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林业看护房依照什么法律,哪一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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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 *** 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第八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专职林业管护人员。当森林消防可以吗?
可以。专职林业管护人员,当森林消防可以,因为都是保护森林。森林消防员主要职责是森林防火,遇到火警及时赴现场灭火,同时森林消防员还要宣传森林防火知识。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功能,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具备一定规模,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经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命名,可供开展森林旅游、养生健身、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度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
公益林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以封山育林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实行严格保育。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 *** 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 *** 履行对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职责,并将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 *** 的要求,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 *** 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公益林范围,并将公益林建设规模逐级报送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 *** 组织划定公益林范围时,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第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人民 *** 批准。
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公益林建设规模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公益林建设规模经批准后,县(市、区)人民 *** 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
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应当载明四至范围及附图、权益归属、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九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益林进行建档、公布,并设立公益林标示牌。公益林标示牌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管护责任人等内容。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示牌。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 *** 应当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国有林场等单位,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林管护需要划分管护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编制公益林林区林道规划,提高公益林林区林道建设标准,做好公益林林区林道管护工作。
公益林中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效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进行林相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对完成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林相改造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助。第十二条 禁止将公益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公益林变更调整的规定办理,同时终止或者变更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林地。确需占用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因征收、占用林地等原因导致公益林减少的,县(市、区)人民 *** 应当及时补足。
山林管护证的作用?
山林管护证是证明具有山林管护权的一种证件,他和林权证不同,不具有山林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只能管护,不拥有其他权利。
园林绿化一级资质有多少家
全中国园林绿化一级资质有270余家,其中江苏省最多,住建部网站上有详细的园林一级企业名单。
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等级标准:
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浙江省杭州市林业管护资质了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 *** 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保障资金投入,将公益林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下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下同)人民 *** 根据上级人民 *** 的要求,具体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设第七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公益林范围,并将公益林建设规模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公益林范围时,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 *** 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第八条 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 *** 批准。
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确因征收、占用林地等原因减少公益林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 *** 应当及时补足。第九条 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 *** 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载明四至范围、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
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第十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 *** 对公益林进行登记、造册、公布,并设立公益林标志。
公益林标志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责任人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第十一条 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公路、铁路、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公益林建设。第十二条 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效林分,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造林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公益林造林改造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措施,建设成树种结构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第十三条 公益林内的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绿化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完成公益林低效林分改造,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更新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造林补助。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 *** 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 ***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 *** 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
乡人民 *** 、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林管护需要,配备相应的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第十六条 公益林内禁止下列行为浙江省杭州市林业管护资质:
(一)新建坟墓、开山采石以及挖砂、取土、开垦等毁林行为;
(二)采挖活立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公益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抚育和更新需要采伐公益林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下列公益林禁止采伐:
(一)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二)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