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被恢复方案应该谁编制
林业局。植被恢复方案需要林业局编制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植被种植需要什么资质,具有林业丙级或以上资质的公司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植被种植需要什么资质,向该部门提交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云南省昆明市林业植被种植需要什么资质,植被是一个地区、一片森林或草原等的整个覆盖层植物。
昆明市如何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一、在昆明市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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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收原件和复印件(1份);
2. 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收原件和复印件(1份);
3. 携带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木材、其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实物样品,收原件和复印件(1份);
4.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收原件和复印件(1份);
5. 《植物检疫证书》,收原件和复印件(1份);
6. 产地检疫申请书,收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15工作日(现场检疫时间和复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现场检疫时间和复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办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67435615
农民能否在本村里的山林山林种植果树
农民能在本村里的山林山林种植果树,征占用林地审核上报: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4、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权证或县级以上 *** 证明;
6、《使用林地申请表》;
7、依法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的发票或协议书复印件;
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发票或汇款单复印件;
委托其他单位办理的,必须附使用单位委托书;
10、其他证明材料: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属国家级的提供国家林业局同意书,属自治区级的提供自治区林业局同意书);
11、现场查验报告、现场查验表、四至界址说明书及附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审核意见;
12、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统计表;
13、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方案;
14、当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3)(5)(6)(10)项规定的材料。
(二)申办程序
1、用地单位提出用地书面申请并提供上述条件中的(2)(3)(5)(9)(10)项的相关材料;
2、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会同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进行现场查验,经查验后,负责现场查验的单位或人员写出书面现场查验报告和四至界址说明书及附图,并填写现场查验表(三方协作完成)等提交林业主管部门;
3、用地单位根据现场查验结果,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用地、被用地单位、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供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并出具审核意见后,设计单位才能正式付印,否则要重新修改完善(四方协作完成);
5、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拟同意使用林地后,用地单位提供林地、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发票或协议书和植被恢复费发票或汇款单据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
6、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填写使用林地类型表;森林经营单位或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方案;
7、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用地单位提交的材料后,依照有关规定五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需补正材料的同时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受理后按权限二十日内作出审核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8、经审批同意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需要采伐林木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三)完成时限
20日内(不含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时限)。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昆明市森林植物检疫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第三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检物品包括:
1、森林植物的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
2、木材、竹材、薪炭材及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林竹产品和标本;刊
3、乔木、灌木以及木本药材野生卉的活体植株;
4、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所等。第四条 疫区和非疫区的划定。由市林业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 *** 批准,并报省林业厅备案。疫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发现新的危险性病虫,已必须及时查清情况,分别采取封锁、消灭或保护措施,并立即逐级上报。第五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以产地检疫为主。各国营林场、苗圃、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基地、植物园、公园等单位及种苗专业户,要搞好病虫害防治,调出的种子、木材、苗木、花卉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进行产地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经确认合格后,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并积极创立无检疫对象的繁殖基础和苗圃。
对已经发生了检疫对象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控制和补灭措施,在检疫对朴灭之前。带疑繁殖材料不得调出。第六条 调运森林植物种子、苗木、木材、花卉及其产品和繁殖材料均须接受检疫。检疫的范围:
1、市内调运: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县(区)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调出市外:应在起运前二十天向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报检,按规定批准后调出,由寄。航空托运少量的种子、苗木、花卉应提前三天报检。凭检疫证书方可外调。
3、调入市内:从外省、市、县调入本市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和其它繁殖材料的,调入单位应事先通过市、县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向调出省、市、县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市、县检疫合格,凭检证书进入本市。
4、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的,检疫部门有权扣留,并责令调运单位或个人进行除害处理。经处理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消毁或责令改变其用途。除害处理所需费用或消毁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第七条 从疫区调入我市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必须进行复检。复检发现检疫对象,应立即通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检疫机构。同时,调入方式调出方应及时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调出单位或个人承担。
调入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向当地检疫机构申请补检。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部门或省、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的批准,不得将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进行试验研究。第九条 有关运输单位和邮政部门应依据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无证或货证不符的,不得办理。第十条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凭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检疫证和佩戴检疫标志。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协助做好检疫工作。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费用,由货主承担。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构进行检疫,按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88)492号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第十二条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取消灭措施而使用的药剂,人工销毁受感染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物资所需的紧急防治费以及对检疫对象的调查和推广防治措施所需要的费用,由各地林业部门在每年的森保费和林场生产费中安排。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 *** 或林业行政部门给予奖励或表扬:
1、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2、对植物检疫对象的控制、消灭方面有重大突破的;
3、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本规定有突出成绩的;
4、检举揭发违反检疫规定有功的人员。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市、县(区)植物检疫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实物、赔偿经济损失处分。可以并处以50-2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引种、调运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以及种子、苗木、花卉、繁殖材料;
2、从疫区调出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木材及林产品或从疫区带出活体检疫对象的;
3、对引进的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未按检疫要求进行处理或隔离试种的;
4、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
5、转让、涂改、伪造、骗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虽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但又私自启封换货、逃避检查的;
6、阻碍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正常检疫任何,无理取闹的;
7、检疫人员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林业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规划许可证?环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啊!!跪拜!
应该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等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 ,对其组织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林业工程要考虑占地及生态影响,向河道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禁止在河道行洪通道种植高大植被,同时林业工程要考虑物种入侵,农药面源污染、景观异质性等。当然您若在沙化土地区进行林业种值,那也是一种环境正效益,也要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