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居住区以外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四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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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贯彻森林消防法律、法规,逐年增加森林消防投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森林消防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组织领导。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 *** 森林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
公安、交通、邮电、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有林的乡、镇人民 *** 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乡、镇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二)根据同级人民 *** 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
(三)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四)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五)组织、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六)制定本行政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部门之间有关森林消防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林区内的村公所、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开展消防知识教育;
(二)贯彻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度;
(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
(四)管理、维护森林消防设施、设备;
(五)管理野外用火;
(六)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七)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十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第十一条 县、市、国有林业局(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必须建立常年或者季节性森林消防队。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队伍。第十二条 有林的乡、镇 、村公所、办事处和林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
者 *** 护林员。
护林员在森林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持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护林员证件和标志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制作,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三条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消防的专业武装力量。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在重点林区和重点火险区配备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度指挥。跨地、州、市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和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调度指挥。第十四条 开展航空护林的地方,应当建立航空护林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五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 *** 期。
县(市)人民 *** 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期和 *** 期,由各州、市人民 *** 、地区行公署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科学扑救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涉林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 林区、林缘地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配备专职或者 *** 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落实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第七条 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 *** 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 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 *** 按照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 *** 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涉林的乡(镇)人民 *** 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 *** 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教育;
(二)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组织森林防火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分析研究森林火情动态,制定扑救方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四)通报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有关问题;
(五)监督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进行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相邻县(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四条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市、县(市、区)人民 *** 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 *** 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设置森林防火告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对全市学校学生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宣传牌。
交通运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驾驶员、乘务员和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在重点林区建设瞭望台(塔)、防火隔离带、蓄水池、视频监控系统等防火设施,合理规划防火通道。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列入特种车辆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森林消防标志图案,安装警报装置。第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重点水源林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云南消防总队与森林消防总队关系
互帮互助关系。云南消防总队一般指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是正师级公安现役部队,隶属于公安部消防局,执行 *** 的条令条例,享受现役军人待遇机关设立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防火监督部四大部门。云南省森林消防总队前身是空降兵15军改编的原林业部直属机降支队,1993年12月从黑龙江大兴安岭调防云南,1996年10月扩建为总队,1999年2月转隶武警部队,2018年10月转隶国家应急管理部。不管遇到什么困难,这两支队伍都会出手,属于互帮互助的关系。
云南省有几个森林消防支队
云南森林消防总队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476号
云南省森林消防总队前身是空降兵15军改编的原林业部直属机降支队,1993年12月从黑龙江大兴安岭调防云南,1996年10月扩建为总队,1999年2月转隶武警部队,2018年10月转隶国家应急管理部。现辖5个支队、2个直属大队和1个训练大队。入滇26年来,总队累计动用兵力50万余人次,圆满完成了3600余起森林火灾扑救、1.4万余次执勤和179次抢险救援任务。近年来,年均灭火142起,最多一年281起,最多一周35起,最多一天同时奋战在13个火场,最长时间连续鏖战66个昼夜,最远距离近万里增援黑龙江省。
2019年防期,累计出动近1.8万人次,出色完成54起灭火作战、410次防火执勤和6次抢险救援任务。着眼“全灾种”“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强力推进转型升级,在边境保山组建森林灭火跨(国)境救援队,在昆明组建特种救援大队,在各直管单位组建应急救援分队。培养各类救援骨干300余名。在森林消防队伍首届“火焰蓝”比武中,总队荣膺集体冠军。先后涌现出“最美应急管理人”杨兵,“身边的好样子”薛弘等先进典型。大力开展社会化宣传,推动应急常识进学校、进社区、进林场,先后接受“逐梦火焰蓝”“纪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一周年”等大型主题宣传活动采访,“火焰蓝”新形象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