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队丙级资质是否有司法鉴定资质
目前,在我国从事司法鉴定的组织包括从事鉴定的机构和鉴定人两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 *** 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外,对其他各类案件鉴定的鉴定机构均未作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和涉及司法鉴定的其他鉴定机构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和社会各行业各领域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但从事林业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还基本属于空白,只有个别机构所从事的鉴定与林业有些关联,如动植物检疫、种子管理等。我国现行法律只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之一的可以担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外,对从事其它司法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所有这些,有历史的原因,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关。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诉讼制度的不断改革,不久的将来,我国必定会建立司法鉴定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
在对林业案件的司法技术鉴定中,许多情况下都要对案件所涉及的事物进行野外现场勘查和测定。要使鉴定结论达到客观公正,使之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在从事林业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尚未建立,而当前社会又有较为广泛需求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具有一定资质的林业调查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林业有关的鉴定、检测、评估机构以及具备一定林业专门知识的林业工作者均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接受不同的委托从事林业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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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是否合法
是。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接受云南省司法厅、曲靖市司法局云南省曲靖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的监督指导云南省曲靖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所以是合法云南省曲靖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
林业司法鉴定
林业司法鉴定
摘 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法人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森林资源消长的行为在不断增加,尤其在林地、林木方面的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公正、科学、准确的森林资源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案件诉求的标底。
关键词:林业;司法鉴定;问题;对策
1 林业司法鉴定的意义
林业司法鉴定是顺应现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产物。
通过获得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
其鉴定结果是涉林司法诉讼中的重要物证,是社会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涉林案件鉴定存在的不足
2.1 鉴定主体缺乏法定化,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和固定鉴定人员
首先,对鉴定人员应具备何种条件,如学历、资历、职称等未作规定。
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其次,林业鉴定中常是聘请林业局内部工程师进行鉴定,而林业案件的侦查是森林公安机关,也隶属于林业局,案件容易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往往导致侦查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而削弱相互间的制约,并极易造成侦查人员影响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局面,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质疑。
最后,我国的行政机关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级别,当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相互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权威性的确认,往往不是通过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来进行,而是盲目相信“行政级别越高鉴定结论也就越可靠”。
2.2 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的受理及鉴定过程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鉴定规则》中规定的各步骤进行
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来源未查清,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以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
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缺少统一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
2.3 鉴定结论书内容不规范、不详细
定结论书没有按《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中规定“结论、检验、论证、结论” 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这样的鉴定书常使公诉方在庭审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2.4 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影响着鉴定结果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受到行政权力和行政压力的影响,使得鉴定常不能依法独立进行,出现随行政需求而随意变化现象。
另一方面,过火面积大, 相关领导要追究责任,鉴定就被缩小,同样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3 解决不足的主要对策
3.1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林业刑事案件鉴定机构,确立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权利、义务
①建立全国统一的林业案件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制度。
资格考试是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保障鉴定人员的素质进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②实行执业证书制、名册制、注册制等系列管理措施。
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后,进入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
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的实际情况,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和实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和鉴定人名册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掌握,并送司法机关备案。
执业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不得继续执业。
③ 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和晋升制度。
通过知识技能的更新,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通过公正、公平的评价机制,考核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评为不同等级的鉴定人员,提高鉴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④经省人民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成立林业刑事鉴定专门机构,作为独立鉴定组织,此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领导,使得鉴定人能独立的履行鉴定职能。
3.2 规范鉴定程序
①统一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
由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对鉴定标准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使得鉴定有章可循,有 法可依,也更有说服力。
如对失火案中直接损失如何根据市场定价,协同物价部门进行鉴定,以及如何估算剩余物的价值。
②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接受专门问题的质证,对鉴定结论精确与依据作科学分析。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定结论,审查鉴定人的资格,还可以展示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包括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标准是否有科学依据等等,可以解决时下许多人抱怨的“鉴定程序不透明”的问题,这不仅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地核实案件事实,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还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与法律意识,杜绝轻视法律和不讲实事求是的现象,使自己的鉴定全面、细致,尽一切努力使鉴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也能虚心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使之认识到鉴定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意义。
③严把好审查鉴定结论关。
由于林业鉴定专业性强,对多数人员要审查判断其可信度有一定难度。
在实践中,可以从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和是否达到诉讼要求入手,严把审查鉴定结论关。
曲靖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和途径,形成多方参与、协调配合、衔接联动的纠纷化解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第三条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二)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
(三)和解、调解优先;
(四)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第四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纠纷化解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协调解决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纳入法治 *** 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多元化解纠纷工作职责,支持、培育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纠纷。第六条 统筹协调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机构负责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协调指导、考核评估、督导检查,促进各类纠纷化解途径有机衔接。第七条 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及会商机制,加强联动配合,促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
(一)市、县(市、区)人民 *** 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依法妥善处置纠纷,防止纠纷扩大或者激化;
(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治理中心,建设综合调解室,组织协调辖区内中心(办、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类调解组织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现纠纷线索,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指导仲裁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机制;推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纠纷化解。
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接报警对接分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调解工作机制;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在必要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治安调解工作。对于符合人民调解的纠纷报警,应当当场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解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林权、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 工作机构应当坚持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 *** 事项,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 *** 工作,建立 *** 事项办理与其他化解纠纷途径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促进纠纷依法、及时化解。
***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培育和推动本系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在多元化解纠纷中的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纠纷化解机制,完善特邀调解、委派、委托调解制度,在程序分流、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对接,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各类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健全公益诉讼、检调对接、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制度,完善参与化解纠纷工作机制。第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侨联、残联、社科联、红十字会、科协、工商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调解、公证、仲裁、律师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纠纷化解、权益维护、行业惩戒等工作,参与纠纷化解机制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专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依托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