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格证书查询
一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哪些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师、园艺师等职称资格证。具体的等级划分如下: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景观设计师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
1、景观设计师(五级/初级技能);
2、景观设计师(四级/中级技能资格);
3、景观设计师(三级/高级技能资格);
4、景观设计师(技师技能资格);
5、景观设计师(高级技师技能资格)。
二、花艺环境师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是:
1、四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2、三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3、二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4、一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林业资格证书查询扩展阅读:
园艺师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园艺师、园艺师、高级园艺师。
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生产及开发推广。最对口的专业是园艺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植物生长与环境、栽培技术、遗传育种技术、园艺设施、病虫害防治技术、产品贮藏与加工、企业经营管理等。就业领域,是园艺领域的技术与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方向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报考条件:
一、助理园林园艺师:
1、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历届学生;
2、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二、园林园艺师:
1、已通过助理园林园艺师级资格认证或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者。
二 职业资格证书,能否查的出来求解
应该说,这些证,不是假的。但你要知道中国的现状,好多部门,好多回证,纯粹设门坎来骗钱的,。所答以去年国务院出台文件,整顿考试,取销叫停了好些。所以建议你,考执业资格的证,这种证才过硬。你可以到人事部网站参阅。
三 如何在人社局官网上查2017年林业工程职称任职资格批复
1、职称查询方式有两种,不同的地方是不一样的,大部分省份特别是比较偏远的省份回都是向发证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答会保障局的专业技术管理办电话或发函查询,部分省份是在发证当地人事局官网上面查询,不论哪种方式都是承认的,都可以使用的。
2、助理工程师,职称名,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相关考试,和国家相关部门评审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的人员。
3、工程师(中、高级)职称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级统一考试。考试均为上机操作,每个模块考50分钟。每位应考人员必须参加二至三个模块的考试。1952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考。应考人员必须在本年度内并在同一考点通过所有规定科目(模块)的考试,方可取得合格证书,否则成绩均作无效处理。首次考试的应考人员可根据考点的报名情况和本人意愿自行慎重选择考点。
四 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哪查询
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网站上或职业资格网上
五 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颁发的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真实有效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终身有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效力都一样,只是其发证单位不同而已。
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如:铁道部、农业部、国管局、冶金工业、机械、电子、通信行业、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授权国务院部委(国家局、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业行业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事业单位,对通用工种不能进行鉴定(人社部特批授权除外)。行政归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鉴定中心,行政级别与省(直辖市)厅同等,业务主管归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所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有效。
各级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如:北京市、山东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市海淀区):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兵团)、地级市(州)、县(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所属地的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事业单位,对行业特有工种不能进行鉴定(人社部特批授权除外)。业务行政归各地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所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有效。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六 如何查林权证
可以到发证林业局(一般为县级林业局)的林政科查询,因为在办理和发放林权证时,林权证中相关内容在当地林业系统都进行了林权登记。
只要林权证内容与林权登记表内容一致,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
七 请问林权证怎样查询
查林权证,最好到有权发证的林业局林证科查。
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7)林业资格证书查询扩展阅读:
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 *** 。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哪些?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师、园艺师等职称资格证。具体的等级划分如下:
一、景观设计师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
1、景观设计师(五级/初级技能);
2、景观设计师(四级/中级技能资格);
3、景观设计师(三级/高级技能资格);
4、景观设计师(技师技能资格);
5、景观设计师(高级技师技能资格)。
二、花艺环境师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是:
1、四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2、三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3、二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4、一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扩展资料:
园艺师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园艺师、园艺师、高级园艺师。
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生产及开发推广。最对口的专业是园艺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植物生长与环境、栽培技术、遗传育种技术、园艺设施、病虫害防治技术、产品贮藏与加工、企业经营管理等。就业领域,是园艺领域的技术与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方向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报考条件:
一、助理园林园艺师:
1、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历届学生;
2、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二、园林园艺师:
1、已通过助理园林园艺师级资格认证或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景观设计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花艺环境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园艺师
杭州园林景观工程施工资质证三级申请需哪些材料
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许可权限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由设区市(含义乌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一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二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三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2.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3.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三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直接受理资质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资质许可实行评审公示制度。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机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相关企业需陈述的,可按原申报程序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报许可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署实名向许可机关反映具体情况。
3.资质许可实行复审和实地核查制度。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对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许可机关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许可机关核准的资质企业名单在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5.资质许可机关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二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三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材料
(一)一般要求
1.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6.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7.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8.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申请三级资质等级的不提供);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报一级资质需附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
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结算书或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管理
(一)证书领取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二、三级资质证书在公布5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企业直接到许可机关领取。
2.申报企业领取新核准的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许可机关。
(二)证书制作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3.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二、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申报等级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
(四)证书变更
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手续。对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直接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发证机关对申请变更的企业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需按申报程序要求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4.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⑵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⑶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⑸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⑹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现资质等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书遗失补办
1.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按原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证书。
2.发证机关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3.申请证书补办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⑵企业刊登的遗失声明;
⑶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信息变更备案
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
四、资质延续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其现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核,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符合原资质等级标准的,同意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二)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原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原资质核准机关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如需继续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并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业务活动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1.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2.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按资质申报程序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3.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申报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六、其它有关事宜,按《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