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 *** 职能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人民 *** ,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第三条 市、区人民 ***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第四条 各级 *** 、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根据《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要求,在市人民 *** 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未经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 *** 常务会议决定,不得增加审批事项。第五条 对每一审批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等,都应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第六条 凡具备进入杭州市投资项目审批集中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均应、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式办理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暂不具备进入“中心”条件的审批事项,各部门应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做到“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第七条 建立牵头办理制度。对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反馈意见。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内部有关处室的,应确定一个处室为主办理,其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他处室会办。第八条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均应制定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审批。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第九条 对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应制定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第十条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文明服务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
(一)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二)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
(三)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应如实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负责人、责任处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第十三条 实行审监分离,由行政审批监督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四条 市、区行政监察部门和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管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审批部门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应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并及时予以答复。第十五条 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予政纪处分;擅自设定的审批事项,由 *** 法制部门报请同级 *** 予以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的;
(三)具备条件而拒不进“中心”集中办公或未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会办、前置审批事项的;
(五)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
(六)对社会公众、申办对象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 *** 职能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杭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是指各级 *** 、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以书面证照等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许可、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同意以及其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审批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 *** 及其所属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新增审批事项的,必须由市 *** 法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听证后,报经市 *** 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第四条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简化审批环节,规范操作程序。审批事项应当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部门(单位)只设立一个窗口。第五条 对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主办部门反馈意见。第六条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审批。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定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实施审批行为的,其审批为无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擅自设定的审批事项,由 *** 法制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 *** 予以撤销。因无效审批造成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保留和取消的市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目录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法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法律资格、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
(二)依法决定是否免除申请人特定的法定义务;
(三)依法决定是否对特定民事关系、事实给予认定。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国家利益原则和精简效能原则。第四条 凡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第五条 省人民 *** 、较大的市的人民 *** 根据地方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规章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但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设定。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报本级人民 *** 备案。第六条 省 *** 规章已经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较大的市的 *** 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对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省 *** 规章对同一事项没有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较大的市的 *** 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审批。第七条 *** 规章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担规章起草工作的部门或者 ***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并在提交 *** 常务会议讨论时对设定事项的必要性、依据,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予以说明。
设定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事先应当组织立法听证会、征询会。第八条 行政审批包括特别许可、一般许可、核准和登记。第九条 特别许可依法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有供应量、配额等宏观数量限制的事项。第十条 核准依法适用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须有特殊信誉或者特殊技能要求的从业资质、资格的认定,涉及公共安全和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建设、使用、验收,以及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等事项。第十一条 登记依法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认定,以及对其他民事权属、民事关系和事实的认定。第十二条 一般许可依法适用于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外可以适用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由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机关统一对外,不得由多个内设机构对外。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不得采用颁发许可证、合格证、资格证等证照形式。第十五条 对特别许可事项和有数量限制的一般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优选,也可以按照机率的方式选择。
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审批,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有获得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等信息资料的权利。
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如实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其网站上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依据、时限、费用以及操作规程,并公开行政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凡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哪些?
林业方面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的资格证有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师、园艺师等职称资格证。具体的等级划分如下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
一、景观设计师共设5个等级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分别为:
1、景观设计师(五级/初级技能);
2、景观设计师(四级/中级技能资格);
3、景观设计师(三级/高级技能资格);
4、景观设计师(技师技能资格);
5、景观设计师(高级技师技能资格)。
二、花艺环境师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行政审批人员资质,分别是:
1、四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2、三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3、二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4、一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扩展资料:
园艺师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园艺师、园艺师、高级园艺师。
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生产及开发推广。最对口的专业是园艺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植物生长与环境、栽培技术、遗传育种技术、园艺设施、病虫害防治技术、产品贮藏与加工、企业经营管理等。就业领域,是园艺领域的技术与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方向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报考条件:
一、助理园林园艺师:
1、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历届学生;
2、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二、园林园艺师:
1、已通过助理园林园艺师级资格认证或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景观设计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花艺环境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园艺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