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 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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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管理的隶属关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第六条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涂改。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竖立林地权属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并加以保护。第七条 变更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出让,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出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业用地变为非林业用地。
改变国有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变集体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九条 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有利于经营管理,相互之间调换林地使用权的,必须签订调换林地协议书,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第十条 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一)符合国家建设程序规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三)占用、征用林地调查设计和采伐林木调查设计文件;
(四)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或者越权审批占用、征用林地。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盖住房需占用少量林地的,申请人必须持乡林业站的书面审核意见,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面积、位置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三条 砍伐占用、征用林地上的林木,按批准文件指定的地点或者伐区设计,由用地单位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林木经营单位或者林木所有者处理。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因临时占用林地损坏植被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植被。难以造林恢复的,可以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无力恢复植被的,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地、县三级按照2∶2∶6的比例分配使用,必须专款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3至5倍计算;
(二)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至60%计算;
(三)人工幼龄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
(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
(五)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
(六)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
(七)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八)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计算。
占用、征用省辖市或者州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开远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各项规定标准的1.5倍。
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2004修正)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机关、团体、部队和单位应尽的义务。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含区和市,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 *** 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当地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权属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驻林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和单位,由当地县、乡人民 *** 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协助做好本责任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五条 市、县、乡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乡林业工作站负责。
市、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除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检查、监督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制定本地区森林防火预案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年度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决定本地区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林区、林缘地带的办事处、村(社)和有林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地区和单位范围以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由上一级人民 *** 指定牵头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监督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市、县人民 *** 应当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水源林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旅游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季节性森林消防队伍。
有林乡人民 *** 应当建立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季节性森林消防队伍。第八条 有林单位应当按照每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一名专职或 *** 护林员,林地面积不足百公顷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护林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委任。其职责是: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检查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火情,参与组织当地群众扑救,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和持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制作的标志和证件。第九条 市、县、乡人民 *** 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进行火险等级区划,划定重点防火区,实行分类管理。重点防火区必须设立固定标志,明确四至界线。第十条 市、县、乡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下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合理布建了望台(哨);
(二)建立火灾预测预报网络;
(三)建立通讯网络,配备交通工具、防火器械;
(四)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
(五)设立固定的防火宣传标志。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防火林带的建设纳入造林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一条 市气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在重点防火区域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人工降雨措施,降低林区火险等级。第十二条 城乡各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义务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火意识。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的扑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的原则,由当地人民 *** ,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同时将火情和扑救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经费由市、县、乡人民 *** 分别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林业、水利、园林部门和森林旅游单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有相应的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
林业管护用房二级指标怎么填写
林业管护用房二级指标从出勤情况、参与程度、合作情况填写。为了加强森林经营单位建设管护用房使用林地的管理工作,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再从从出勤情况、参与程度、合作情况填写。
昆明市如何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一、在昆明市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 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收原件和复印件(1份);
2. 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收原件和复印件(1份);
3. 携带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木材、其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实物样品,收原件和复印件(1份);
4.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收原件和复印件(1份);
5. 《植物检疫证书》,收原件和复印件(1份);
6. 产地检疫申请书,收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15工作日(现场检疫时间和复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现场检疫时间和复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办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67435615
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程造林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管护二级资质,就是把植树造林作为基本建设工程安排。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基本建设计划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管护二级资质,运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造林技术,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植树造林。第二条 工程造林分国营工程造林项目和集体工程造林项目两大类。第三条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管护二级资质我市目前的实际及林业生产的特点,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管护二级资质我市植树造林任务还无条件全部进行工程造林。只能按所列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享受资金补助并经初审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造林体系思想的指导下,参照国家工程造林的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施工检查验收。第四条 我市范围内,凡有规划设计,采用高规格和先进技术,有一定资金配套,并按工程造林进行管理营造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的造林工程均可申报列入工程造林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由市配套一定扶持资金。第五条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在当地 *** 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工程造林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优先选择主要交通沿线、城镇面山、主要水系、水源区和立地条件较好的又便于集中管理的宜林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地和各种迹地开展工程造林,并与林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应从资金上、技术上优先提供服务,保证工程造林的连续性和高效益。第六条 跨县(区)的工程造林项目,由市提报项目建议书,县(区)的工程造林项目,由县(区)提报项目建议书,县(区)的工程造林项目,由县(区)提报项目建议书。县(区)以下工程造林项目,由市、县审批,报市林业局认可备案。第七条 工程造林申报内容及程序。
1、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的要求和目的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管护二级资质;建设条件、规模;主要林种、树种;经营措施;效益预估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包括各级筹资和群众投劳)等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区)以上工程造林项目或具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意义及目的,资源状况,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交通条件、市场条件、必要性和经济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提出科学依据,针对本项目工程论证提出技术上必须采取的措施。可行性研究必须经过必须经过有市以上专家参与论证,签署意见书。
3、总体设计说明书及图表。(按总体设计的要求及内容进行)。第八条 上报文件份数及时间,工程造林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论证书,总体设计说明书及图表(简称“三书”报审批单位一式七份,备案单位一式三份。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千告应提前一年上报,设计说明书及图表应提前半年上报。“三书”被批准后,方能列为工程造林建设项目,开始组织实施。第九条 经过总体设计的工程造林项目及经营范围,不得任意变动,在设计前要认真落实好造林地权属,办理协议书,处理好林、农、牧、副为等业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造林项目的完整性、永久性、合法性和法定性。第十条 工程造林必须按总体设计的面积、林种、树种安排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动。确需修改变动的。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和施工部门的责任。第十一条 为实现造林良种化、苗木标准化、育苗规范化,工程造林应选用良种育苗,坚持用一级苗造林。苗木标准化、育苗规范化,工程造林应选用良种育苗,坚持用一级苗造林。苗木培育按省颁《林木育苗技术规程》、《主要造林树种苗木》两个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工程造林生长量指标按照速生丰产林规定或设计要求执行。第十三条 工程造林林分的抚育方式, 抚育次数和办法按设计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工程造林的资金投入,必须坚持分级承担,林权所有单位投劳的原则。凡列入我市的工程造林项目,市 *** 将平均每亩给予配套补助20.00元,由市林业局负责审核工程造林项目的资金安排,所需资金由市农委与市计委衔接基建计划项目,落实资金,组织实施管理。县(区)也应相应配套。市、县(区)两级所配套补助的经费主要用于种苗、农药、化肥等方面,整地、植树及管护的劳力投入由林权单位负责。第十五条 工程造林严格实行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 *** 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工程造林的组织和管理,承担项目指导、监督与检查和管理责任。市、县(区)林业局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承担责任。承担工程造林任务的单位,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法律公证机关须共同在工程造林合同上签字,各自履行合同书的规定,并承担经济、技术、法律责任。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邮编 附地址和介绍
一、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邮编是多少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管护二级资质的邮编为650224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管护二级资质,该校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殿1号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管护二级资质,是经云南省人民 *** 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公办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管护二级资质,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二、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 *** 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公办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管护二级资质,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始建于1955年,目前是西南地区唯一一所独立设置的林业高职院校。
学校位于昆明市金殿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前身是原林业部昆明林校,1993年被评为省(部)级重点中专,2000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中专,2004年经云南省人民 *** 批准组建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通过教育部高职专科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3年通过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验收,2015年通过教育厅办学特色评估,2016年成为省级高水平高职院校,2017年成为省级优质高职院校建设立项单位。
学校现校园占地面积728.5亩,建筑总面积252189.9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0060.9万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765.1万元,馆藏图书66.4万册;设金殿、杨林两个校区,下设15个职能部门,8个二级学院和1个通识教育中心、2个群团组织、4个教辅机构,开设41个专业,其中6个省级重点获特色专业,面向全国21个省市区招生,在校生12000余人,教师583人,其中专任教师432人,博士14人,硕士181人,教授18人,副教授(含副高)123人,“双师素质”教师266人;拥有4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6名省级教学名师、4个省级名师工作室、2个技能大师工作室、1个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和1个云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培训选拔专业负责人39人,骨干教师199人。近年来,学校共获130项省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持各级各类科研课题270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国家科技支撑课题(子课题)2项,国家林业局948项目1项、林业推广项目14项、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2个,获8项实用技术专利;主编或参编各类统编教材及院内使用教材120余种;公开发表教科研论文400余篇;现有1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5个省级特色专业;校内实践教学基地82个,校外实践基地163个,包含8个省级高职示范实训基地。
作为云南林业职业教育集团秘书长单位以及“澜沧江-湄公河职业教育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学校被指定为中国-荷兰FCCD项目的培训中心,与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大学合作“2+2专升本”双文凭联合培养项目,与孟加拉国教育部签署职业教育合作协议。目前有老挝、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和印度5个国家近40名留学生,与多个国家建立起友好交流合作关系,荣膺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
据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的全国高校满意度调查报告,学校5项调查指标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抽样调查的云南10所高校名列第一,各项指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18年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案例被云南省教育厅确定为全省15强案例,同年获批省级高水平骨干专业 7个、3个校企共建的生产实训基地项目、1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项目、1个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和1个技能大师工作室;获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建筑信息模型(BIM)、Web前端开发、汽车运用与维修3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入选,现为云南省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近年来,学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连续12年获云南省教育厅就业目标考核“一等奖”,被评为“云南省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和云南省就业“五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