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级情况统计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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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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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
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8号公告)等法规规章,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结合昆明市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方式按照销售对象的不同分为批发、零售和批零兼营。
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批零兼营,是指企业同时具有上述两种经营方式。
第五条 从事零售业务(含批零兼营企业的零售业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只能经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经营品种范围设定可参照《昆明市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2015版)》,但不限于目录所列的内容。
第六条 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当遵其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七条 昆
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主城区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和批零兼营企业的许可(含同时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以及部分零售医疗器械的连锁门店的许可和备案;主
城区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只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备案以及零售医疗器械的单体零售门店和部分
连锁门店的许可和备案;主城区以外的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许可和备案。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
第九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还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企业是否符合备案和许可条件,由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后认定。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各机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企业质量负责人不得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和其他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不得在其他单位 *** 。
第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
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学、计算机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业务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需要验配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从事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七条 从事验收、售后服务、库房保管、销售等人员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上岗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建立购买人信息登记的规定,保证销售信息可追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二十条 企
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并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等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
久保存。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所受权经营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提供技术支持,并有效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省、市人民 *** 对企业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不得兼作生活区域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经营场所与库房不得分离设置于主城区和主城区之外的行政区域,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的设置均不得超过2个以上地址。
第二十四条 经营场所应配备固定电话、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必备办公设备,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三)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
(四)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五)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
第二十七条 从事验配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还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验配程序、验配人员资质、卫生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经营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角膜接触镜)的,经营场所应设置检查验光室、配戴台、洗手装置、干手器等,配备视力表、裂隙灯、电脑验光仪、眼光镜片箱(仪)、角膜曲率仪、焦度计、瞳距仪等眼部检查、测量设施设备。
(三)经营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助听器验配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应有符合要求的测听室、测听仪、验配室、效果评估室、电脑等。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在醒目位置应当张贴医疗器械验收、入库、贮存、出库以及退换货的制度、规定或程序。
第二十九条 库房内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并有明显隔离和醒目标志。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物理隔离措施,且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应当设置医疗器械专区或专库。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分类、分批次存放,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并使用色标加以区分,分区和色标设置包括:待验区(黄色)、合格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退货区(黄色)、发货区(绿色)。植入介入类产品应当设立专区或专柜,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第三十条 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地垫或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尘、防潮、防水、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第三十三条 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医疗器械的贮存特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库房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类代码为Ⅲ类、Ⅱ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的,库房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二)经营类代码为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Ⅲ-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Ⅲ-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Ⅲ-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库房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经营类代码为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库房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四)经营上述类代码以外的其他Ⅲ类医疗器械的,库房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五)只从事Ⅱ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业务的,应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库房面积不作具体要求,库房应能满足分区和色标化管理的需要,设置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特性要求的设施设备。
同时经营以上类别产品的,库房面积和条件按上述类别进行累加。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一)仅经营《昆明市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2015版)中所列品种的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零售门店,且经营场所的陈列条件能满足产品陈列需求和质量管理要求的;
(二)仅经营《昆明市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2015版)中所列品种的连锁零售门店(药店);
(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
(四)仅经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五)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鼓励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满足《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云南省医疗器械代储代配企业标准》和昆明市关于医疗器械代储代配活动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职权范围或职责分工以及工作责任目标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的年
度自查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三十九条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的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组织实施。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新开办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四)通过审查年度报告发现存在质量风险的经营企业;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原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能够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可按照《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约谈制度(试行)》对企业进行约谈,经约谈,企业仍不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无法与企
业取得联系的,由原许可或备案部门在其政务网站对企业信息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未到发证或备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作出说明的,原发证或备
案部门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档案,记录许可和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主城区指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八个行政区域。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许可和备案现场核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接受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的,应提交授
权委托书。检查人员根据企业经营方式、经营模式和所申请的经营范围确定合理缺项,对适用项目逐项进行核查,全部符合的,评定为合格;有项目不合格的,判定
为不合格;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已备案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变更和延续以及备案凭证变更时达到《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细则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年XX月XX日起实施。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要求或后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护森林的环保标语
保护森林的环保标语
保护森林的环保标语,森林资源是我们很重要的一个生态资源之一,但是乱砍乱伐问题非常严重,现在森林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下面和大家分享保护森林的环保标语。
保护森林的环保标语1
1、守护绿色家园,预防森林火灾。
2、人人义务植树,年年绿化祖国。
3、冬天栽树树正眠,开春发芽长得欢。
4、风大物燥火险高,野外用火不能烧。
5、花草丛中笑,园外赏其貌。
6、森林是地球的肺,我们要保护森林。
7、身居林牧区,防火是第一。
8、一份责任心,保住万重山。
9、加快造林绿化,改善生态条件。
10、人受伤时,你会流下泪水。树受伤时,天将再不会哭。
11、提倡文明祭扫,杜绝上坟烧纸。
12、一人一年一棵树,绿山绿水绿山河。
13、种一棵树,种一枝花,世界会更美好。
14、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
15、封山育林千山秀,防火防虫万代兴。
16、让天空永远湛蓝,让绿荫拥护家园。
17、关注森林防火,守护绿色家园。
18、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应该同舟共济。
19、热爱大自然,保护大自然。
20、棵棵大树汇成莽莽林海,星星小火酿成熊熊烈火。
21、护林常抓不懈,防火警钟长鸣。
22、林权改革山到户,森林防火大家护。
23、造林,爱林,护林,重现碧水蓝天。
24、山川秀美无限好,森林防火不可少。
25、红花绿草满园栽,风送花香碟时来。
26、地球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但满足不了人类的贪婪。
27、莽莽林海任君游,星星火种绝不留。
28、献一片片爱心,护一棵棵绿树。
29、保护森林,就是在保护自己。
30、地球是我家,绿化靠大家。
31、让呼吸在绿色中流畅,让土地在根系间凝聚!
32、植树造林福荫子孙,烧山毁林千古罪人。
33、青山清我目,流水静我耳。
34、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35、大力植树造林,禁止滥砍滥伐。
36、防火工作记心间,宣传教育理当先。
37、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38、绿水青山,国泰民安;护林防火,责任你我。
39、人类善待自然,就是善待自己。
40、同顶一片蓝天,共护一方水土。
保护森林的环保标语2
1、火是森林死敌,预防必摆第一。
2、植树造林要适宜,季节土壤要调剂。
3、森林防火不放松,确保安全林粮丰。
4、若要地增产,山山撑绿伞。
5、一份责任心,保住万重山。
6、久旱风大气温高,野外用火不能烧。
7、红花绿草满园栽,风送花香碟时来。
8、火灾是森林的大敌,麻痹是事故的隐患。
9、绿色呵护你我他,护林防火靠大家。
10、向阳好种茶,背阳好插杉。
11、森林火灾猛如虎,搞好预防能降服。
12、进入林牧区,防火是第一。
13、建设城市森林改善城市环境。
14、绿色孕育生命,防火重于泰山。
15、大力植树造林,禁止滥砍滥伐。
16、花草丛中笑,园外赏其貌。
17、草木绿,花儿笑,空气清新环境好。
18、 *** 期内气温高,野外用火严禁烧。
19、野外用火疏忽一时,烧毁山林痛苦一生。
20、山上没有树,庄稼保不住。
21、十年树木万人心,一根火柴变罪人。
22、悠悠森林情,寸寸防火心。
23、村有千棵杨,不用打柴郎。
24、保护森林资源,共建绿色家园。
25、根火柴+1时疏忽=1场灾难。
26、增加林草覆盖,治理水土流失。
27、加快造林绿化,改善生态条件。
28、防山火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29、花开堪赏直须赏,莫要折花空赏枝。
30、要得聚宝盆,荒山变绿林。
31、科学预防除火患,积极扑救免成灾。
32、身居林牧区,防火是第一。
33、绿色生命之源。
34、火源不入山,森林才平安。
35、正月尾,好栽桂。
36、预防在先,防患未然。
37、林海深处有人家,护林防火靠大家。
38、改上坟烧纸陋习,倡植树献花新风。
39、绿色有限倍珍惜,野火无情重防范。
40、防火时刻不能忘,重在落实行动上。
保护森林的环保标语3
森林防火知识安全教育
一、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度
1、建立各级护林防火组织,这是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一项组织措施。
各地、县、社、队及林区企事业单位,都应普遍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护林防火工作。各级护林防火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有关保护森林的方针政策;开展爱林护林宣传教育;研究与布置护林防火措施;交流推广护林先进经验;督促检查所属各级护林防火组织的工作;掌握和报告山林火灾情况;组织与扑救山林火灾;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案件等工作。
在省、县、社毗连的边远地区,森林火灾往往都比较严重,因此在交界毗连地带,应以行政区域为单位,通过共同协商建立和健全护林联防组织,贯彻有关护林防火方针政策;研究与部署毗连地区护林联防工作;总结交流护林防火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与扑救山林火灾。
2、建立各种护林防火制度。
(一)行政区域负责制。地、县、社各级人民 *** 要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护林防火工作,加强护林防火工作领导,及时研究、部署护林防火工作,检查与督促护林防火工作开展情况。
(二)单位系统负责制。林区机关、团体、学校、厂(场、矿)、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保护森林政策法令,教育本系统人员,遵守护林防火规定,积极保护森林。
(三)分片划区责任制。社与社之间,村与村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划分区域,分片包干管理,做好本区域、本片护林防火工作。
(四)生产责任制。大队、生产队,应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对社员进行护林防火教育。使大家奠定护林防火各项规定。
(五)家长责任制。各户家长必须经常教育自己的家属子女,遵守护林防火制度。
(六)制定护林防火公约。发动群众根据国家护林法令,结合群众利益,制定群众性护林防火公约,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还可发动群众开展护林防火签名运行等形式。
(七)制定奖惩制度。贯彻"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在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或者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或防止乱砍滥伐及其他破坏森林行为有显著成绩的;发现森林火灾或破坏森林行为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及时制止,有显著成绩的;在森林保护工作中发明创造有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工作失职,使森林遭受损失的;不遵守用火管理制度,引起火灾的;乱砍滥伐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使森林遭受损失的;对于蓄意或者唆使纵火烧山,或者聚众破坏森林,都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严重的应由政法部门从严惩处。
凡在以上责任区域内因领导失职或工作布置不周、管理不严、违反规定等造成森林火灾或破坏森林的案件,除惩处肇事者外,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
护林防火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积极护林。因此要经常向广大群众开展爱林护林宣传教育。从思想上认识到森林火灾危害的严重性和保护好森林资源对国家和群众的好处,在广大干部、群众思想上建立起一道防火线,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是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关键。
1、宣传内容:
(一)宣传党的林业方针政策,宣传国家颁布的护林防火法令、条例、布告、规定等。
(二)宣传森林的好处和森林火灾的危害。树立护林为荣、毁林可耻的新风尚。
(三)宣传护林防火有关制度、办法,宣传先进经验、先进人物,提高广大群众护林防火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宣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知识等等。
2、宣传形式:
(一)通过各种会议宣传。如利用干部会、生产会、交流会、妇女会、民兵会、群众会、座谈会、训练班等进行宣传。
(二)利用各种文字宣传。如布告、条例、办法、规定、通知、小册子以及报刊、墙报、黑板报、标语、对联、护林牌等。
(三)利用各种文艺形式。如宣传画、连环画、电影、幻灯、话剧、歌曲、快报、相声、说唱、对口词等文艺形式进行宣传。
(四)开展群众性的爱林护林运动。如开展无森林火灾竞赛运动、爱林护林签名运动等等。
三、严格火源管理
几年来,森林火灾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对于各种火源没有严格加以控制,没有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缘故。严格控制火源,加强用火管理,是杜绝森林火灾的关键。根据各地的经验,控制火源有如下几种办法:
1、改变野外生产用火方式。对于野外可不用火生产的,尽量不用火,以减少引起森林火灾的机会。台以割绿肥、挖坑沤肥等代替烧灰积肥,以劈田埂草代替烧田埂草等。因为在林内、林边烧灰积肥或在林地附近烧田埂草极危险,遇风吹火星或火舌极易引起森林火灾。近几年我省因野外烧灰积肥和烧田埂草引起的森林火灾占野外生产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的原因中百分之七十。另外烧荒、烧垦和烧牧场也很容易引起森林火灾,许多地方都以割草办法来代替。
2、加强野外生产用火管理。必须的生产用火,如炼山造林等,要做好防火措施,认真执行用火审批制度,用火单位必须做到:(一)在用火前,将用火时间、地点、面积和防火措施等报请上一级护林防火组织审查批准。
(二)经审查批准后,要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并配扑火人员、携带扑火工具,对火场上坡、或迎面风、转弯、地势不平及杂草灌木茂密地方分别进行戒备。
(三)在用火地段的周围要开好三丈以上宽的防火路。
(四)用火前要事先与气象部门联系,选择风小天气的早晨进行。
(五)根据地形地势,采取不同的点火方式:如果地形比较平,火应由外向里,迎风点燃,逐片焚烧,不得点顺风火,以免风速快,飞火成灾;如果地形是斜破,不得点"冲天火"(即由山下点火向山上烧),应从山上均匀点火向山下烧。
(六)要做到火灭人离,用火完毕,必须留下一定人员检查火场,打灭余火,待余火彻底熄灭后,才能全部离开,以防死灰复燃,蔓延成灾。
严格控制林区副业生产用火。进入林区从事副业生产的用火,比如烧木炭、烧砖瓦等,必须办法审批手续,并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划定生产范围,做好防火措施,要在周围开好三丈以上宽的`防火路,并常备打火工具。
通过林区的铁路机车,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全部安装双层火星网,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清炉,严禁沿途抛炭,严防喷火、漏火。
3、严格控制野外非生产用火。不谁烧山驱兽;不准上山烧蜂烧蚁;不准个人上山用火;不准林中生火取暖;不准小孩上山玩火;不准林中乱丢烟头;不准在林区夜间点火把照明。
四、建立森林防火设施
建立防火设施是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防火设施有开辟防火路、营造防火林带,修筑林道、设立防火了望台,架设电话,建立化学灭火站等。我省各地主要采取前面四种防火设施。
1、开辟防火路。防火路要根据森林分布情况开辟,有的开在大片的森林中,有的开在山脊上,有的开在林缘,有的开在行政区交界处,其目的.都是为了隔离山火蔓延,减少损失。防火路的宽度应在三丈以上,开辟时要把防火路上杂草灌木铲除掉,并挖净树根、草根。每年秋季要修劈一次,修劈方法有的采取人工铲修,劈除杂草灌木,有的用化学灭草剂喷灭杂草。
2、营造防火林带。在林内营造耐火的阔叶树,可以代替防火路,有的在阻止树冠火时比防火路更有效。林带宽度一般在三十至五十公尺左右。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可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天然更新法,在混交林内划出相当于防火林带宽度、长度的林木进行抚育,伐去其中所有的针叶树种,将阔叶树种全部保留下来,以待天然更新,成为阔叶树纯林带。
(二)人工造林法,在没有或少有阔叶树的林分里,不可能利用天然更新时,必须用人工的方法营造阔叶树林带。另外在规划营造大片针叶树林时,要同时安排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防火林带的树种应选择枝叶繁茂、生长迅速、容易郁闭并耐火性能较强的树种,如木荷、油茶以及壳斗科的树种。
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不仅在针叶树林内特别必要,而且在森林边缘、林区铁路两侧,也都可以这样做。
3、修筑林道。林道有以下几方面作用:林内一旦发生火灾,能够保证及时运送救火人员、救火工具和物资到达火场,迅速扑灭火灾;可以隔离山火蔓延,不致酿成大火灾;林内交通便利,有利森林经营管理。林道主要修筑在森林内部,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加以被修。林道规格与一般公路大致相同。
4、设立防火了望台。防火了望台是用以观察火情,确定火灾发生地点及时组织扑救,防止火灾扩大蔓延的一种重要措施。
防火了望台的设立应根据各地的条件、地势等而不同。一般防火了望台都设在较高的地方,以扩大它的了望范围。防火了望台有几种:一是简易了望台。是利用高山上的高大树木简易搭盖。二是利用高大的建筑物或钟楼,上面放一些简单设备,作为防火据地势和周围的树高而定,在最顶层周围要设上保护栏杆,并在上面安上顶盖,顶部要安装避雷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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