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令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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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转变 *** 职能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第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 *** 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取消市 *** 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 *** 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1、临时性登高作业审批(《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环境保护奖励审批(《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3、西湖船只行驶许可审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4、西湖船只超高、超宽核准(《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5、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批(《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6、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7、跨河架设阻塞水流构筑物审批(《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8、外地收购化妆品登记核准(《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9、五保户备案(《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10、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1、古建筑内临时装接电气线路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他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3、古建筑修缮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4、外地来杭销售字画审批(《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15、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审批(《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16、设立港埠企业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7、专用码头、仓库、货场转移产权、改建拆除等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8、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审核(《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杭政(1988)47号)
19、免征电力建设资金审核(《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20、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或联合办学审批(《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1、刊授、函授教材备案(《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2、专用有线电信网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4、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5、布设高压电等线路以及使用抗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6、迁移电信线路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7、单位经销图书、报刊业务量备案(《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8、大型防盗防火警报系统、监控设备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9、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0、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1、研制、生产安全技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
浙江省人民 *** 关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国土资源厅
1.土地使用金减免《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2.土地增值费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的核定《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3.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浙江省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料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的审批《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5.鸡血石原矿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和销售《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6.鸡血石加工单位审批《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7.经营鸡血石加工成品单位审批《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8.携带鸡血石原矿出境审批《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9.鸡血石原矿石出口审批《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烟草专卖局
51.烟叶收购审批发证《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2.生产、经营烟用香精、烟用箔、水松纸、滤嘴成型纸、烟机专用配件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的批准《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3.专供出口卷烟国内销售审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4.外国烟草公司设立、延期和变更常驻代表机构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的初审同意《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5.外国烟草公司卷烟促销活动的批准《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林业厅农业厅
13.植物检疫登记证《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厅
14.蚕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的行政再确定《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15.蚕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经营的行政再确定《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16.蚕种检验、检疫人员资格证《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17.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18.动物生产、经营、贮存的场所工程设计的审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19.动物防疫人员上岗证书《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和个人备案登记《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21.种公畜使用证《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建设厅
22.房屋产权证领取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3.房屋交易价格评估审定《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4.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私房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5.出租私房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6.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出租私房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7.住宅房屋装修验收《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28.白蚁防治机构资质《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办法》
29.白蚁防治人员资格《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办法》
30.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31.城市燃气从业人员岗位证《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32.外省设计、施工单位来本省承建液化气工程项目的验证《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33.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核定《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34.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城市地下水核准《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35.城市供水企业职工持证上岗《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36.城市规划区取水许可审核同意《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37.城市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资质审查《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38.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交通厅
39.航道上从事相关行为的审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40.航道上从事疏浚、挖土、采砂、打捞等作业的审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41.国防交通科技成果登记、转让许可《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42.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考核《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43.客运驾驶员资格《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海洋与渔业局
46.新设乡镇渔船修造厂(点)的审批《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7.非渔船修造厂(点)修造渔业船舶的技术认可《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8.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变更船籍港登记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规划资质取消,凭乡镇人民 *** 证明《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9.乡镇渔业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签发《浙江省沿海乡镇船舶临时限额搭客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