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森林植物检疫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病虫害防治招投标资质,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第三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检物品包括:
1、森林植物的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病虫害防治招投标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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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木材、竹材、薪炭材及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林竹产品和标本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病虫害防治招投标资质;刊
3、乔木、灌木以及木本药材野生卉的活体植株;
4、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所等。第四条 疫区和非疫区的划定。由市林业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 *** 批准,并报省林业厅备案。疫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发现新的危险性病虫,已必须及时查清情况,分别采取封锁、消灭或保护措施,并立即逐级上报。第五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以产地检疫为主。各国营林场、苗圃、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基地、植物园、公园等单位及种苗专业户,要搞好病虫害防治,调出的种子、木材、苗木、花卉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进行产地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经确认合格后,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并积极创立无检疫对象的繁殖基础和苗圃。
对已经发生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病虫害防治招投标资质了检疫对象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控制和补灭措施,在检疫对朴灭之前。带疑繁殖材料不得调出。第六条 调运森林植物种子、苗木、木材、花卉及其产品和繁殖材料均须接受检疫。检疫的范围:
1、市内调运: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县(区)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调出市外:应在起运前二十天向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报检,按规定批准后调出,由寄。航空托运少量的种子、苗木、花卉应提前三天报检。凭检疫证书方可外调。
3、调入市内:从外省、市、县调入本市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和其它繁殖材料的,调入单位应事先通过市、县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向调出省、市、县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市、县检疫合格,凭检证书进入本市。
4、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的,检疫部门有权扣留,并责令调运单位或个人进行除害处理。经处理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消毁或责令改变其用途。除害处理所需费用或消毁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第七条 从疫区调入我市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必须进行复检。复检发现检疫对象,应立即通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检疫机构。同时,调入方式调出方应及时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调出单位或个人承担。
调入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向当地检疫机构申请补检。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部门或省、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的批准,不得将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进行试验研究。第九条 有关运输单位和邮政部门应依据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无证或货证不符的,不得办理。第十条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凭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检疫证和佩戴检疫标志。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协助做好检疫工作。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费用,由货主承担。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构进行检疫,按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88)492号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第十二条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取消灭措施而使用的药剂,人工销毁受感染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物资所需的紧急防治费以及对检疫对象的调查和推广防治措施所需要的费用,由各地林业部门在每年的森保费和林场生产费中安排。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 *** 或林业行政部门给予奖励或表扬:
1、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2、对植物检疫对象的控制、消灭方面有重大突破的;
3、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本规定有突出成绩的;
4、检举揭发违反检疫规定有功的人员。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市、县(区)植物检疫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实物、赔偿经济损失处分。可以并处以50-2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引种、调运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以及种子、苗木、花卉、繁殖材料;
2、从疫区调出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木材及林产品或从疫区带出活体检疫对象的;
3、对引进的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未按检疫要求进行处理或隔离试种的;
4、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
5、转让、涂改、伪造、骗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虽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但又私自启封换货、逃避检查的;
6、阻碍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正常检疫任何,无理取闹的;
7、检疫人员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什么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办理有什么条件
首先我们了解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是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和除治工作的统称。 防治组织 是由集体或个人组建,在工商部门注册,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的组织机构。通过资质认定后有资格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资质证书 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 资质等级 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其中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4、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5、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
(3)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林业局招标需要什么资质
有很多条规定。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病虫害防治招投标资质,(1)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云南省昆明市林业病虫害防治招投标资质的补充说明描述根据《关于促进 *** 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规定,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本招标文件中若有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补充说明为准。(2)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补充说明描述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含后附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的补充说明描述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 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 2、“财政部门认可的 *** 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 *** 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 规定提供。(4)明细特定资格 描述投标人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明细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若有),描述投标人在投标时,若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 *** 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
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通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4、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 *** 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折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