和平区林业建设资质管理了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怎么办理?
(一)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 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请材料。林 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通过网上申报、电子文件审核、 申报材料的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核发证书等一系列的工作 环节完成。
1、申请单位登录中国林业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网), 点击网站右边的《国家林业》按钮《建设协会》子站,进入《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首先 注册申报用户,协会系统管理人员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后予以激活, 申报单位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输入填写申请表。 重要提示:以前注册没有激活的单位,系统都已自动清除,请 申报单位重新注册,注册时请记录好登录名和密码。忘记的单位需 再次注册在原单位名称后面加 1。
2、注册用户时一定要准确无误的填写用户信息(包括申报单位 全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联系邮箱、联系手机号等信息)。填写 正确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号码,以免的证书申报成功而无法邮 寄。 如有变化,可在系统的“用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基本信息中 自行修改。以便于协会管理人员邮寄证书及日常联系。 同时:填写申报表(三) 基本情况里的信息 一定要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评审通过取得证书信息错误不能使用时我们不 予更改,填写申报材料时一定要正确填写联系人手机号 。
3、各申报用户不能以林业局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名称申报证书, 可以 XXX 局调查设计队、XXX 林场调查设计队的名称申报。
4、当申报用户的当前状态呈现“电子文件审核通过”时,申报 用户即可在系统指导下打印申报表格、准备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 加盖公章(一份),邮寄至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管理办公 室。
5、申报用户要有具体承办人(表中联系人)负责解答、补正、补充协会提出的需要澄清的事宜。
二、申请材料
(二)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协会继续教育结业 证书(没有可不提供)的复印件;
6.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 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连续 6 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 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 部门有效印章),必要时协会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网站 的操作截屏或视频资料;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 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 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须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 用的,须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 印件;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只须提交第 1、5、6、7 项; 申请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资质的只须填写《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丁级资质申请表》,并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