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的政策法规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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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维护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林权抵押的林权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云南省辖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
况;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
定;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
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范围
第八条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借款人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林权证正本原件,无林权证的不得办理林权报押贷款。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
林;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 *** 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二条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报林业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定书,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用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水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抵押人作为最终受让人获得上述三权,并经登记过户后方可抵押。
第十四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实施林木采伐时须事先征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办理森林灾害保险;抵押期间保险受益人应通过协议形式转让给贷款银行用于抵偿贷款。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银行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
(三)评估;
(四)签订借款合同;
(五)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六)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
效证件;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
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林权证;
(四)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报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实行综合投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第五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货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林权抵押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尽职调查、问责、免责等制度,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建立考核问贵机制。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后抵押物的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责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切实保证抵押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已作贷款抵押的林权建立资产抵押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广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对贷款适时监测,做好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资金支付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按相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等异常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及抵押物出现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补救控制风险措施。
第六章贷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林权抵押贷款适用于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 营和产业开发,农业及其他生产、生活等各种合法领域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林权抵押消称取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林权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政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上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第七章林权评估
第二十八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对抵押林权进行评估。评估采取银行评估和委托林业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两种方式。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应委托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至30万元的贷款项目,可委托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也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需获得抵押人认可。
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项目;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当地林权交易市场近期成交价;自行评估或与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抵押资产价值。
第二十丸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林权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林权需经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并由林权登记部门出具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应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底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及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七)林权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林权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发放 《林权抵押登记证)}。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受更被抵押物种类、数额或者抵押往保范围的,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双方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林权登记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延长报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做出以下明确规定:
(一)已依法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二)报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已报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抵押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抵押物处置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确实无力清偿债 务的,抵押权人有依法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 的林权时,可以采取协商、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处置变现,需要 采伐林木的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其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报押林权的管理情况;林权登记部门对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
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第三十九条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银监局、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 *** 令
(第80号)
《昆明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8年5月7日昆明市人民 *** 第8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云南省昆明市深化改革资质林业,现予公布云南省昆明市深化改革资质林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昆明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 *** 对现行有效的 ***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 *** 决定废止以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28号
说明: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且上位法已废止。
2.昆明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57号
说明: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按照建设部2004年7月20日施行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3.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40号
说明:按照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4.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8〕18号
说明: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且上位法已废止。
5.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 *** 令第16号
说明:按照市委市 *** 关于加快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体化管理方案执行。
6.关于对《昆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办〔1998〕63号
说明:按照市委、市 *** 关于加快我市旅游服务业发展的新要求执行。
7.昆明市人民 ***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2〕30号
说明:按照市委、市 *** 关于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执行。
8.昆明市人民 *** 关于对市公安局《昆明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2003〕6号
说明:设定的行政许可已被取消,按照《昆明市人民 *** 关于调整市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执行。
9.昆明市人民 *** 关于印发《昆明市 *** 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通〔2004〕13号
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10.昆明市人民 *** 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通〔2004〕16号
说明:与市委、市 *** 加强软环境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符,且市 *** 即将出台新的集中审批的管理办法。
11.昆明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4〕22号
说明:按照市委市 *** 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执行。
12.昆明市人民 *** 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1号
说明:被2008年2月13日公布施行的《昆明市人民 *** 关于调整市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取代。
云南省人民 *** 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 *** 令
(第150号)
《云南省人民 *** 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云南省昆明市深化改革资质林业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7日云南省人民 *** 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云南省昆明市深化改革资质林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秦光荣
2008年11月22日
云南省人民 *** 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云南省昆明市深化改革资质林业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 *** 职能,加强我省发展软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 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 ***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云发〔2008〕6号)精神及深入贯彻“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需要,按照省人民 *** 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人民 *** 法制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58个省级部门现有的1107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四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人民 *** 决定第四轮取消和调整392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9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21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7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压缩1/3以上(均按工作日计算)。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压缩审批时限目录,由省人民 *** 法制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 *** 职能转变为核心,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继续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云南省昆明市深化改革资质林业:1、云南省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2、云南省人民 *** 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云南省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1项)
4、云南省人民 *** 决定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07项)
附件1
云南省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取消后
规范方式
省科技厅
1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省司法厅
2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省人事厅
3
人才招聘广告审批
市场主体
自主决定省国土
资源厅4
古生物化石出境展览登记初审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省建设厅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核准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核准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7
建设工程造价员(概预算员)资格证核发
行业组织
自律管理
8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资质核准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省农业厅
9
上道路拖拉机检验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省林业厅
10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或变更隶属关系初审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11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
产品单位审核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12
利用省属森林经营单位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
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审批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13
产地为我省的国家和省珍贵树木特种运输证件核发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省文化厅
14
境外团体和公民到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
文化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审核市场主体
自主决定
省体育局
15
公共体育设施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初审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省工商局
16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市场主体
自主决定
省新闻
出版局
17
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核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18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核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省质监局
19
国储棉入出库公证检验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b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在哪里
一、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在哪里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殿1号,该校是经云南省人民 *** 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公办,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二、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介绍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是经云南省人民 *** 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公办,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始建于1955年,目前是西南地区唯一一所独立设置的林业高职院校。
学校位于昆明市金殿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前身是原林业部昆明林校,1993年被评为省(部)级重点中专,2000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中专,2004年经云南省人民 *** 批准组建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8年通过教育部高职专科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3年通过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验收,2015年通过教育厅办学特色评估,2016年成为省级高水平高职院校,2017年成为省级优质高职院校建设立项单位。
学校现校园占地面积728.5亩,建筑总面积252189.9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0060.9万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765.1万元,馆藏图书66.4万册;设金殿、杨林两个校区,下设15个职能部门,8个二级学院和1个通识教育中心、2个群团组织、4个教辅机构,开设41个专业,其中6个省级重点获特色专业,面向全国21个省市区招生,在校生12000余人,教师583人,其中专任教师432人,博士14人,硕士181人,教授18人,副教授(含副高)123人,“双师素质”教师266人;拥有4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6名省级教学名师、4个省级名师工作室、2个技能大师工作室、1个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和1个云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培训选拔专业负责人39人,骨干教师199人。近年来,学校共获130项省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持各级各类科研课题270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国家科技支撑课题(子课题)2项,国家林业局948项目1项、林业推广项目14项、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2个,获8项实用技术专利;主编或参编各类统编教材及院内使用教材120余种;公开发表教科研论文400余篇;现有1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5个省级特色专业;校内实践教学基地82个,校外实践基地163个,包含8个省级高职示范实训基地。
作为云南林业职业教育集团秘书长单位以及“澜沧江-湄公河职业教育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学校被指定为中国-荷兰FCCD项目的培训中心,与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大学合作“2+2专升本”双文凭联合培养项目,与孟加拉国教育部签署职业教育合作协议。目前有老挝、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和印度5个国家近40名留学生,与多个国家建立起友好交流合作关系,荣膺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
据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的全国高校满意度调查报告,学校5项调查指标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抽样调查的云南10所高校名列第一,各项指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18年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案例被云南省教育厅确定为全省15强案例,同年获批省级高水平骨干专业 7个、3个校企共建的生产实训基地项目、1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项目、1个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和1个技能大师工作室;获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建筑信息模型(BIM)、Web前端开发、汽车运用与维修3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入选,现为云南省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近年来,学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连续12年获云南省教育厅就业目标考核“一等奖”,被评为“云南省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和云南省就业“五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