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管护工资是多少我是吉林省的
吉林省林业管护工资,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各市(州),以及各县(市)林业部门对林业管护工资的支付,除国有林业职工有固定工资外,对于聘用的护林员、管护员的工资一般是按管护面积(吉林省森林管护面积定额为200公顷/人),社会劳务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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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人民 *** 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5年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
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
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园林的管护类型指的是什么?
园林的管护类型指:
1、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
2、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
3、园林绿化的产权管理;
4、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
5、城市公园的管理;
6、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在一定的地域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或进一步筑山、叠石、理水)、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作而成的美的自然环境和游憩境域,就称为园林。在中国汉族建筑中独树一帜,有重大成就的是古典园林建筑。传统中国文化中的一种艺术形式,受到传统“礼乐”文化影响很深。通过地形、山水、建筑群、花木等作为载体衬托出人类主体的精神文化。园林具有很多的外延概念:园林社区、园林街道、园林城市(生态城市)、国家园林县城等等。现代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对于园林有着迫切的功能性和艺术性的要求。对于我们现代的生活和未来的人民发展方向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科学扑救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涉林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 林区、林缘地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配备专职或者 *** 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落实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第七条 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 *** 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 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 *** 按照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 *** 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涉林的乡(镇)人民 *** 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 *** 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教育;
(二)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组织森林防火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分析研究森林火情动态,制定扑救方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四)通报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有关问题;
(五)监督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进行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相邻县(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四条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市、县(市、区)人民 *** 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 *** 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设置森林防火告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对全市学校学生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宣传牌。
交通运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驾驶员、乘务员和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在重点林区建设瞭望台(塔)、防火隔离带、蓄水池、视频监控系统等防火设施,合理规划防火通道。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列入特种车辆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森林消防标志图案,安装警报装置。第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重点水源林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