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科院科技进步二等奖算不算国家级的奖
应该不能算吧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人员划分表,林科院是林业局直属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人员划分表的顶多也就算个省部级吧。
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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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违反土地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水务、电力、燃气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进行认定。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第四条 违法建筑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处置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 *** 统一领导本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县(市)区人民 *** 、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 *** 、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目标,指导、协调和督促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二)保障违法建筑处置所需的经费、人员和装备;
(三)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四)妥善处理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社会问题;
(五)市 *** 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七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对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开展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第八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要及时核查并确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违法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后,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
(二)依法对违法建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资质、执业资格方面的处罚,并记入诚信记录;
(三)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恢复原状等给予工程方面的安全技术支持。第十条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进行违法建筑拆除的综合协调,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整合有关执法队伍,组织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下一级部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三)建立查处违法建筑信息系统,及时统计汇总和上报违法建筑处置情况;
(四)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力量,加大区域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 *** 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配合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等处置违法建筑,依法对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违法建筑施工现场查封和 *** 工作。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 *** 在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需要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依据。
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需要进行认定或者鉴定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认定或者鉴定,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 *** 需要查询、复制与违法建筑有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局属事业单位几个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局属事业单位有7个。分别是,林业局下属,林场、林业站、林科院、林业设计院、林业院校等农业局下属,农场、农推站、农业院校。
昆明市森林植物检疫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第三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检物品包括:
1、森林植物的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
2、木材、竹材、薪炭材及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林竹产品和标本;刊
3、乔木、灌木以及木本药材野生卉的活体植株;
4、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所等。第四条 疫区和非疫区的划定。由市林业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 *** 批准,并报省林业厅备案。疫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发现新的危险性病虫,已必须及时查清情况,分别采取封锁、消灭或保护措施,并立即逐级上报。第五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以产地检疫为主。各国营林场、苗圃、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基地、植物园、公园等单位及种苗专业户,要搞好病虫害防治,调出的种子、木材、苗木、花卉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进行产地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经确认合格后,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并积极创立无检疫对象的繁殖基础和苗圃。
对已经发生了检疫对象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控制和补灭措施,在检疫对朴灭之前。带疑繁殖材料不得调出。第六条 调运森林植物种子、苗木、木材、花卉及其产品和繁殖材料均须接受检疫。检疫的范围:
1、市内调运: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县(区)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调出市外:应在起运前二十天向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报检,按规定批准后调出,由寄。航空托运少量的种子、苗木、花卉应提前三天报检。凭检疫证书方可外调。
3、调入市内:从外省、市、县调入本市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和其它繁殖材料的,调入单位应事先通过市、县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向调出省、市、县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市、县检疫合格,凭检证书进入本市。
4、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的,检疫部门有权扣留,并责令调运单位或个人进行除害处理。经处理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消毁或责令改变其用途。除害处理所需费用或消毁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第七条 从疫区调入我市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必须进行复检。复检发现检疫对象,应立即通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检疫机构。同时,调入方式调出方应及时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调出单位或个人承担。
调入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向当地检疫机构申请补检。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部门或省、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的批准,不得将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进行试验研究。第九条 有关运输单位和邮政部门应依据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无证或货证不符的,不得办理。第十条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凭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检疫证和佩戴检疫标志。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协助做好检疫工作。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费用,由货主承担。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构进行检疫,按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88)492号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第十二条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取消灭措施而使用的药剂,人工销毁受感染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物资所需的紧急防治费以及对检疫对象的调查和推广防治措施所需要的费用,由各地林业部门在每年的森保费和林场生产费中安排。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 *** 或林业行政部门给予奖励或表扬:
1、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2、对植物检疫对象的控制、消灭方面有重大突破的;
3、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本规定有突出成绩的;
4、检举揭发违反检疫规定有功的人员。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市、县(区)植物检疫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实物、赔偿经济损失处分。可以并处以50-2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引种、调运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以及种子、苗木、花卉、繁殖材料;
2、从疫区调出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木材及林产品或从疫区带出活体检疫对象的;
3、对引进的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未按检疫要求进行处理或隔离试种的;
4、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
5、转让、涂改、伪造、骗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虽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但又私自启封换货、逃避检查的;
6、阻碍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正常检疫任何,无理取闹的;
7、检疫人员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