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种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子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推广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把良种的选育、生产、经营、推广纳入农业、林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种子执法队伍,完善种子服务体系,推进种子产业化进程。第五条 市、县(区、市,下同)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林业种子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种子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云南省昆明市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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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核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质量合格证》;
(三)按有关规定组织新品种及配套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审定、认定工作;
(四)培训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受理对种子质量争议的技术鉴定和调解,协助查处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种子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佩着标识。第八条 市、县农业种子公司、林业种苗站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应当按计划组织生产、供应良种。第九条 新品种的选育、引进,应当由市、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并列入同级人民 *** 科技项目发展项目,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第十条 新品种的推广必须遵循试验、示范、审定的程序,做到因地制宜、区域布局、合理利用。第十一条 未经审定、认定或审定、认定未通过的新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第十二条 市、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的生产实行宏观管理。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的生产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统一安排。
工程造林、速生丰产林、经济果木林基地所用的种子由县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种苗站或种子基地供种,其它造林用种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生产。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第十三条 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进行生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种子生育的一个周期。第十四条 生产商品种子必须有种子生产基地,具备生产良种的技术力量和隔离、栽培条件,遵循技术操作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 市、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扶持的种子生产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商品种子的生产和收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种子生产基地抢购、套购种子,哄抬种价。第十六条 市、县农业种子公司应当积极发挥规模经营优势,逐年提高水稻、玉米、小麦、蚕豆、蔬菜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统供率;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相应的亲本种子由市、县农业种子公司统一经营,其它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第十七条 农、林科研、教学单位可以依法经营本单位选育或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引进、繁育经审定、认定通过的优良品种的种子。第十八条 经营种子实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定内容开展经营。第十九条 经营种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云南省昆明市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
(一)有能正确识别、鉴定所经营种子的种类和质量的技术人员;
(二)有能正确掌握种子贮藏、包装技术的保管人员;
(三)有同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加工设备;
(四)有与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可以申请办理云南省昆明市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受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云南省昆明市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 *** 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跟经营许可证需要走的流程
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要分开报批。
以云南为例,申请生产许可证你需准备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林木种子生产用地核发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5、林木种子加工、贮藏、检验设施设备清单;6、注册资金证明;7、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工作年限证明复印件(如无职称、学历的,大田育苗小于50亩的农户、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育苗熟练人员);8、生产主要林木种子的树种(品种)名称、良种的主要性状、良种审定和认定的批准文件和证明书等材料;9、林木种子生产档案、标签、质量等级标准、质量检验单等资料。
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提交的材料:1、书面报告,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林木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其中,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及生产基地,生产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4、林木种子加工、包装、储藏设施设备(有性繁殖要冷藏设施)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苗木可免此项);委托其他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的,应出具委托检验书原件和受委托的苗木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5、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如无职称、学历的,大田育苗小于50亩的农户、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育苗熟练人员);6、注册资金证明 7、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给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个地方要求大同小异,你可到你省林业厅网站查询相关行政许可申报规定,一般都会有相关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