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科学扑救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涉林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 林区、林缘地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配备专职或者 *** 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落实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第七条 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 *** 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 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 *** 按照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 *** 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涉林的乡(镇)人民 *** 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 *** 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教育;
(二)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组织森林防火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分析研究森林火情动态,制定扑救方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四)通报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有关问题;
(五)监督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进行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相邻县(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四条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市、县(市、区)人民 *** 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 *** 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设置森林防火告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对全市学校学生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宣传牌。
交通运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驾驶员、乘务员和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在重点林区建设瞭望台(塔)、防火隔离带、蓄水池、视频监控系统等防火设施,合理规划防火通道。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列入特种车辆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森林消防标志图案,安装警报装置。第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重点水源林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昆明市人民 ***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一、各级人民 *** 全面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 *** 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 *** 主要领导必须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确保领导到位、宣传防范到位、经费人员到位、指挥扑救到位。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人民 *** 必须立即组织工作组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进行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检查,排查火险隐患,对火灾多发区蹲点督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到挂钩单位履行职责。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区和公园、林区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森林防火的防范和扑救工作,确保管区森林安全。三、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播放森林火灾典型案件,发布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尤其是林区群众防火责任的意识。四、武警森林部队、森林消防部队和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应急状态;驻昆部队、武警部队、公安、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响应要求,随时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准备。五、全市森林防火实行“五个责任”和“五个一律”。“五个责任”即 *** 期严禁林区、林缘地带一切野外用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责任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五个一律”即对因防范和扑救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防火责任人,一律追究责任;对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实行处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人员,一律开除;对在野外违规用火和吸烟而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实行处罚和给予行政处分;对抢险救灾中不听从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一律予以查处。六、林业、财政、气象、通讯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森林防扑火工作职责。公安、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严惩肇事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防火经费不到位、组织扑救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七、本通告自2006年4月9日施行。
二00六年四月九日
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保护森林资源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机关、团体、部队和单位应尽的义务。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含区和市,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 *** 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当地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权属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驻林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和单位,由当地县、乡人民 *** 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协助做好本责任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五条 市、县、乡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乡林业工作站负责。
市、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除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
(一)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检查、监督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制定本地区森林防火预案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年度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决定本地区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林区、林缘地带的办事处、村(社)和有林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地区和单位范围以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由上一级人民 *** 指定牵头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监督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市、县人民 *** 应当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水源林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旅游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季节性森林消防队伍。
有林乡人民 *** 应当建立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季节性森林消防队伍。第八条 有林单位应当按照每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一名专职或 *** 护林员,林地面积不足百公顷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护林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委任。其职责是: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检查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火情,参与组织当地群众扑救,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和持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制作的标志和证件。第九条 市、县、乡人民 *** 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进行火险等级区划,划定重点防火区,实行分类管理。重点防火区必须设立固定标志,明确四至界线。第十条 市、县、乡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下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合理布建了望台(哨);
(二)建立火灾预测预报网络;
(三)建立通讯网络,配备交通工具、防火器械;
(四)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
(五)设立固定的防火宣传标志。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防火林带的建设纳入造林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一条 市气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在重点防火区域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人工降雨措施,降低林区火险等级。第十二条 城乡各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义务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火意识。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的扑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的原则,由当地人民 *** ,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同时将火情和扑救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经费由市、县、乡人民 *** 分别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林业、水利、园林部门和森林旅游单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有相应的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
云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部门和林区各单位对 *** 负责的制度,实行部门和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五条 省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州、市、县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武部、驻军、武警等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各级人民 *** (行署)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并设专职副指挥长,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林区的乡、镇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职人员,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所,由乡、镇长任所长,办公室设在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公所或者办事处,建立森林防火指挥组,由村长、主任任组长,负责本村或者办事处管辖地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要职责和下列各项职责:
(一)在森林防火期,以临战状态做好指挥和调度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组织昼夜值班,掌握火情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制定本地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上级指示、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机关、部队、铁路、交通、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和联防工作。第八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或者与重要的厂、场、矿、库、村毗连的林区,有关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按照“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关防区域,制定联防办法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和国营林业局以及林场、农场(含华侨农、林场)、牧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森林防火期内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当地县级人民 *** 或者国营林业局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第十条 县、市和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含华侨农、林场)、牧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所)、集体林场,应当建立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林区的乡、镇、村和各单位,建立以民兵为骨干,以男性青壮年为主体的义务扑火队,并定期进行训练。第十一条 州、市人民 *** 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 *** 的部署,开展航空护林工作,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 县、市和有林的乡、镇、村以及农场、牧场、国营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单位,配备专职或者 *** 护林员。
护林员由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委任或者委托乡、镇人民 *** 委任。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协助村民委员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依法制定保护森林的乡规民约并监督实施;
(二)森林防火期内,负责巡山护林和入山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野外用火;
(四)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参加组织扑救火灾和调查火灾损失,协助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公安、林业等主管部门查处火灾案件。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 全省每年十二月至翌年六月为森林防火期,三月至四月为森林防火 *** 期。州、市、县人民 *** 和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地的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规定具体的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 *** 区,规定具体的森林防火 *** 期,并向省人民 *** 备案。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把森林防火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列入计划,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 *** 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 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 *** 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 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 *** 工作人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第九条 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 *** 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 边境地区各级人民 *** 应当积极防御境外山火入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第十一条 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 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二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省人民 *** 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州(市)、县级人民 *** 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开展森林火险预警、森林火灾监测、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学研究。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 *** 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瞭望台(塔),开设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 *** 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