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森林植物检疫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第三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检物品包括:
1、森林植物的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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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木材、竹材、薪炭材及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林竹产品和标本;刊
3、乔木、灌木以及木本药材野生卉的活体植株;
4、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所等。第四条 疫区和非疫区的划定。由市林业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 *** 批准,并报省林业厅备案。疫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发现新的危险性病虫,已必须及时查清情况,分别采取封锁、消灭或保护措施,并立即逐级上报。第五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以产地检疫为主。各国营林场、苗圃、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基地、植物园、公园等单位及种苗专业户,要搞好病虫害防治,调出的种子、木材、苗木、花卉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进行产地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经确认合格后,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并积极创立无检疫对象的繁殖基础和苗圃。
对已经发生了检疫对象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控制和补灭措施,在检疫对朴灭之前。带疑繁殖材料不得调出。第六条 调运森林植物种子、苗木、木材、花卉及其产品和繁殖材料均须接受检疫。检疫的范围:
1、市内调运: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县(区)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调出市外:应在起运前二十天向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报检,按规定批准后调出,由寄。航空托运少量的种子、苗木、花卉应提前三天报检。凭检疫证书方可外调。
3、调入市内:从外省、市、县调入本市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和其它繁殖材料的,调入单位应事先通过市、县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向调出省、市、县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市、县检疫合格,凭检证书进入本市。
4、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的,检疫部门有权扣留,并责令调运单位或个人进行除害处理。经处理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消毁或责令改变其用途。除害处理所需费用或消毁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第七条 从疫区调入我市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必须进行复检。复检发现检疫对象,应立即通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检疫机构。同时,调入方式调出方应及时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调出单位或个人承担。
调入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向当地检疫机构申请补检。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部门或省、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的批准,不得将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进行试验研究。第九条 有关运输单位和邮政部门应依据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无证或货证不符的,不得办理。第十条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凭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检疫证和佩戴检疫标志。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协助做好检疫工作。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费用,由货主承担。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构进行检疫,按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88)492号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第十二条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取消灭措施而使用的药剂,人工销毁受感染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物资所需的紧急防治费以及对检疫对象的调查和推广防治措施所需要的费用,由各地林业部门在每年的森保费和林场生产费中安排。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 *** 或林业行政部门给予奖励或表扬:
1、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2、对植物检疫对象的控制、消灭方面有重大突破的;
3、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本规定有突出成绩的;
4、检举揭发违反检疫规定有功的人员。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市、县(区)植物检疫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实物、赔偿经济损失处分。可以并处以50-2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引种、调运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以及种子、苗木、花卉、繁殖材料;
2、从疫区调出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木材及林产品或从疫区带出活体检疫对象的;
3、对引进的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未按检疫要求进行处理或隔离试种的;
4、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
5、转让、涂改、伪造、骗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虽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但又私自启封换货、逃避检查的;
6、阻碍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正常检疫任何,无理取闹的;
7、检疫人员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昆明资质代办:财税干货十大常见税种的最新实操解读
城建税多少税率?不是7%吗?为什么我所在公司是5%?如果遇到类似问题的宝宝是不是蒙圈了?不要着急,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十大常见税种的最新实操解读!
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特点:专款专用;受益税;附加税;按规模设计税率;范围广。
2.作用:补充城建资金;限制派;调动地方;方便分税制。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4.纳税人:1、内资;2、外资;3、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税的,由省确定。
5.税率:城市7%;县城、建制镇、铁道部5%/其他地区1%。
6.计税依据:三税缴纳额,不含滞纳金,三税减免额不征,但出口免抵增值税额征。
7.直接减免税: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先征后返退的不退;4、符合政策退库的不征。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3、三峡工程2004-2009年;4、金融机构撤销。
9.慈善减免税:1、新办零售商贸企业招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2、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吧外个体经营的,免3年;3、新办广告桑吧外服务企业招退役士兵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
10.义务时间:增值税、消费税。
11.纳税地点:增值税、消费税。
12.特殊情况(1):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先按7%,减免的下一征期退税。
13.特殊情况(2):教育附加3%,不同的是:1、出口外减免三税的可退;2、行业减免中无石油和三峡工程。
二、资源税
1.特点:只征特定资源、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2.作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合理开采、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3.税目: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4.纳税人: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2、开采,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5.税率: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 *** 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6.计税依据: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7.直接减免税: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加工产品不征;2、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
8.行业减免税:无
9.慈善减免税:1.不分别税目的从高;2.移送煤炭可按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矿原矿精矿可按选矿比折算原矿;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数量;5.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征,外购所耗用的液体盐税额可抵扣。
10.义务时间:1.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预收款按发出日期;3.其他按收款或凭证当天;4.自用按移送;5.扣缴按支付。
11.纳税地点:1.开采或生产地;2.扣缴为收购地。
12.特殊情况(1):扣缴税率:1.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相同的按本单位税率;2.其他按收购地税率。
三、车辆购置税
1.特点:范围,环节单一/特定目的中央税/价外,不转嫁税负。
2.作用:筹集资产/规范 *** 行为/调节收入差别/打击走私。
3.税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四轮运输车。
4.纳税人:境内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奖/其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5.税率:10%;因质量退回的,申报日起每满1年扣10%后退税,未满1年全退。
6.计税依据:基本同增值税,代收要看谁开票,控购费不征。
7.直接减免税:1.04/10/1起三轮车不征;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8.行业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2.列入军队装备计划的车辆;3.防汛消防指挥等专用车。
9.慈善减免税:1.回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2.长期定居外国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3.底盘发生更换的重新申报;4.己用未税的滞纳金从登记日/出厂后60日起算,超过3年或没有凭证的按3年算。
10.义务时间:在上牌前的使用环节,购车发票日期/其他取得日/进口报关日起60日内。
11.纳税地点:1.车辆登记注册地;2.不登记的在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没有购价或偏低的按最低计税价。
13.特殊情况(2):己用车辆税额=最低价*[1-(已用年/规定年)]*10%,减去已缴数补征,多缴不退。
四、车船使用税
1.特点:财产税/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
2.作用:筹集资产/加强车船管理/调节财富分配。
3.税目: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内部场所行驶作业但登记的。
4.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5.税率:客电车60-660/辆,货车专项车挂车牵引车16-120/自重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24-120/自重吨,摩托车36-180/辆,船舶3-6/净吨。
6.计税依据:按数量,拖船2马力=1吨,船舶
7.直接减免税:1.非机动车船(不含非机动驳船;2.农业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8.行业减免税:1.军队/武警专用车船;2.公安/安全/监狱/劳教/法院/检察院等警用车船。
9.慈善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船;2.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免税由省级 *** 定;3.车辆尾数0.5吨以下的按0.5吨,以上的按1吨,船舶尾数0.5吨以下的不计,以上的按1吨算。
10.义务时间:登记当月,未登记的发票当月,其他税务定;按年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省级定。
11.纳税地点:省级按实际定,跨省的在登记地。
12.特殊情况(1):完税车船被盗/报废/灭失的,或退年内剩余月的税,但变更的不退不征。
13.特殊情况(2):新购或短期=数量*年税*应税月/12;未缴从06年补缴,分年从强险截止次日算万分5滞纳金。
五、关税
1.特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单一环节价外税/涉外性。
2.作用:按对象分进口/出口/过境税;按标准分从量/从价/复合/选择/滑动税,按性质分普通/优惠/差别税,按保护分非/壁垒。
3.税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1类,97章,前2位章,前4位目,56位子目,共8位;出口只征少量资源性/须规范的。
4.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5.税率:进口:最惠国/协定/特惠/普通/配额/暂定税率等,分四栏,具体看适用情况;出口:23种商品0-20%暂定税率,16种0,6种1%以下,真正只20种;按进出口之日,先申报按申报进境之日,分期租赁按原进口。
6.计税依据:完税价格=CIF*中间价,CIF=(FOB+运)/(1+保险率),CFR=FOB+运费。
7.直接减免税:1.税额50元下/无值样品/外国赠送/放行前损失/运输必需品;2.展示表演等非商业6月内复运;3.因品质1年仙复运/更换/退货/退关等;4.学校或科研机构非营利国内不产直接投用的科教用品;5.康复机构等进口国内不产的残疾人专用品;6.捐赠给团体或 *** 直用的扶贫慈善性物资。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天然气开采进口/部分纺织品出口/台湾进口水果;
2.规定进口设备/边境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3.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的来料设备/剩料2%/3千下内销的免税;4.进料加工的进料按复出口数量免/成品出口免税/剩料和增产品2%/5千下免税。
9.慈善减免税:1、进口成交价格的调增:2、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3、一体的容器费;4、包装材料和劳务,买方提供的材料零件;5、工具;6、消耗材料;7工程设计等,买方支付的有关;8、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商标/著作/销售等),卖方从买方进口后获得收益;9、单独标明不计入CIF:进口后的保修外的安装维修费,起卸后运保费,关税及代征税,境内复制货物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有证明的专门利息费用;出口价格不包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10.义务时间:进口申报进境14日内/出口监管区装货24小时前申报,填发缴款书日起15日内交,海关错1年内/他错3年内补征。
11.纳税地点:原产地标准1)完全一国生产准则(2)实质性改变准则,分改变四位税号/列出加工程度表/从价百分比30%方法。
12.特殊情况(1):内销:进料加工以原进口价,来料加工和保税区以同时同类价,边角料以内销价为基础;进口无法确定的运费按运费率,保险费按(货价+运费)*0.3%,铁公的按口岸价1%。
13.特殊情况(2):特殊进口价格:境外修理加工货物由修理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运保费,租赁进口由租金+利息,补税的减免税货物由原进口价*[1-实际进口月/(监管年限,15日以上算1月,以下不算。
六、土地增值税
1.特点:房地产转移增值税/面广/扣除和评估法/超率累进/按次。
2.作用:加强宏观调控/抑制炒买炒卖/规范收益分配方式。
3.税目: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增值额,开发企业用于福利/投资等视同销售,出让/无偿不征。
4.纳税人:转让人,但不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合作建房自用/兼并的暂免征。
5.税率:增值额/扣除项目=增值率*100%≤50%,按30%,速算扣除系数0%;50—100%,按40,扣5%;100—200%,按50,扣15%;200%,按60,扣35%。
6.计税依据:税=(收入-扣除项目)*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7.直接减免税: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20%的,但未分别核算的不适用;2.被 *** 征用收回的;3.旧房转为廉租/经济适应房,增值≤20%的。
8.行业减免税:1.个人普通住房免;非普通住宅≥5年免,3-5年减半;2008/11/1起个人一律免;2.1994/1/1前签合同的,但超过7年转让的征;3.个人交换免征,企业交换征。
9.慈善减免税:扣除分:1.新房扣土地地价款费用+开发成本(含契税,能转让的配套设施收入算,成本也扣)+开发费用[=利息(有证明,≤同期贷款利率,不含超期和加罚)+(地价费+成本)*5%内或=(地价费+成本)*10%内]+税金(不含开发企业印花税)+开发企业加计20%;2.旧房扣土地地价费+评估价(=重置成本*成新率)+转让税金(不含购买契税)。
10.义务时间:一次付清的登记前,分期的按合同,竣工前先转让或预售的预征,后清算;签合同起7日内(开发公司可按期)按次申报。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也就是坐落地。
12.特殊情况(1):收入包括所有收入,其中代 *** 收费1.一并收计入,也可扣除,但加扣20%时基数不含;2.单独收不计入,也不扣除。
13.特殊情况(2):开发企业清算:竣工并售完/未竣工但整体转让/转让土地;税务要求清算:竣工并85%转让或剩余出租自用的/许可证满3年/税务注销/其他。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特点: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对象是土地/限定范围/差别幅度。
2.作用:合理节约用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广集财政资金。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
4.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共有的各方。
5.税率:50万人以上大城市1.5-30元;20万-50万人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视情况调整)。
6.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分米)。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5.开山填海地。
8.行业减免税:1.直接农业生产地;2.铁路/人行/中储/中油/林业/盐场矿/矿山/电力/水利/核总/海油/港口/民航部分;3.石油储备基第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老年机构自用;2.高校后勤实体自用06-08年;3.廉租/经济适应房用地;4.核电站除生活办公(基建期减半)外用地;5.国家储备库自用06-08年;6.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7.居民供热生产地;8.劳教劳改用地。
10.义务时间: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租借/非耕地的征用/自用的使用次月起;新征耕地的征用起满1年开始。
11.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计算征收,分期纳,各地自行规定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年征。
12.特殊情况(1):经省级定可免的,安全防范用地/企业内荒林湖泊/搬迁后不用的原场地。
13.特殊情况(2):个人居住房及院/福利工厂/集体或个人办的学校等/大型扶持项目/农贸市场等由省级定。
八、房产税
1.特点:个人财产税/城镇经营性房屋/区别经营方式征税。
2.作用:筹集地方财收/调节财富分配/加强房屋管理。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不含独立的建筑物。
4.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外资及外国人经营的不交。
5.税率:按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12%;2008/3/1前个人出租居住4%,后不分用途4%;企业等按市价租给个人居住4%。
6.计税依据:税=租金收入*12%或=原价*(1-减除比)*1.2%。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个人非营业用;5.开发商品房售前。
8.行业减免税:1.工地临时房屋;2.连续停用半年在大修期间;3.邮政划分城镇外的;4.铁道企业自用;5.人行自用;6.天然林保护工程。
9.慈善减免税:1.学校医院等自用;2.军队空余租赁/毁损停用;3.老年机构自用;4.公有住房/廉租住房;5.学生公寓/高校后勤实体自用;6.国家储备库及经营储备商品企业自用的08/12/31前。
10.义务时间:原有的经营/验收前使用租借之月起,自建的建成/委托的验收/租借/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次月起。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按年征收,分期纳,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
12.特殊情况(1):融资租赁按1.2%;投资联营分红共担分险的按1.2%,不担的按12%。
13.特殊情况(2):房产原价包括不可分割附属及配套设备,如冷暖通风,更换的用差额计入,但易坏零配件不算。
九、印花税
1.特点:兼有凭证和行为税/范围广/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成。
2.作用:广集财收/促进法制/培养纳税/维护涉外权/监督其他。
3.税目: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其他。
4.纳税人:立合同当事人;立账簿人;立据当事人;领受人;使用人;不含保人,证人。
5.税率:1‰:租赁/仓储/保险/证券;0.5‰:加工/勘察/运输/产权/资金;0.3‰:购销/建筑/技术;0.05‰:借款;5元/本:其他。
6.计税依据:凭证所载份额或凭证数量;没金额的先5元,后补。
7.直接减免税:1.凭证副本及抄本;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国企改制上市国有股权无偿转让;4.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及变更执行主体的合同。
8.行业减免税:1.军货抢救物资/新建临管线运输;2.邮政99/1/1前资金分立;3.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4.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赠予 *** 福利学校的书据;2.指定收购部门与村委或农民立的农产品收购;3.房产管理部门个人租房合同;4.外国优惠贷款合同;5.投资者封闭式基金买卖;6.涉及廉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及购买人。
10.义务时间:书立或领受时,外国的入境时;保存10年。
11.纳税地点:就地纳税,全国性订货会回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电网与用户的供电合同/企业与主管部门的承包合同/法律会计审计咨询。
13.特殊情况(2):未标明按市价/书立日外汇价拆算;未分别的从高;1角
十、契税
1.特点:财产转移税/土地房屋的购买人缴纳。
2.作用:增加地方财收/保护合法产权/调节财富分配。
3.税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抵债/交换/投资/赠与/折料/翻建。
4.纳税人:承受土地或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
5.税率:3%--5%,由省级自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2008/11/1起按1%征。
6.计税依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基准地价。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事业/团体/军队自用;2.荒地用于农业的;3.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承受;4.国有控股公司投资新设85%股权公司。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已购公有住房补土地出让金后为完全产权的;3.改制/合并/分立/重组划转/破产后债权人承受。
9.慈善减免税:1.城镇职工第一次购公有住房的/首次购买单位集资或购进的普通住房;2.不可抗力重购的可减或免;3.拆迁补偿款内重购的;4.廉租/经济适应房单位购买为廉租租/经济适应房的;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减半。
10.义务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义务发生日起10日内申报。
11.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房屋交换价值相等的不交,超出部分应交支付方交。
13.特殊情况(2):单独转移附属设施的不交,连同土地或房屋一起转移的按总价交;实质性转移,没证书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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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林业行政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公司转让,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条 对山权明确、四至界限清楚而以林权纠纷为借口进行乱砍滥伐而致使林木遭受损失者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公司转让,追回所砍全部林木或赔偿全部林木损失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林木损失二至四倍罚款,按照“砍一种五”的原则责令其限期补种成活。第三条 对有争议的山林,在权属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行砍伐。违者,没收全部砍伐林木或赔偿全部林木损失费,并处以林木损失一至三倍罚款,按照“砍一种五”的原则责令其限期补种成活。第四条 对侵犯和破坏林业专业户、重点户、林业生产联合体的合法经营权利者,责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处以林木损失一至二倍罚款。第五条 对未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撤离所占林地,并补交育林保证金和处以应交数额的10-30%的罚款。第六条 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风景林、水源林以及和昆明近郊“十二片”(观音山、碧鸡关、普吉、蛇山、花渔沟、松华坝、呼马山、跑马山、呈贡、海口、晋宁、昆阳)、“两条线”(昆明至路南石林、昆明至安宁温泉沿线两侧面山)以及《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损坏林木或破坏植被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公司转让:
1、对损坏林木者除没收所损坏林木外,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罚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公司转让:损坏幼树一株罚栽活树木5株,并罚款2至6元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公司转让;损坏5-15年生林木的,每损坏一株罚栽活树木10株,并罚款10至30元;损坏16-20年生林木的,每损坏一株罚栽活树木20株,并罚款30至70元;损坏20年以上生林木的,每损坏一株罚栽活树木30株,并罚款100至300元。
除以上处罚外,没收所损坏的全部林木。
2、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植被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停止作业外,按每平方米赔偿植被、资源损失费5至10元。
3、在上述林区进行土葬损坏林木、植被的(经批准的 *** 墓地除外,除按市 *** 原有规定处罚外,并处以100至300元的罚款。
4、在新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铲草皮、烧灰积肥、栽荒种地者,每平方米罚款0.5至1元,并限期退还所占林地。
5、在上述区域内放牧者,按每头牲畜处以1至3元的罚款,每群(五只以上)牲畜处以10元罚款。第七条 采摘桉树枝叶烤桉油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凡采摘个体、集体、国营经营或承包的桉树枝叶烤桉油者,必须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并按烤油收入的10%交纳育林费。
2、未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采摘按树叶烤桉油者,没收所烤桉油及烤油工具,并处以50元以内的罚款。
3、禁止采摘桉叶过量(超过桉树枝叶一半);禁止对幼树(胸经20厘米以下)进行采摘。违者,将酌情罚款。第八条 对排放“三废”污染环境,造成林木、苗木死亡的,除按环保部门的规定处罚外,由排污单位赔偿林木、苗木全部损失,损坏苗木每亩并处以罚款400至1000元。第九条 对偷砍盗伐林木者,除没收被砍伐的木材或赔偿林木损失费,按偷砍盗伐林木的价值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外,并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吨薪材价值征收二至四倍的育林基金。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乱砍滥伐林木者,除没收所砍木材或赔偿林木损失费,按乱砍滥伐林木的价值处以二至四倍的罚款外,并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吨薪材价值补交二至四倍的育林基金。第十一条 对不遵守采伐林木的规定,超额砍伐木材者,其超砍部分,除按每立方米木材价值处以三至五倍罚款外,并补交二至四倍的育林基金。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工作。对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的,按应栽株数每株1至2元或按每亩400至600元处以罚款,并限期更新造林。第十三条 国有林、集体林和“两山”范围内的林木发生森林病虫害不测报、不防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及林权所有者或管护者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适当处罚。第十四条 对违反采伐证、运输证、木材销售证(以下简称“三证”)管理使用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
1、超出经营范围或无证经营木材,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每立方米罚交育林基金和更新造林资金50至100元,木材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2、伪造、涂改、倒卖、转让或重复使用“三证”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内的罚款。
3、凡运输木材手续不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扣留木材,并限期补办手续。明知手续不全仍擅自运输木材的,除扣留木材并限期补办手续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予一千元以内罚款。
4、违反木材市场管理规定,进行非法交易的木材,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云南省林业厅的政策法规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维护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林权抵押的林权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云南省辖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
况;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
定;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
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范围
第八条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借款人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林权证正本原件,无林权证的不得办理林权报押贷款。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
林;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 *** 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二条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报林业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定书,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用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水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抵押人作为最终受让人获得上述三权,并经登记过户后方可抵押。
第十四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实施林木采伐时须事先征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办理森林灾害保险;抵押期间保险受益人应通过协议形式转让给贷款银行用于抵偿贷款。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银行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
(三)评估;
(四)签订借款合同;
(五)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六)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
效证件;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
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林权证;
(四)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报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实行综合投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第五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货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林权抵押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尽职调查、问责、免责等制度,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建立考核问贵机制。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后抵押物的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责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切实保证抵押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已作贷款抵押的林权建立资产抵押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广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对贷款适时监测,做好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资金支付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按相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等异常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及抵押物出现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补救控制风险措施。
第六章贷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林权抵押贷款适用于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 营和产业开发,农业及其他生产、生活等各种合法领域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林权抵押消称取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林权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政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上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第七章林权评估
第二十八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对抵押林权进行评估。评估采取银行评估和委托林业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两种方式。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应委托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至30万元的贷款项目,可委托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也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需获得抵押人认可。
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项目;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当地林权交易市场近期成交价;自行评估或与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抵押资产价值。
第二十丸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林权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林权需经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并由林权登记部门出具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应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底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及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七)林权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林权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发放 《林权抵押登记证)}。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受更被抵押物种类、数额或者抵押往保范围的,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双方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林权登记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延长报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做出以下明确规定:
(一)已依法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二)报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已报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抵押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抵押物处置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确实无力清偿债 务的,抵押权人有依法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 的林权时,可以采取协商、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处置变现,需要 采伐林木的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其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报押林权的管理情况;林权登记部门对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
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第三十九条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银监局、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雄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备施工资质吗
具备施工资质。云南雄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05月31日,公司坐落在云南省,企业经营范围:
1、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施工专业作业;水力发电;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云南雄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备施工资质。
2、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林业机械服务;树木种植经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林业产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对外承包工程;管道运输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管理咨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要多久?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公司转让: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公司转让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公司转让,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资质公司转让: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UP主昵称号。 作者: 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