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同时称宁波市科技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保障和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省人民 *** 批准,由市人民 ***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园区。第三条 在高新区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第五条 市人民 *** 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 *** 的派出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 *** 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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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区域内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受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委托,编制区域内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对区域内的土地使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对 *** 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六)负责区域内的经济贸易、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有资产、科技、统计、审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八)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
(十)承办市人民 *** 交办的其他事项。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属江东区、鄞州区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市人民 *** 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七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机构,具体负责高新区各项社会行政管理事务。第八条 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人员。第九条 市人民 *** 有关部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及高新区所在地有关区人民 *** 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三章 准入与服务第十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对高科技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第十一条 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鼓励下列企业进入高新区:
(一)国内外高科技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
(三)为高科技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
(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企业。第十二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科技企业。
境外企业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高新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第十五条 高新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同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为高新区的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有关技术创新活动,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宁波市综合治理办公室电话
宁波市综合治理办公室电话浙江省宁波市林业综合治理资质:
0574-87182637 87182297 87182635
这个不会错浙江省宁波市林业综合治理资质的浙江省宁波市林业综合治理资质,外地要加上区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管理,保障和促进新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和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新区发展应当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基础,坚持高起点规划和建设,立足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市化互动发展,着力培育现代产业体系,逐步建设成为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城乡经济和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城区。第四条 宁波市人民 *** 设立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新区内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第五条 新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新区的贯彻实施,拟订、发布新区有关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编制新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与慈溪市市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新区招商引资和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五)负责新区慈溪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及货物进出区管理;
(六)负责新区的国土、海洋、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建筑业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区的经济贸易、财政、地方税务、国有资产、物价、渔业、农业、林业、水利、农机、交通、科技、统计、审计、金融、食品药品监督、企业上市、旅游、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 *** 、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民族宗教、气象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九)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管理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工作;
(十)承担宁波市人民 *** 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并可根据发展需要,对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第七条 慈溪市和新区应当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享资源,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慈溪市根据宁波市人民 *** 的有关规定和与新区的相关协议,支持新区履行职责。
新区应当尊重历史,着眼长远,妥善处理好与慈溪市的利益关系,促进双方互动发展。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新区管委会需要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或者新区管委会所属的有关组织需要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的,由宁波市或者慈溪市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后实施。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责任和法定依据等内容。第九条 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新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 *** 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新区设置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整合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与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合署办公。第十一条 委托机关应当对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提供受委托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公文、印章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有关组织应当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其报告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情况。
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有关组织违反规定实施受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委托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
新区管委会对受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工作情况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行政执法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委托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变更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