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林地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林地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植被恢复资质,到林业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植被恢复资质,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 3、组织现场查验; 4、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5、申请人缴纳费用;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林业局窗口领取上报文件。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占用林地协议(如实填写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及 安置补助费 ) 6、符合省林业厅规定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记录和职工签名材料,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 资产评估报告 ;占用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记录和三分之二一以上村民的签字材料 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 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 10、现场勘验报告和植被恢复措施,植被恢复措施要落实到山头地块 11、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12、若属 非法占用林地 补办手续,要提交《 处罚决定书 》和有关罚款票据 三、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4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云南生猪养殖需交植被恢复费吗?
根据《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有关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以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2至3倍缴纳的规定,我们重新制订了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现将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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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标准
1、山区类型的县(市、区)每平方米3元;
2、平原、丘陵类型的县(市、区)每平方米4元。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按森林恢复费收费标准加倍缴纳。
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超过2年(含2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
二、各市(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财政、林业部门备案。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代收款,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和林地保护,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支出计划由各级林业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后的计划核拨用款。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须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昆政发〔2007〕46号文件具体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 *** 关于贯彻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 ***
发布日期:2007-9-30
执行日期:2007-9-30
各县(市)、区人民 *** 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植被恢复资质,市 *** 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昆人发(2007)22号),确保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 *** 理论、“ *** ”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四创”工作和现代新昆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 *** 昆明市委第二十一次常委(扩大)会议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全面开展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禁采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的关停工作,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进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对禁采区范围内矿山企业的关停工作,由市 *** 统一部署,各县(市)区 *** 具体组织实施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植被恢复资质;
2.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在开展关停矿山企业工作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关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关停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植被恢复资质;
3.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采矿山的企业是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矿山关停后,县(市)区 *** 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开采区的植被恢复和环境治理工作;
4.坚持上下联动、统一协调的原则。建立市与县、县与乡、乡与村三级纵向,县(市)区之间横向的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形成关停工作的整体合力;
5.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疏堵结合”的原则。科学研究、合理规划,妥善解决好矿山企业转产发展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将关停矿山的善后措施纳入具体的实施方案中。
二、禁止开采区范围
(一)滇池面山及控制保护区、松华坝水源保护区、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昆明新机场保护区范围及滇池盆地区。其禁采区界址点(详见附件遥感影像图)如下:
1.东部界线由空港经济区外围山峰山脊线至官渡区、呈贡县滇池保护控制区范围,标志性山峰有:葫芦地、老公山、云南省种畜场、官渡区与嵩明县行政界线、石龙箐、对角山、龙潭后山、碗花山、求雨山、小尖山、杨梅山、镇子山、老官山、马头山、大山(七甸乡)、风口山、拖磨山、杨家大山、大尖山、柴家坟、上天狮子、十八台、架子山、李家坟山、蘑菇山、苏家大山。
2.南部界线接晋宁县滇池面山及控制保护区,标志性山峰有:苏家大山、盘龙山、马鞍山、望鹤山、大湾山、宝塔山、象头山、台子山、大乌龙、大黑山、山林果坡、大老山、砌石磨山、系腰山、菜籽山、垭口山、天子庙山、青山。
3.西部界线由滇池面山及控制保护区界线接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区和安宁市行政界线为界),标志性山峰有:青山、金铜盆山、鞍山、山神庙、豹子山、耳山、红山、石头山、接西山区和安宁市行政界线、营盘山、金耳寺、笨本者、大风丫口(西山区)、皇帝坟、老奔山、土瓜山、象鼻山、宝华山、豹子山、大窑顶、老尖山、对门山、大官山、烟墩山。
4.北部界线至松华坝水源保护区,标志性山峰有:烟墩山、五宝山、刺栗山、大尖山、老鸦山、大关山、岩峰哨、竹箐口哨、三尖山、大龙潭、嘎莎磨、麦来山、杨梅山、大五山、葫芦地。
以上禁采区面积:2321平方公里(含滇池湖泊面积)。
(二)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昆曲、昆玉、昆楚、昆石、昆武高等级公路和成昆、贵昆、南昆铁路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面山范围。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工作步骤
主要工作任务是关停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经营性矿山,进行矿山生态恢复,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和砖厂进行整治。整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从2007年10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
1.2007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县(市)区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具体的工作班子;
2.2007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对禁采区域内挖砂采石取土情况和矿山环境现状进行认真排查和清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矿山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关停方案和生态恢复工作措施,并报市 *** 备案;
3.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关停无证照、证照不齐全的矿山。积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关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第二阶段为全面关停和治理阶段(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月31日)
严格按照编制的关停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坚持一手抓关停,一手抓治理,全面开展禁止开采区域内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的关停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1.矿山关停
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矿山关停工作,具体时限为:
(1)采矿权有效期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准予延续和2008年1月份到期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企业,在2008年1月31日以前由县(市)区 *** 监督矿山企业自行关停。
(2)采矿权有效期在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以内到期的挖砂采石取土的矿山,采矿权到期时,由县(市)区 *** 监督矿山企业自行关停。
(3)采矿权有效期在2008年12月31日仍未到期的挖砂采石取土的矿山,于2009年1月31日前全面实施关停。关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县(市)区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以下两种在禁采区内挖砂采石取土的矿山企业,另行处理:
一是烧结空心砖厂的合法矿山企业,关停期限可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由县(市)区 *** 监督矿山企业于2010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全面实施关停,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生产规模及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水泥生产企业的采石矿山,在切实做好矿山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后,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的,予以保留。
2.恢复治理
在全面开展对禁采区内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进行关停的同时,各县(市)区要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力度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编制矿山生态恢复的具体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全面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1)对无证照、证照不齐全和2008年1月31日前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矿山,要责成开采企业负责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治理工程完成后,由县(市)区 *** 组织相关部门对治理成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市)区 *** 用收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组织治理。
(2)对2008年2月1日以后要逐步关停的矿山,先暂停开采,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权限,参照合法矿山的费率强制收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矿山企业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全部缴清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后方可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时自行做好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工作,工程完成后,由县(市)区 *** 对治理成果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3)符合保留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的合法矿山,对先前破坏的矿山区域进行恢复治理,工程完成后,由县(市)区 *** 对治理成果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制定矿山后续开采区域的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权限,一次性缴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后,方可进行有限度的开采。
(4)对矿业权灭失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责任主体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由县(市)区 *** 负责组织治理。
(5)鼓励通过开采企业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方式,由县(市)区 *** 集中资金,统一组织实施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三)第三阶段为巩固夯实阶段(2010年2月到6月)
各县(市)区在基本完成禁采区内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的关停工作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查遗补漏工作,严防出现盲区和死角,并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做好检查验收,使治理后的矿山环境实现根本好转。巩固关停工作成果,健全长效监督机制和责任监管体系,扎实做好监督巡查工作,严防禁采区范围内的开采活动反复回潮,使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经营活动的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县(市)区 *** 是禁采区范围内矿山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禁采区范围内的矿山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党委、 *** 的领导下,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局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合实际的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确保矿山关停和整治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结合我市的“四创”工作,深入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学习宣传活动,采取集中宣讲政策、深入企业谈心等形式,对开展整治和关停禁采区范围内矿山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相关政策要求等,进行广泛深入、扎实有效的宣传,使关停工作真正做到 *** 主导、矿山企业理解、群众支持,为全面开展关停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是开展关停工作的主战场。在关停过程中,县(市)区国土、滇管、环保、水利、林业、公安、财政、工商、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在辖区 *** 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通力合作。各县(市)区要切实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关停工作目标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疏堵结合,积极引导。要采取重新选址、搬迁、转产等处置方式,通过盘活企业用地,广开就业门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关停企业新设采矿权等形式,积极引导禁采区范围内的矿山企业进行关、停、并、转工作。按照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所划定的分区,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的原则,在禁采区外选择合适的开采区域,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及时出让采矿权,解决城乡建设对建筑材料的需求。
(五)加强监督,严格执法。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在规定的禁采区范围内一律不得再审批新的经营性挖砂采石取土矿业权。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生态破坏严重难以恢复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 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管理的隶属关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第六条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涂改。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竖立林地权属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并加以保护。第七条 变更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出让,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出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业用地变为非林业用地。
改变国有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变集体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九条 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有利于经营管理,相互之间调换林地使用权的,必须签订调换林地协议书,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第十条 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一)符合国家建设程序规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三)占用、征用林地调查设计和采伐林木调查设计文件;
(四)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或者越权审批占用、征用林地。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盖住房需占用少量林地的,申请人必须持乡林业站的书面审核意见,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面积、位置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三条 砍伐占用、征用林地上的林木,按批准文件指定的地点或者伐区设计,由用地单位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林木经营单位或者林木所有者处理。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因临时占用林地损坏植被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植被。难以造林恢复的,可以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无力恢复植被的,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地、县三级按照2∶2∶6的比例分配使用,必须专款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3至5倍计算;
(二)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至60%计算;
(三)人工幼龄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
(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
(五)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
(六)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
(七)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八)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计算。
占用、征用省辖市或者州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开远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各项规定标准的1.5倍。
植被恢复方案应该谁编制
林业局。植被恢复方案需要林业局编制,具有林业丙级或以上资质的公司,向该部门提交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植被是一个地区、一片森林或草原等的整个覆盖层植物。
喷雾治理及植被恢复工程需要什么资质
建筑边坡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凡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由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具有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或具有公路养护二类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