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绿化需要什么资格证?
您说云南省昆明市林业部绿化资质的是个人还是公司呢?如果是公司想要承接城市绿化工程的话云南省昆明市林业部绿化资质,就需要办理相应的资质许可云南省昆明市林业部绿化资质,施工类企业可以办理市政公用工程资质,设计类企业可以办理风景园林设计资质。
办理市政公用工程资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云南省昆明市林业部绿化资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若地址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需要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所申请建筑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办理风景园林设计资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epk格式);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办理注册人员资格手续承诺书》),其中工程勘察注册执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 *** 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园林绿化资质中要求的绿化工种具体到底要哪些,二级的规定是: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
目前按照的就是这个资质标准呀,,绿化工,花卉工,木工,瓦工,电工是必须要有的5个工种,其他的,像假山工,,植保工,育苗工,盆景工,是旧的资质标准里面有的,想要申报的话也可以适当的申报,,
最低要求就是。必须有3个高级的绿化工,或者是花卉工,3高级的其他工种。14个中级的其他工种就可以了,
如果需要这些证书的话,或者是有什么不明白的都可以看我的个人资料,跟我咨询,我是专门做园林培训,也可以申报一些园林证书,国家林业局和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网上可查,出证比较快,你可以考虑一下,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第三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生态与景观兼顾的原则。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镇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水务和铁路、民航等部门分别负责公路、湖泊、河道、铁路、民用机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市、县(市、区)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把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对城镇绿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每年的一月和六月为植树月。第二章 规 划第九条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 *** 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需改变的,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办理。第十条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地性质。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老旧居住区改造不低于25%;
(三)商业用地不低于25%;
(四)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不低于40%;
(五)新建工业园区不低于30%。
文物古迹用地的绿地率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改建的,保留原绿地面积并提高绿地率。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架设、埋设各类管线,与树木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绿化用水管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排水规划。第十三条 滇池主要入湖河道两侧绿化宽度各为30-100米。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绿化宽度各为15-30米。高压线走廊、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建设10米以上的防护绿带。第三章 建 设第十四条 城镇绿化建设应当坚持 *** 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市、区)人民 *** 安排用于城镇绿化建设、管养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可安排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20%。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由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建设和养护的要求,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第十六条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的树种,胸径不小于10厘米。
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的要求。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第十八条 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产业,以满足城镇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市二级以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年检。
进入本市的外地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