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程造林,就是把植树造林作为基本建设工程安排。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基本建设计划,运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造林技术,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植树造林。第二条 工程造林分国营工程造林项目和集体工程造林项目两大类。第三条 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及林业生产的特点,我市植树造林任务还无条件全部进行工程造林。只能按所列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享受资金补助并经初审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造林体系思想的指导下,参照国家工程造林的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施工检查验收。第四条 我市范围内,凡有规划设计,采用高规格和先进技术,有一定资金配套,并按工程造林进行管理营造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的造林工程均可申报列入工程造林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由市配套一定扶持资金。第五条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在当地 *** 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工程造林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优先选择主要交通沿线、城镇面山、主要水系、水源区和立地条件较好的又便于集中管理的宜林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地和各种迹地开展工程造林,并与林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应从资金上、技术上优先提供服务,保证工程造林的连续性和高效益。第六条 跨县(区)的工程造林项目,由市提报项目建议书,县(区)的工程造林项目,由县(区)提报项目建议书,县(区)的工程造林项目,由县(区)提报项目建议书。县(区)以下工程造林项目,由市、县审批,报市林业局认可备案。第七条 工程造林申报内容及程序。
1、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的要求和目的;建设条件、规模;主要林种、树种;经营措施;效益预估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包括各级筹资和群众投劳)等内容。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区)以上工程造林项目或具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意义及目的,资源状况,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交通条件、市场条件、必要性和经济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提出科学依据,针对本项目工程论证提出技术上必须采取的措施。可行性研究必须经过必须经过有市以上专家参与论证,签署意见书。
3、总体设计说明书及图表。(按总体设计的要求及内容进行)。第八条 上报文件份数及时间,工程造林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论证书,总体设计说明书及图表(简称“三书”报审批单位一式七份,备案单位一式三份。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千告应提前一年上报,设计说明书及图表应提前半年上报。“三书”被批准后,方能列为工程造林建设项目,开始组织实施。第九条 经过总体设计的工程造林项目及经营范围,不得任意变动,在设计前要认真落实好造林地权属,办理协议书,处理好林、农、牧、副为等业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造林项目的完整性、永久性、合法性和法定性。第十条 工程造林必须按总体设计的面积、林种、树种安排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动。确需修改变动的。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和施工部门的责任。第十一条 为实现造林良种化、苗木标准化、育苗规范化,工程造林应选用良种育苗,坚持用一级苗造林。苗木标准化、育苗规范化,工程造林应选用良种育苗,坚持用一级苗造林。苗木培育按省颁《林木育苗技术规程》、《主要造林树种苗木》两个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工程造林生长量指标按照速生丰产林规定或设计要求执行。第十三条 工程造林林分的抚育方式, 抚育次数和办法按设计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工程造林的资金投入,必须坚持分级承担,林权所有单位投劳的原则。凡列入我市的工程造林项目,市 *** 将平均每亩给予配套补助20.00元,由市林业局负责审核工程造林项目的资金安排,所需资金由市农委与市计委衔接基建计划项目,落实资金,组织实施管理。县(区)也应相应配套。市、县(区)两级所配套补助的经费主要用于种苗、农药、化肥等方面,整地、植树及管护的劳力投入由林权单位负责。第十五条 工程造林严格实行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 *** 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工程造林的组织和管理,承担项目指导、监督与检查和管理责任。市、县(区)林业局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承担责任。承担工程造林任务的单位,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法律公证机关须共同在工程造林合同上签字,各自履行合同书的规定,并承担经济、技术、法律责任。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云南省昆明市加强林业资质管理的保护和管理云南省昆明市加强林业资质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云南省昆明市加强林业资质管理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云南省昆明市加强林业资质管理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和其云南省昆明市加强林业资质管理他林业用地。第四条 林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乡(镇)人民 ***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进行中低产林地改造,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产业发展。第八条 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九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林权证。
林权证由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第十条 林地权属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林地,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该组织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四)集体所有并已承包到户的林地,由承包户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五)集体所有并已出让使用权的林地,由受让人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核发林权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有关林地权属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0日。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真实准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有效;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定专人管理。第十七条 以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改变林地权属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改变林地权属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昆明市林业行政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条 对山权明确、四至界限清楚而以林权纠纷为借口进行乱砍滥伐而致使林木遭受损失者,追回所砍全部林木或赔偿全部林木损失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林木损失二至四倍罚款,按照“砍一种五”的原则责令其限期补种成活。第三条 对有争议的山林,在权属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行砍伐。违者,没收全部砍伐林木或赔偿全部林木损失费,并处以林木损失一至三倍罚款,按照“砍一种五”的原则责令其限期补种成活。第四条 对侵犯和破坏林业专业户、重点户、林业生产联合体的合法经营权利者,责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处以林木损失一至二倍罚款。第五条 对未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撤离所占林地,并补交育林保证金和处以应交数额的10-30%的罚款。第六条 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风景林、水源林以及和昆明近郊“十二片”(观音山、碧鸡关、普吉、蛇山、花渔沟、松华坝、呼马山、跑马山、呈贡、海口、晋宁、昆阳)、“两条线”(昆明至路南石林、昆明至安宁温泉沿线两侧面山)以及《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损坏林木或破坏植被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对损坏林木者除没收所损坏林木外,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罚:损坏幼树一株罚栽活树木5株,并罚款2至6元;损坏5-15年生林木的,每损坏一株罚栽活树木10株,并罚款10至30元;损坏16-20年生林木的,每损坏一株罚栽活树木20株,并罚款30至70元;损坏20年以上生林木的,每损坏一株罚栽活树木30株,并罚款100至300元。
除以上处罚外,没收所损坏的全部林木。
2、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植被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停止作业外,按每平方米赔偿植被、资源损失费5至10元。
3、在上述林区进行土葬损坏林木、植被的(经批准的 *** 墓地除外,除按市 *** 原有规定处罚外,并处以100至300元的罚款。
4、在新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铲草皮、烧灰积肥、栽荒种地者,每平方米罚款0.5至1元,并限期退还所占林地。
5、在上述区域内放牧者,按每头牲畜处以1至3元的罚款,每群(五只以上)牲畜处以10元罚款。第七条 采摘桉树枝叶烤桉油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凡采摘个体、集体、国营经营或承包的桉树枝叶烤桉油者,必须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并按烤油收入的10%交纳育林费。
2、未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采摘按树叶烤桉油者,没收所烤桉油及烤油工具,并处以50元以内的罚款。
3、禁止采摘桉叶过量(超过桉树枝叶一半);禁止对幼树(胸经20厘米以下)进行采摘。违者,将酌情罚款。第八条 对排放“三废”污染环境,造成林木、苗木死亡的,除按环保部门的规定处罚外,由排污单位赔偿林木、苗木全部损失,损坏苗木每亩并处以罚款400至1000元。第九条 对偷砍盗伐林木者,除没收被砍伐的木材或赔偿林木损失费,按偷砍盗伐林木的价值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外,并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吨薪材价值征收二至四倍的育林基金。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乱砍滥伐林木者,除没收所砍木材或赔偿林木损失费,按乱砍滥伐林木的价值处以二至四倍的罚款外,并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吨薪材价值补交二至四倍的育林基金。第十一条 对不遵守采伐林木的规定,超额砍伐木材者,其超砍部分,除按每立方米木材价值处以三至五倍罚款外,并补交二至四倍的育林基金。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工作。对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的,按应栽株数每株1至2元或按每亩400至600元处以罚款,并限期更新造林。第十三条 国有林、集体林和“两山”范围内的林木发生森林病虫害不测报、不防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及林权所有者或管护者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适当处罚。第十四条 对违反采伐证、运输证、木材销售证(以下简称“三证”)管理使用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
1、超出经营范围或无证经营木材,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每立方米罚交育林基金和更新造林资金50至100元,木材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2、伪造、涂改、倒卖、转让或重复使用“三证”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内的罚款。
3、凡运输木材手续不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扣留木材,并限期补办手续。明知手续不全仍擅自运输木材的,除扣留木材并限期补办手续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予一千元以内罚款。
4、违反木材市场管理规定,进行非法交易的木材,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