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林业技工学校是否有标识码
有。昆明市林业技工学校是1979年经省、市 *** 批准成立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历史沿革,昆明市林业局主管财政全额拨款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历史沿革的公办技工学校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历史沿革,1992年经云南省劳动厅评估为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历史沿革我省首批合格技工学校。昆明市林业技工学校有标识码。
西南林业大学的历史沿革
学校于1939年起源于云南大学林学系。1958年8月,农学系和林业系与云南大学分离,昆明农林学院成立。学校位于昆明市北郊黑龙滩。经过几轮分离,以云南省林业学院为基础,云南林学院成立于1973年,由原林业部直接领导,全国学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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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位于安宁市温泉镇。北京林学院于1978年决定搬回北京。前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林业局批准云南林业学院在原校区建立独立学校,继续办学。 1983年10月,云南省林业学院经原林业部批准,更名为西南林学院。
1981年,成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林业部于1985年批准西南林学院搬迁,1990年迁至现址学校(云南省昆明市白龙寺300号)。自2000年9月以来,西南林学院以云南省为主体,已纳入云南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享受与省级大学相同的政策和相关待遇。
2008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一份文件,支持西南林业大学作为西南林业大学; 2009年,国家教育部同意在西南林学院的基础上建立西南林业大学; 2010年3月18日,国家教育部正式同意西南林学院。更名为西南林业大学; 2010年5月18日,西南林业大学正式成立。 2011年,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正式移交给西南林业大学。 2013年,它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昆明的历史沿革
“昆明”一词作为地名,在唐代以前很难稽考。关于“昆明”一词的起源,有多种说法,大多数学者认为,“昆明”最初是中国西南地区一个古代民族的族称。
“昆明”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写作“昆”、“昆弥”或“昆淋”。早期并非城市名称,而是居住在中国西南地区即今日的云南西部、四川西南部的一个古代民族的族称。
见诸记载,“昆明”一词的出现,可追溯到汉武帝时期。当时的著名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西南夷列传》中写道:“西自同师(今保山)以东,北至叶榆,名为嶲、昆明、皆编发,随畜迁徙,毋常处,毋君长,地方可数千里。”由此可见,“昆明”一词是古代云南一个少数民族的族称。
“昆明”作为地名出现,则是在唐代。“武德二年,于镇置昆明县,盖南接昆明之地,因此为名。”按此处置昆明县,非今之昆明,乃四川定笮镇(今盐源县境)。唐代为什么把定笮镇命名为“昆明”,记载当中已写得很清楚,系它接近昆明之故。此处昆明仍指昆明族而言,盖汉唐以前,昆明族大部定居云南西部地区。直到南诏、大理国时期,乌蛮、白蛮兴起,昆明族居住的地方,为乌蛮、白蛮据有,昆明族才东迁滇中,聚居于滇池周围。宋宝祐二年(1254年),元灭大理,在鄯阐设“昆明千户所”,“昆明”始作为地名出现,延续至今。“昆明”一词的含义,晋常琚解释说:“夷人大种日昆,小种日叟。”这句话可解释为人口众多的昆明族。 昆明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国务院公布的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2200多年的建城史,滇池地区拥有3000年的文明史。约3万年前,即有人类生活在滇池地区。
数万年前昆明人的祖先就已在这一带过着茹毛饮血、穴居野处的原始生活。约四千至七千年前,滇池一带已有了定居的农业民族,从事“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和狩猎、饲养畜禽等多种经营活动,并已能纺纱、织布。滇池地区和稻谷种植至今至少已约有数千年的历史。
青铜器时代滇池地区氏族部落林立,以濮人为主。氐人、羌人等游牧民族由陕西、甘肃、青海、四川一带越过金沙江进入滇池地区以后,与当地濮人融合形成滇族,促进了滇池地区的开发和发展。
公元前三世纪(纪元前298~277年间),楚国大将庄蹻率众入滇,抵滇池地区,与当地部落联盟,建立了“滇国”,自称“滇王”,其故城在今晋宁县晋城镇。“庄开滇”带来了楚国和中原内地先进的文化、技术,对促进当时以滇部落为主的滇池地区的政治、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战国至东汉初,滇池周围的“滇人”建立滇国,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滇文化”。
西汉王朝建立后,积极谋求对“西南夷”地区的开发。公元前109年(西汉元封二年),汉武帝征发巴蜀地区士卒,滇王被迫归降。
汉王朝以滇池地区为中心设置了益州郡,郡治与滇王驻地同在今晋城附近。郡下设县:昆明为谷昌县,昆阳为建伶县,晋宁为滇池县,安宁为连然县,富民为秦臧县,宜良为昆泽县,把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推行到了西南边疆,标志着古代云南接受中央王朝直接统治的开始。郡县制度的施行,有力地促进了滇池地区奴隶制社会的解体。汉族移民和中原内地先进技术、文化的传播,使滇池地区的经济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蜀汉诸葛亮平定南中后,改益州郡为建宁郡,“郡治仍益州郡之旧”,任用“大姓”为地方官吏,实行促进民族团结的政策。
公元271年(晋武帝泰始七年),晋王朝把南中四郡(建宁、云南、永昌、兴古)从益州(治成都)分划出来,设立宁州,与益州同列,为全国十九州之一。东晋以后,“方土大姓”爨氏势力逐渐强盛,成为滇中地区的统治者。公元339年(成帝咸和十四年),晋王朝封爨琛为宁州刺史,并承认其世袭地位。
历经南北朝隋初的二百多年间,在中原政治动乱、民族纷争的形势下,爨氏对昆川一隅的统治,保持了“力役齐平,教化清静”的较为安定的社会局面,使滇池地区的社会经济有了新的发展。到梁末隋初爨瓒、爨震时代,滇池地区已是“户口殷众,金宝富饶”、“多骏马、犀象、明珠”,成为当时西南在经济上较为繁荣和富庶的地区。
公元617年唐朝建立,先后在云南设置了九十二州。滇池地区为九十二州的主要部分。
公元618年(唐高祖武德元年),唐朝任命爨氏子孙爨弘达为昆州刺史,治理属县,治所仍设在益宁城。唐代中叶,蒙氏势力在洱海地区崛起,建立南诏国。
公元746~747年,蒙氏皮罗阁进兵安宁,攻灭爨氏。
公元765年,蒙氏阁逻风(南诏国国王)命长子凤迦异于昆川(今昆明城区一带)置拓东城,并令其驻守。拓东城就成为了当时南诏国的东部重镇。拓东城的开辟,为古代昆明的城市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发展成为南诏的第二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中心,往来广西、贵州和安南(今越南)的重要通道,在当时大西南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与东南亚的国际交往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公元765年,南诏国筑拓东城,为昆明建城之始。大理国时称鄯阐城。拓东城、鄯阐城分别为南诏国、大理国的东京。
公元937年,大理段氏夺取南诏政权,建立大理国,统一了云南,在拓东城的基础上设鄯阐府,为大理国八府之一。府治沿袭拓东城。段氏政权在其内部经历了较剧烈的社会变革,释奴隶,免徭役,进一步瓦解南诏的贵族统治,解放了社会生产力。鄯阐府的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繁华的市中心逐渐移至盘龙江以西(今金碧路、三市街)一带,大理国国主也经常驻节于此。段氏统治者在鄯阐营造宫室园林,兴修水利,到大理国末期,鄯阐城已发展成为滇中一座“商工颇众”的繁华城市。
公元1253年(元宪宗三年),元军攻占云南。
1276年(元世祖至元十三年),赛典赤主滇后,把军事统治时期所设的万户、千户、百户改为路、府、州、县,正式建立云南行中书省。置昆明县,为中庆路治地(昆明命名即始于此),并把行政中心由大理迁到昆明。自此,昆明也正式作为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元朝统治时期,经过初期的军事掠夺和民族镇压之后,逐渐代之以定赋税和改善民族关系的政策,并大兴民屯,整修水利,订立租赋,免除徭役,“开云南驿路”,“驰道路之禁,通民往来”。元朝官吏在昆明地区挖海口河,疏通螂螳川,降低了滇池水位,不仅解除了昆明城市的水患,还“得壤地万余顷,皆为良田”,扩大了农田面积。并修金汁河、松花坝,引盘龙江水灌溉滇池东岸农田;还从内地引进养蚕技术,发展丝织业,使农民和手工业者“收利十倍于旧”,使滇池地区的政治经济在元朝中期有了新的发展。
公元1381年(洪武十四年)明朝进军云南后,改元代“路”一级行政区划为府,仿内地建制,设置云南承宣布政使司和都指挥使司。明代,大量移民进入云南,昆明汉族人口首次超过本地土著居民。明末清初,李定国等农民起义军、永历帝、吴三桂先后在昆明或建立政权、或建立皇宫。
到了清朝后期,自鸦片战争,特别是1885年(光绪十一年)中法战争以后,法、英等帝国主义势力迅速侵入云南。1884年(光绪十年)创立的云南机器局,成为昆明近代工业的开端。之后,造币厂、制革厂、官印局、电报局、邮政局等官办企业也应时而生。
1900年(光绪廿六年),昆明开始出现商办企业。
1905年(光绪三十年),清朝把昆明辟为商埠。
1905年,昆明自辟为商埠及1910年滇越铁路的修通,使昆明成为一个开放城市。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滇池出现小火轮,市内也开办有“人力车公司”。
1910年(宣统二年),滇越铁路修通昆明。进一步加强了昆明作为全省商业、贸易中心的经济地位和交通枢纽地位。到1911年(宣统三年),全市已有火柴、面粉、玻璃、香烟、五金、制茶、皮货加工、西药加工、火腿罐头等十多种行业,最多的为火柴业,已有厂商四家。此外,还有四十三处煤、铅、铜、铁、碗花(钴)等矿产的小规模开采。
1911年的“重九起义”,推翻了清朝在云南的统治。
1915年,昆明爆发“护国首义”,全国响应。
1919年,设云南市政公所,为昆明设市的发端。
1922年改设昆明市政公所。
1928年8月1日,成立昆明市 *** 。抗战时期,昆明成为支撑中国抗战的经济、文化、军事重镇之一,成为著名的“民主堡垒”。
1949年12月9日,昆明和平解放。
1937年抗日军兴,外地的工厂、学校内迁,大量的资金、设备和人才流入昆明,促进了昆明经济的短暂繁荣。 *** 中央和云南地方的官僚资本纷纷在昆明设置和开办工厂企业,如中央机器厂、炼铜厂、电工厂、发电厂、53兵工厂、电力制钢厂、纺纱厂、烟厂等相继建立。
1950年2月24日,云南和平解放。
1951年,8个区并为5个区。即:第一区(胜利堂)、第二区(圆通街)、第三区(小吉坡)、第四区(崇仁街)、第五区(尚义街)。
郊区在民国时期为昆明县(今官渡、西山两区),因历史上昆明是市、县分治,1950年4月6日建立昆明县人民 *** 后,划归武定专区管辖。由于当时昆明市辖区小,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1950年8月30日,由云南省人民 *** 做出决定,将昆明县由武定专区划归昆明市管辖,县下设7个区。
1951年2月市 *** 将城周边的5个乡划归昆明县,因而增设一个郊区,共辖8个区;即:第一区(陈家营)、第二区(官渡)、第三区(大板桥)、第四区(波罗村)、第五区(大塘子)、第六区(高峣)、第七区(龙潭)、城郊区(白马庙),县 *** 设在马街。此时,市 *** 直辖5个城区和1个郊县,总面积1878.23平方千米,年末总人口601215人。
1953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市、县合并,将市内5个区调整为4个区。撤销昆明县建制,原县辖8个区调整为五、六、七、八、九区,由市 *** 直接领导。1953年11月,区公所改制为人民 *** ,为县级政权。1954年1月将玉溪专区昆阳县的第三区(海口)划归昆明市,改为第十区。
1956年,原一、三区合并为盘龙区;二、四区合并为五华区;原五、六区合并为官渡区;七区更名为龙泉区;原八、九区合并为西山区;十区更名为海口区。1956年10月19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昆明市人委关于并区工作的请示报告。同年,安宁县由楚雄专区划归昆明市,改为安宁区。此时,昆明市辖2个城区,5个郊区,共7个区,即: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龙泉区、海口区、安宁区。总面积3363.36平方千米,年末人口为822506人。
1958年12月,龙泉区并入官渡区。1958年,富民县由楚雄彝族自治州划归昆明市。
1959年4月,曲靖专区宜良县和嵩明县的部分矿区划归昆明市,设立明良矿区,9月该区撤销,分别归还原所属县。10月,龙泉区并归官渡区,撤销安宁区,复设安宁县;海口区改为海星人民公社,划归安宁县。
1960年,玉溪专区的晋宁县划归昆明市(此前,玉溪专区的呈贡县和昆阳县分别于1958年、1959年并入晋宁县)。
1961年,将安宁县的海星人民公社划归西山区,改称海口人民公社。1962年,将晋宁县的龙街、吴家营、大渔、洛羊、马金铺等5个人民公社划出,设呈贡区(1965年撤区建县)。至1965年,昆明市辖区为4区4县,即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县、富民县、晋宁县、呈贡县。面积6465平方千米,年末人口1382536人。
198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曲靖专区的宜良县、嵩明县和路南彝族自治县、楚雄彝族自治州的禄劝县划归昆明市,全市辖区扩大为四区八县。
1985年6月,禄劝县改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1995年10月13日,国务院批准:安宁撤县建市。
1998年10月8日,国务院批准:路南彝族自治县更名为石林彝族自治县;12月正式更名。
1998年12月6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地级东川市,设立昆明市东川区;将曲靖市管辖的寻甸 *** 彝族自治县划归昆明市管辖。1999年2月,正式实施。至此,形成今昆明市行政区域。
201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呈贡县,设立昆明市呈贡区,以原呈贡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呈贡区的行政区域。呈贡区人民 *** 驻三台路。昆明市人民 *** 驻地由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迁移至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
西南林业大学?
楼上提供的信息已经不准确了!西南林业大学起始于1939年,历经昆明农林学院、云南林业学院、云南林学院、西南林学院、西南林业大学,于1978年独立建院,原属林业部直属院校,2000年在全国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中,由国家林业局直属高校调整为“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管理”的高等学校。现有70年办学经历和30年独立办学历史,全国四所林业大学之一,目前为我国西部地区唯一一所独立设置的高等林业大学。校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校园为“全省绿化优秀高校”、“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单位”。 学校以林学学科为主,以生物环境类学科为特色,农、理、工、人文、管理、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等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主要实施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配套实施成人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立足云南、服务西南、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以服务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主、以服务区域生态环境建设为主、以服务区域林业产业发展为主,用汗水和心血铸就红土高原上的绿色人才摇篮。 学校设有资源学院、保护生物学学院、园林学院、交通机械与土木工程学院、木质科学与装饰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生态旅游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计算机与信息科学系、人文社会科学系、外语系、基础部等9院4系1部。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12463余人,其中硕士生近799人,本科生11234余人。 学校教职工总数1027人。其中专任教师75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189人,占25.0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595人,占78.81%;教授118人,副教授309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层次专家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1人,国家林业局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2人,国家林业局突出贡献专家4人,云南省突出贡献专家2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人,享受国家林业局、云南省 *** 特殊津贴专家6人,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16人,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2人,云南省教学科研带头人6人,云南省教学名师4人。 学校为我国改革开放后首批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之一,并于2009年获批为国家立项建设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现有一级学科硕士点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23个,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2个;省部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9个,本科专业50个,全国第一类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省级特色专业3个,云南省重点建设专业8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云南省精品课程13门,云南省双语师范课程1门。 学校近年来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九项。其中“西南林业大学创新性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实践”、“省级重点建设专业林学专业建设与示范”荣获一等奖;2004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结论为良好。 学校根据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优化布局、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有效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建设适应实践教学需要的实习实训基地。目前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35个,满足了各学科专业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学校标本馆被英国皇家植物园注册为我国十个世界大标本馆之一,被国家林业局和云南省遴选为科普教育基地,拥有植物、木材、林木病理和森林病虫等标本60余万份,在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对外合作交流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学校建立有国家级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1个、云南省重点实验室1个、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3个、云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云南省高校实验示范中心4个、云南省高校示范实验室1个、云南省教学团队2个、云南省竹藤科学创新团队1个、云南省创新人才培养基地1个,云南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 学校在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培育、森林保护、竹类研究、木质科学与技术、森林经理、高原湿地等方面居同类研究前沿;在园林规划设计、生态旅游等领域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在鸟类、鱼类、蚁类等方面研究取得突出成绩。 学校近5年科研经费1.6亿元;承担各类科研项目477项,其中,国家级项目47项,省部级项目90项;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20项;发表学术论文2423篇,出版学术专(编)著64部,获知识产权成果28项。 学校占地18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40.96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1亿元;文献馆藏资源总计106.43万册,电子图书22.6万册,有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超星数字图书馆等中外文数据库。 学校与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泰国、菲律宾、越南等国的高校建立了校际关系;与法国、德国等国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和硕士点均对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招收留学生。在学分互认的基础上,与美国、加拿大、荷兰、泰国、波兰等国开展了本科生“2+2”模式的联合办学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本科生、研究生短期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实习项目。与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环境基金会、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麦克亚瑟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建立了科技合作与交流关系。转专业满足下列条件:根据《西南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或其它高等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已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专长,学习确属优秀的学生,各专业按专业总人数20%的比例,可申请转入相近学科专业学习;如需跨学科转专业,须通过由拟转入教学单位组织的专业基础课程考核。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办理转专业:
(一)保留入学资格、休学、退学、试读期间者。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三)二年级以上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五)学校认为不应当转专业或转学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七条 转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所在教学单位行政主管领导提出推荐意见,经所在教学单位及拟转入的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报云南教育厅备案。申请办理时间为大二上学期开学一周内,逾期不予受理。
(二)经学校认定,对确有专长或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转出的教学单位和拟转入的教学单位应尽可能满足其转专业要求。
(三)转专业的学生如须延长学习年限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只限一次。
(五)属委培生、定向生,须经委培和定向单位同意,方能申请转专业。
(六)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所有学分。学生在原专业同类同学时课程已取得的学分有效。
(七)转专业的学生须持教务处通知,按规定时间及时到转入教学单位报到注册。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云南省林业厅的政策法规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维护信贷双方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历史沿革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历史沿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林权抵押的林权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云南省辖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历史沿革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
况;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
定;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
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范围
第八条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借款人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林权证正本原件,无林权证的不得办理林权报押贷款。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
林;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 *** 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二条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报林业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定书,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用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水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抵押人作为最终受让人获得上述三权,并经登记过户后方可抵押。
第十四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实施林木采伐时须事先征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办理森林灾害保险;抵押期间保险受益人应通过协议形式转让给贷款银行用于抵偿贷款。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银行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
(三)评估;
(四)签订借款合同;
(五)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六)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
效证件;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
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林权证;
(四)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报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实行综合投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第五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货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林权抵押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尽职调查、问责、免责等制度,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建立考核问贵机制。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后抵押物的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责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切实保证抵押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已作贷款抵押的林权建立资产抵押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广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对贷款适时监测,做好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资金支付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按相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等异常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及抵押物出现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补救控制风险措施。
第六章贷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林权抵押贷款适用于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 营和产业开发,农业及其他生产、生活等各种合法领域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林权抵押消称取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林权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政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上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第七章林权评估
第二十八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对抵押林权进行评估。评估采取银行评估和委托林业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两种方式。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应委托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至30万元的贷款项目,可委托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也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需获得抵押人认可。
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项目;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当地林权交易市场近期成交价;自行评估或与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抵押资产价值。
第二十丸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林权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林权需经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并由林权登记部门出具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应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底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及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七)林权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林权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发放 《林权抵押登记证)}。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受更被抵押物种类、数额或者抵押往保范围的,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双方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林权登记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延长报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做出以下明确规定:
(一)已依法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二)报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已报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抵押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抵押物处置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确实无力清偿债 务的,抵押权人有依法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 的林权时,可以采取协商、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处置变现,需要 采伐林木的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其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报押林权的管理情况;林权登记部门对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
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第三十九条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银监局、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