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林业刑事案件对木材检尺人员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必有《木材与家具检验员资格证》和《现场勘察资格证》。
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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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伐林木案
1、 一般案件 : 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2、重大案件 : 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3、 特大案件: 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 ,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二、滥伐林木案
1、 一般案件 : 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2款
2、 重大案件 : 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 ,
3、特大案件 : 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1、一般案件: 收购2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或5株以上 ,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3款
2、重大案件: 收购100立方或幼树5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以上或10株以上 ;
3、 特大案件 : 收购20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以上或20株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3款 ;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1、 一般案件: 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 ,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344条
2、重大案件: 采伐2株、2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3株 ;
3、 特大案件 :采伐10株、10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15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刑法》344条。
林业行政案件中当值执法人员是否有权对违法木材进行勘验检尺
在林业行政执法案件中云南省昆明市林业局检尺员资质,对于违法木材云南省昆明市林业局检尺员资质的检量云南省昆明市林业局检尺员资质,应由具有资质云南省昆明市林业局检尺员资质的专业木材检量人员检尺,从而确保执法云南省昆明市林业局检尺员资质的公正。执法人员如果有检尺资质也可以检尺的,检尺工作不在于做什么工作,而在于有没有资质。
开个木材加工厂在哪些手续?
根据《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条 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来源合法的其他证件;
(二) 植物检疫证;
(三) 木材检尺码单或者木材运输单;
(四)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五)林业费金收据和完税票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木材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运输木材的,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承运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木材运输证。
运输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珍稀树种木材专用章的木材运输证。
扩展资料:
根据《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货运车站、码头和木材经营加工场所以及车、船内,实施下列事项的监督检查,但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贵州省木材检查证:
(一)运输木材是否持有木材运输证,证货是否相符;
(二)加工木材是否持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经营加工的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第十四条 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途中因特殊原因致使木材运输证超期的,应当在超期后5日内持原木材运输证,就近到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换取有效木材运输证。超期后5日内未换取的,按照无证运输木材处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扣的木材,查证后确属违法的,查扣期间所发生的保管、装卸等费用由货主、承运人承担;因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偷漏、拖欠育林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可处应补交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怎么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
根据《广州市木材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固定经营场所和木材储存场所租赁或使用证明;
(三)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检尺员证或聘请检尺员合同书;
(七)公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申请部门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本年度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以及合法流入的外地材和进口材的供求状况,核定木材经营加工的种类、数量和规格,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根据《广州市木材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木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利用当地木材资源,木材加工能力已超过当地木材生产计划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或生态公益林区内建木材加工厂的;
(三)违法经营被吊销木材经营许可证未满三年,重新申办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加工情况。
第十一条 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原发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发木材经营许可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原木材经营许可证无效。
第十二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加工场所等,应当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当建立购销台帐制度。收购木材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合法来源证明并妥善保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州市木材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