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浙江省杭州市林业砍伐资质,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浙江省杭州市林业砍伐资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包括幼树,下同)采伐,林木采挖等活动浙江省杭州市林业砍伐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 *** 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一责任人,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主要责任人。第四条 乡(镇)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护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 *** 护林员,落实护林责任。第二章 采伐限额制定与管理第五条 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编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大型厂矿,下同)的森林和林木由本单位负责编制浙江省杭州市林业砍伐资质;(二)农村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县、乡道公路的护路林由县(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三)铁路和国、省道公路的护路林,城镇的森林和林木分别由杭州铁路分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各单位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 *** 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六条 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的原则以及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县(市、区,下同)人民 *** 应当以辖区内各乡(镇)的森林资源量、各林种成、过熟林蓄积量以及各林种蓄积量为依据,分解下达采伐限额指标。
县人民 *** 可以单列一部分采伐指标用作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和依法查处森林案件所造成的林木损耗。第八条 商品材实行生产计划管理。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对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的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拨每个县商品材的出县运输总量。
禁止超计划生产商品材。第三章 采伐管理第九条 森林采伐方式有: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有:择伐、皆伐和渐伐。第十条 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抚育采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5;(二)主伐中的择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三)皆伐,一次采伐面积应在5公顷以内;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一次采伐面积可扩大到20公顷。
因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原因受损林木的采伐不受前款限制。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申请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审核批准。除需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应当在正式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提交的相关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林木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第十二条 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采伐林木所在地乡(镇)人民 *** 订立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实施皆伐作业的,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采伐面积更新造林。第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许可证发放要求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由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管理的林木需要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规定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将采伐作业设计和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其它国有林的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森林砍伐需要什么证件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浙江省杭州市林业砍伐资质,按许可证浙江省杭州市林业砍伐资质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浙江省杭州市林业砍伐资质你种树的地方不属于自留地,也不属于宅基地,所以说是必须办理采伐证的.
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 *** 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浙江省杭州市林业砍伐资质: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浙江省杭州市林业砍伐资质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个人承包林场山林砍伐工程 需要什么资质
个人承包林场三林砍伐工程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哪些情况要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条 因埋设、架设输电、通讯、广播等管道、线路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扩展资料: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者依法取得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件。
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
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保护森林资源。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林木采伐许可证
砍伐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盗伐森林或者别的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核发采伐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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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20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下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 *** (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五年编制一次。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应当遵循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并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国有林由经营单位负责编制;
(二)集体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县、乡道公路的护路林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三)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负责编制。
各单位编制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县(市、区)人民 *** 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 *** 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 *** 分解至县(市、区)人民 *** 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
县(市、区)人民 *** 依据各乡镇(街道)的森林蓄积量和各林种蓄积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对已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的,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采伐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到森林经营者。
县(市、区)人民 *** 可以单列一部分年森林采伐限额用于因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自然灾害以及依法查处的森林案件中造成的林木损耗。第七条 林木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主伐分为择伐、皆伐和渐伐三种方式。
主伐中的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40%;一次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5公顷以内,林地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一个自然年度内相连地块的皆伐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抚育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小于0.5,但清理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等特殊情形除外。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年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生长、成熟情况和当地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具体采伐方式和强度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15%,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开设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林木以及清理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等特殊情形除外。第十条 需要对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珍贵树木。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迁移、采伐珍贵树木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 *** 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珍贵树木的迁移和枯死处理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利用珍贵树木的种子人工营造的林木按照一般林木采伐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林地内采挖林木:
(一)土壤砾石含量大或者容易引起泥石流的;
(二)坡度大于35度的;
(三)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
(四)省级以上公益林;
(五)灌木林。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的,向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林木采伐许可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批准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林木权属证书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五)采伐集体林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应当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式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