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林业产品增值税税率为9%。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附件规定:“一、植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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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 *** 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林业类的企业所得税率是多少
如果所得额3万元以下,税率是18%;如果所得额在3-10万元,税率则是27%;10万元以上,适用33%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率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者比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所得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
企业的所得税率都是法定的,所得税率愈高,净利润就愈少。我国现在有两种所得税率,一是一般企业33%的所得税率,即利润总额中的33%要作为税收上交国家财政;另外就是对三资企业和部分高科技企业采用的优惠税率,所得税率为15%。当企业的经营条件相当时,所得税率较低企业的经营效益就要好一些。
林业企业需缴纳哪些税?
林业企业需缴纳哪些税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资质税收?
林业企业应该缴纳如下税款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资质税收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资质税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专案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资质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专案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
(2)查帐征收,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3、应交城建税=增值税*城建税税率
4、应交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5、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
餐饮企业缴纳哪些税
餐饮业属于服务业,需要交纳营业税(包括餐饮内销商品),同时依据营业税额交纳城建及教育附加,另外还有所得税,车般税,残疾人保障金等一些规费。
生猪养殖企业缴纳哪些税
什么税也不用交呀。
合伙企业该缴纳哪些税种
一)关于贸易型合伙企业应缴纳什么税收问题。根据现行规定,涉及到的税收(含随税征收的 *** 性基金)一般有:
1)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4%);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5%或1%,视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城市或县城建制镇或农村地区);
2)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额*1%);
4)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所得额级距,适用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印花税 {分别按建立的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总帐确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10000;其他帐簿:帐簿本数*5元/本];签定的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金额*3/10000)申报缴纳},
6)车船使用税(按载客量或载重量定额缴纳,每年纳税一次)
7)房产税[自用房产,房产原值*(1-30%)*1.2%,每年计算应纳税额一次,可以分期缴纳] 。
(二)关于暂时没有业务是否交税问题。
因为有的税种与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有的税种则与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要区分情况确定是否缴纳税款。
1)凡与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的纳税事项(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一般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规定在月份终了后10天内申报纳税,并且不管当月是否取得应税收入均应办理纳税申报。即使在应税收入为零的情况下,也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以明确纳税方面的法律责任。
2)凡与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系纳税事项(如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则根据税法方面或当地具体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属于行为税的印花税一般在建立、订立和领受相关纳税凭证时,即应申报纳税。
(三)关于办公室使用自己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
凡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论是否自用房产或出租房产)。自有房产缴纳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按上述列举的公式为:房产原值*(1-30%)*1.2%。
友情提示:个人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该缴纳哪些税种,看的是应税专案,不按是不是合伙企业来区分。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
营业税,
2、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
5、防洪护堤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1%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
7、印花税
8、车船使用税
9、房产税
10、土地使用税
还有的就不经常发生了
国有企业购买土地需缴纳哪些税
这要从两个方面来说:第一种是如果企业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受让得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话,只需要缴纳的税种是出让合同的契税;第二种是如果企业是通过转让的方式受让得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话,需要缴纳的税种就有契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这五种。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
看你经营啥?
如果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要看行业性质
国税: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地税:有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堤防护费(防洪费),印花税,营业税等
林业造林工程在税收方面属于那个政策
绿化工程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资质税收,不征增殖税;减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缴纳营业税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资质税收: 3%。
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六、问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资质税收: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答: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资质税收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二、林业工程不征增殖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林业产品免税属于什么政策
一、正面回答
林业产品免税属于各类林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林业产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鼓励林业企业提高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林业企业予以积极支持。
二、分析详情
林业产品的成本项目一般包括种籽及种苗、肥料、农药、人力作业费、机械作业费、田间运输费、灌溉费、林木折旧费、其他直接费、共同生产费和企业管理费等。苗圃产品成本包括自领用种籽起到成苗出圃时止的一切生产费用。经济林产品成本包括林木的折旧费和有关的培养及采割费用。用材林产品成本包括采伐费、集材费和运材费等,通常不计算林木本身的成本。在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会计核算中,林业生产费用一般在林业支出帐户核算。
三、林业有哪些
林业一般分以下几类:
1、林业句括护林、育林、造林、采集与加工大材及其他林产品、森林采伐与更新等;
2、按经济类型进行分类,可将林业分为个人造林、集体造林、国营造林、合作造林。按用途进行分类,可将林业分成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其他林;
3、林业是指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培育及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与其他林产品、利用林大的自然特性发挥其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4、在人类社会和生物圈中,通过科学技术与管理方式从事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让森林资源能够持续经营,使森林的多种效益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因此也是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及资源协调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与社会公益事业。
现在我国林业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林业税费状况
林业经营需要依法纳税、缴费。林业经营人除了交纳全国统一性的税种和收费项目外,还必须缴纳省级人民 *** 规定的收费项目。
(一)现行林业税收政策
林业现行税收状况如下:
1、农业特产税政策
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120号)。《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据此,对林业生产的原木、原竹产品将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税收为零。
2、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30)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继续对进口种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东北、内蒙古四大森工企业集团分别实行了一户集中缴纳所得税。
4、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 31日期间,一是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林业收费和 *** 性基金政策
1、关于林业收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 *** 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下简称省级人民 ***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
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 ***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 *** ,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涉及林业的收费项目有以下7项:
1、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0]127号)。
2、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1992]196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1998]112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植物检疫条例》。
3、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
4、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 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9号)、《野生动物保护法》。
5、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6、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16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23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证书工本费: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 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2]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3)林权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土地承包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2、关于林业 *** 性基金政策
*** 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 *** 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性基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特定专项收费等形式。 *** 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 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 *** 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别负责 *** 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 *** 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102号),涉及林业的 *** 性基金有2项:
(1)育林基金
1、现行育林基金政策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87)财农字第002号]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 *** 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
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 *** 批准。
2、关于育林基金改革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求对《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大部分省区已经反馈了建议和意见。今年,在与财政部综合司进一步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区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基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力争今年年内由财政部和我局联合下发。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在办法中已经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