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 *** 令
(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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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4日云南省人民 *** 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
云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的统一部署,省人民 *** 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省级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22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6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2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7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省人民 *** 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 *** 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
云南省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5项)
部 门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省发改委
1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2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省计生委
3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审查4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省科技厅5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和展览审批省教育厅
6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7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8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资格审批9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 等活动审批10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11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12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批13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澳台政要、知名人事、高级公务员为名誉(
客座)教授审批14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核1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资格审批16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省民政厅
17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18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审批19生产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的企业资质认定20地名标志产品生产企业指定21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22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23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
24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审批25培训保安人员资格证核发26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27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28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29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核发30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省司法厅
3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3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3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省交通厅
34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35进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审批36车辆、人员进入港区审批37外资贷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省建设厅
38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审批39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4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41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核发42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43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44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45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批46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审批47游乐园(含游乐园设施)登记核准48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路内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业务审批49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划审批50城市测绘资料核准51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审批省农业厅
52种畜禽场建场审批53农机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书核发54兽医医疗单位兽药制剂许可证核发55畜禽品种的认可和新品种的鉴定命名批准省文化厅
56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57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审批省文物局
58
文物部门与外国机构和团体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或以文物为主要内容
的出版物审批59文物拍卖标的鉴定机构资格认定60为销售目的复制一般文物审批省环保局
6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62废物进口环境审查省工商局
省工商局
63店堂牌匾广告登记64店堂广告登记65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审批66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审批67临时性广告经营资格审批68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审批69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核准70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批准71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省旅游局
72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73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审批74旅行社变更注册地审批75境内旅行社在境外设立旅游经营机构审核76漂流企业资格核准77旅游景区等级评定78优秀旅游城市评定79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80国内旅行社分社设立审批81国际旅游设分社设立初审 省食药监管局
82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批准83新建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范围(剂型)立项批准84医疗机构研制医疗器械审批85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86癌症病人 *** 品专用卡核发87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88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89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核发90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省质监局
省质监局
91辐射加工计量许可证核发9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测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单位资格认
定9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94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95锅炉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初审96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初审97螺旋焊缝钢管生产许可初审98民用船舶生产许可初审99重要电子元器件生产许可初审100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生产许可初审101教学用安全仪器生产许可初审102油锯生产许可初审103铁路车辆闸瓦生产许可初审104弹条扣件生产许可初审105带电作业工器具生产许可初审106轧钢辊生产许可初审107建筑幕墙生产许可初审108工业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初审省安监局10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省宗教局
110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111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审查省气象局
11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113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省测绘局114测绘行业特有工种从业资格认定 省通信管理局 115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单位资质认证省国税局
116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117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118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云南检验检疫局
119出口质量评审员注册120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121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
云南银监局
云南银监局
122
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任职资
格审查12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审查124农村信用社(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125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外汇
业务主管负责人和其他外汇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126外资金融机构自递交解散或关闭申请之日起转移或出售资产审批127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外汇
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做本外币币种调整或者营运资金的增加或者减
少审批128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联社)、邮政储蓄机构变
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129商业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注册登记业务审批130外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131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审批132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审批133保证收益类产品审批134电子银行业务审批135农村商业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136农村合作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137
农村商业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含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设立(筹
建)的审批138
农村合作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含非法人信用社、分理处、储蓄所)
设立(筹建)的审批139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审批140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审批141银行借记卡业务审批142外资银行总代表处设立、终止审批143外资银行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云南保监局
144保险代理机构开业核准145保险经纪公司开业核准146保险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核准147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14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撤销审批149保险代理机构解散审查150保险代理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审查151保险代理机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审查152保险代理机构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审查153保险经纪公司解散审查154保险经纪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审查155保险经纪公司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审查156保险公估机构开业核准157保险公估机构解散审查158保险公估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审查159保险公估机构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审查160保险公估机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审查161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有关制度和人员情况审查162 *** 代办合同文本格式审查163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查164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审查165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办法审查
附件2:
云南省人民 *** 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42项)
部 门 序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 省发改委1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省民委
2少数民族特需黄金分配指标审核3民委系统统计项目审查4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审核5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调整审批省 侨办6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审批 省国防科工办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买卖合同审批省科技厅8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省公安厅
9保安人员资格审批10准驾警车和“云O”专用号牌车辆驾驶人审批省财政厅1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 采购计划、立项审批省交通厅
12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信登记13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14船舶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15港口所属机动车辆管理审核16跨省(区、市)地方航道发展规划审批省地税局
17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18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19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20
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报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
半年以上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21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请法定减免税审批22纳税人因困难减免农业税审批23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24拆本使用发票审批25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26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省国税局
27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28
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
所得税期限审批29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30
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审核3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3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33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
得税审批34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审批35外商投资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审批36在特定地区设立的从事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所得税审批37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审批3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39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40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41拆本使用发票审批4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
附件3:
云南省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项)
下放管理层级(2项) 部 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省卫生厅
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原
料生产的审批州、市卫生行政部门
省气象局 2施放无人驾驶自由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部门调整实施机关(3项) 部 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调整管理实施机关 省公安厅
3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核发 环保部门4
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烟
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省食药监管局
5
***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 卫生主
管部门 合并同类事项(原11项,并为5项)部 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合并后项目名称省信息产业办
6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
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7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省无委办
8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
9制式无线电台的强制备案 省林业厅
10产地在我省的国家和省珍贵树木特种运输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
11木材运输证核发省食药监管局
12
*** 品(含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审
批 *** 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13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批准 云南检验检疫局
14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15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核发16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核发
附件4:
云南省人民 *** 决定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6项)
调整实施机关(6项)部 门序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 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省公安厅
1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核发劳动保障部门2民用爆破器材进口审批国防科工部门3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环保部门4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环保、卫生部门5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省质监局6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审批农业部门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昆政发〔2007〕46号文件具体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 *** 关于贯彻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 ***
发布日期:2007-9-30
执行日期:2007-9-30
各县(市)、区人民 *** ,市 *** 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昆人发(2007)22号),确保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 *** 理论、“ *** ”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四创”工作和现代新昆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 *** 昆明市委第二十一次常委(扩大)会议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全面开展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禁采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的关停工作,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进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对禁采区范围内矿山企业的关停工作,由市 *** 统一部署,各县(市)区 *** 具体组织实施;
2.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在开展关停矿山企业工作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关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关停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采矿山的企业是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矿山关停后,县(市)区 *** 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开采区的植被恢复和环境治理工作;
4.坚持上下联动、统一协调的原则。建立市与县、县与乡、乡与村三级纵向,县(市)区之间横向的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形成关停工作的整体合力;
5.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疏堵结合”的原则。科学研究、合理规划,妥善解决好矿山企业转产发展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将关停矿山的善后措施纳入具体的实施方案中。
二、禁止开采区范围
(一)滇池面山及控制保护区、松华坝水源保护区、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昆明新机场保护区范围及滇池盆地区。其禁采区界址点(详见附件遥感影像图)如下:
1.东部界线由空港经济区外围山峰山脊线至官渡区、呈贡县滇池保护控制区范围,标志性山峰有:葫芦地、老公山、云南省种畜场、官渡区与嵩明县行政界线、石龙箐、对角山、龙潭后山、碗花山、求雨山、小尖山、杨梅山、镇子山、老官山、马头山、大山(七甸乡)、风口山、拖磨山、杨家大山、大尖山、柴家坟、上天狮子、十八台、架子山、李家坟山、蘑菇山、苏家大山。
2.南部界线接晋宁县滇池面山及控制保护区,标志性山峰有:苏家大山、盘龙山、马鞍山、望鹤山、大湾山、宝塔山、象头山、台子山、大乌龙、大黑山、山林果坡、大老山、砌石磨山、系腰山、菜籽山、垭口山、天子庙山、青山。
3.西部界线由滇池面山及控制保护区界线接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区和安宁市行政界线为界),标志性山峰有:青山、金铜盆山、鞍山、山神庙、豹子山、耳山、红山、石头山、接西山区和安宁市行政界线、营盘山、金耳寺、笨本者、大风丫口(西山区)、皇帝坟、老奔山、土瓜山、象鼻山、宝华山、豹子山、大窑顶、老尖山、对门山、大官山、烟墩山。
4.北部界线至松华坝水源保护区,标志性山峰有:烟墩山、五宝山、刺栗山、大尖山、老鸦山、大关山、岩峰哨、竹箐口哨、三尖山、大龙潭、嘎莎磨、麦来山、杨梅山、大五山、葫芦地。
以上禁采区面积:2321平方公里(含滇池湖泊面积)。
(二)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昆曲、昆玉、昆楚、昆石、昆武高等级公路和成昆、贵昆、南昆铁路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面山范围。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工作步骤
主要工作任务是关停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经营性矿山,进行矿山生态恢复,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和砖厂进行整治。整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从2007年10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
1.2007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县(市)区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具体的工作班子;
2.2007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对禁采区域内挖砂采石取土情况和矿山环境现状进行认真排查和清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矿山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关停方案和生态恢复工作措施,并报市 *** 备案;
3.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关停无证照、证照不齐全的矿山。积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关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第二阶段为全面关停和治理阶段(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月31日)
严格按照编制的关停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坚持一手抓关停,一手抓治理,全面开展禁止开采区域内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的关停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1.矿山关停
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矿山关停工作,具体时限为:
(1)采矿权有效期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准予延续和2008年1月份到期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企业,在2008年1月31日以前由县(市)区 *** 监督矿山企业自行关停。
(2)采矿权有效期在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以内到期的挖砂采石取土的矿山,采矿权到期时,由县(市)区 *** 监督矿山企业自行关停。
(3)采矿权有效期在2008年12月31日仍未到期的挖砂采石取土的矿山,于2009年1月31日前全面实施关停。关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县(市)区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以下两种在禁采区内挖砂采石取土的矿山企业,另行处理:
一是烧结空心砖厂的合法矿山企业,关停期限可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由县(市)区 *** 监督矿山企业于2010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全面实施关停,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生产规模及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水泥生产企业的采石矿山,在切实做好矿山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后,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的,予以保留。
2.恢复治理
在全面开展对禁采区内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进行关停的同时,各县(市)区要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力度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编制矿山生态恢复的具体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全面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1)对无证照、证照不齐全和2008年1月31日前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矿山,要责成开采企业负责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治理工程完成后,由县(市)区 *** 组织相关部门对治理成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市)区 *** 用收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组织治理。
(2)对2008年2月1日以后要逐步关停的矿山,先暂停开采,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权限,参照合法矿山的费率强制收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矿山企业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全部缴清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后方可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时自行做好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工作,工程完成后,由县(市)区 *** 对治理成果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3)符合保留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的合法矿山,对先前破坏的矿山区域进行恢复治理,工程完成后,由县(市)区 *** 对治理成果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制定矿山后续开采区域的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权限,一次性缴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后,方可进行有限度的开采。
(4)对矿业权灭失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责任主体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由县(市)区 *** 负责组织治理。
(5)鼓励通过开采企业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方式,由县(市)区 *** 集中资金,统一组织实施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三)第三阶段为巩固夯实阶段(2010年2月到6月)
各县(市)区在基本完成禁采区内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的关停工作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查遗补漏工作,严防出现盲区和死角,并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做好检查验收,使治理后的矿山环境实现根本好转。巩固关停工作成果,健全长效监督机制和责任监管体系,扎实做好监督巡查工作,严防禁采区范围内的开采活动反复回潮,使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经营活动的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县(市)区 *** 是禁采区范围内矿山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禁采区范围内的矿山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党委、 *** 的领导下,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局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合实际的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确保矿山关停和整治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结合我市的“四创”工作,深入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学习宣传活动,采取集中宣讲政策、深入企业谈心等形式,对开展整治和关停禁采区范围内矿山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相关政策要求等,进行广泛深入、扎实有效的宣传,使关停工作真正做到 *** 主导、矿山企业理解、群众支持,为全面开展关停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是开展关停工作的主战场。在关停过程中,县(市)区国土、滇管、环保、水利、林业、公安、财政、工商、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在辖区 *** 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通力合作。各县(市)区要切实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关停工作目标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疏堵结合,积极引导。要采取重新选址、搬迁、转产等处置方式,通过盘活企业用地,广开就业门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关停企业新设采矿权等形式,积极引导禁采区范围内的矿山企业进行关、停、并、转工作。按照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所划定的分区,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的原则,在禁采区外选择合适的开采区域,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及时出让采矿权,解决城乡建设对建筑材料的需求。
(五)加强监督,严格执法。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在规定的禁采区范围内一律不得再审批新的经营性挖砂采石取土矿业权。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生态破坏严重难以恢复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