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昆明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云南省昆明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搞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省市 *** 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经过国家、省、市、县(区)批准,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各类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除不宜招标的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否则,不批开工报告,不办理施工合同及签证,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银行不拨款。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持有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的国营、集体勘察设计、建筑企业,或持有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发给的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外专州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第四条 昆明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计委、建委、经委、建管局、市建行等部门参加,具体业务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及各县(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第五条 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云南省昆明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
1、贯彻国家颁发的招标投标的规定云南省昆明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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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办法;
3、审批建设项目的招标申请;
4、审查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审批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来我市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资格;
5、组织确定标底和颁发中标通知;
6、参加招标和评标的组织工作,协调、仲裁招标过程中的争议;
7、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8、对中标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9、组织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第六条 市、县(区)两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具体分工如下:
1、凡经国家、省市计委或经委批准,在昆明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由市招标办组织招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但要到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的有关手续。
2、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县区自建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在1500平方米以下,由省市计委或经委在县(区)辖范围内所列的建设项目或技改项目,由县(区)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
县(区)招标办组织的招标工程,应报市招标办备案。第七条 各种招标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仍按国和省的规定执行,并应在“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附件一)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编制标底。市管项目的标底,可由市建管局编审处编制,也可由招标单位编制。标底由市定额站会同市建行共同审定。县(区)管辖项目参照办理。
标底在投标前严格保密,对泄露者,严肃处理。第九条 招标工程报开工报告。审批开工报告的权限和办法,仍按市 *** 昆政发〔1986〕122号文《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第十条 招标工程要坚持“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正性”的原则。以标价合理、工期合理、能保证工程质量作为评标、定标的主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本地的设计、施工单位。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先由招标单位填写中标通知书(附件二)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后,通知中标企业及银行。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必须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如遇特殊原因须改变中标内容时,应报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并将更改的合同报送招标投标办公室、银行及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因招标单位原因使招标活动中止的,由招标单位按照控制造价0.5-1%的标准补偿对方损失。第十四条 中标通告发出后,如一方原因未能按期签订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除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0.5-1%的罚款外,并由责任方按中价的0.5-1%赔偿对方损失。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中,禁止徇私舞弊、索贿、行贿受贿、吃回扣等行为。违者,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招标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工程的投标资格、停止投标资格一年以下等处分。第十七条 因中标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人恶性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罚款、通报处理外,停止投标资格六个月。
林业工程师,能否将资质借给公司参与招投标?是否违法或者违纪?具体法律规范什么?
自己不参与到该项目,但借给了自己公司招投标吗?不是 *** 到别的公司吧,那一般问题不大。不过严格说起来的话,这个算是违法行为。具体的条款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业局招标需要什么资质
有很多条规定。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云南省昆明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1)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云南省昆明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的补充说明描述根据《关于促进 *** 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云南省昆明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的通知》财库38号规定云南省昆明市招投标林业资质是否可替代,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本招标文件中若有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补充说明为准。(2)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补充说明描述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含后附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的补充说明描述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 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 2、“财政部门认可的 *** 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 *** 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 规定提供。(4)明细特定资格 描述投标人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明细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若有),描述投标人在投标时,若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 *** 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
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通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4、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 *** 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折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 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发展改革、商务、财政、价格、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六条 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
(三)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四)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州(市)、县(市、区)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州(市)、县(市、区)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招标单位无力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当对其编制质量及深度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咨询等活动。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第三章 投 标第十三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
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