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项目是什么意思
林业碳汇项目是根据有关减排机制的林业项目方法学和程序浙江省宁波市从事林业碳汇开发项目资质,开发的合格的温室气体项目。森林的碳汇功能是,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碳汇林业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浙江省宁波市从事林业碳汇开发项目资质我国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达到减排的目的,一种是直接减排,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主要是通过技术改造减少能源,提高效能等手段来实现浙江省宁波市从事林业碳汇开发项目资质;一种是间接减排,即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也叫增汇或碳汇,主要是通过森林等植物的生物性特征,即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固定到植物体和土壤中来实现。与直接减排措施相比,植树造林等碳汇措施不仅可以达到间接减排的效果,而且操作成本低、效益好、易施行,是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最经济、最现实的手段,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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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林有什么标准,比如面积多大,种什么树种,树间距,树龄等等。。。
这是一个泛指概念,我在山西参加过一个碳汇林建设,用的是油松,当时用的是4年的油松按1米*1米建设的,面积自然是越大越好。其实你提的都没有准确答案
生产组的山林如何炭排放公司合作
参与碳排放交易有两种主要方式: 1)在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上购买或出售二氧化碳减排权证书,例如中国林业可以在中国排放交易系统(ETS)上购买二氧化碳减排权证书来减少其二氧化碳排放量;2)参与国际碳市场,例如通过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认证浙江省宁波市从事林业碳汇开发项目资质的项目,购买或出售国际碳信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参与碳排放交易需要满足一些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例如需要持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 此外,需要注意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以及其浙江省宁波市从事林业碳汇开发项目资质他风险因素。 建议在参与碳排放交易前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法规和风险因素。 浙江省宁波市从事林业碳汇开发项目资质我国林业碳汇开发的集中途径: 1、国家自愿核证减排量(CCER)企业通过自愿建设减排项目,减少特定温室气体的排放,这些减排量在获得备案后即为CCER。 例如,林地、光伏、水电、风电等项目都具有减少碳排放的效果,依照一定方法论并经国家备案核证机构核准,成为CCER的提供方。 自2017年项目被暂停审批后,至今仍未重启。 但CCER市场的未来发展前景仍值得期待,相继出台一系列与CCER相关的政策,种种迹象引发业内人士猜测,CCER市场有望在今年重启。 2、地方核证减排量(BCER、FFCER、CQCER等)除了国家层面的CCER,地方上,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也依托本地碳排放权市场,积极对林业碳汇权交易进行探索。 如北京的BCER、福建的FFCER,重庆的CQCER等项目都仅限于在各自省内碳市场进行交易,有不同的核证和交易规则,本地化明显。 随着CCER全国交易市场的建设,地方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发展将未可知。 3、其浙江省宁波市从事林业碳汇开发项目资质他途径除了核证减排量项目,为了充分发挥林业在实现“双碳”中的重要作用,各地实际进行了不同类型的碳汇开发项目。 林业单株碳汇:如贵州省利用当地丰富的林业资源,开展了单株碳汇精准扶贫试点工作,助力贵州的扶贫工作和生态建设。 林业碳票:如福建省三明市、贵州省毕节市等地探索开发了“林业碳票”,并制定了林业碳票的管理办法。 其主要用于自愿参与减排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进行碳排放抵消,无法用于控排企业的排放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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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原山林场创新“碳中和”合作模式
2022年2月21日生物质耦合发电项目、光伏车棚+充电桩、分布式光伏、清洁供热等10个方面进行深入合作,打造“碳中和森林小镇”示范工程。
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主要类型
碳汇造林、森林经营、竹子造林和竹林经营。
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类型主要分为碳汇造林,森林经营,竹子造林和竹林经营,网上已公示的林业碳汇类项目中,占主流的主要是碳汇造林和森林经营。
林业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机制。
森林碳汇则是指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转化为碳水化合物固定在植被与土壤当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
林业碳汇侧重其社会特性,强调人的参与,与碳汇交易结合,与碳汇交易机制相关。森林碳汇侧重森林吸收碳的物理特性,属于自然科学范畴。
宁波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城市开发建设健康发展,完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城区规划区内开发房地产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都必须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根据服务范围,分为大区域配套设施与小区域配套设施(以下分别简称大配套与小配套)。
大配套主要是指服务范围超过一个居住区的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环卫、公交场站、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骨干工程和街道级机构的行政管理用房。
小配套主要是指服务范围一般不超过居住区的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绿化、停车场(库)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等服务设施及街道级以下管理、服务机构用房。第三条 配套设施必须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定的规模、建设标准设置。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实施。第四条 计划实施开发(建设)的地块,事先必须由市城乡建委牵头,计划、规划、市政、土管、房管等部门参加,进行建设条件评估,认定具备与地块相应的大配套条件或可靠的相应大配套建设计划。凡不具备大配套条件的地块不得进行开发(建设)。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都应按标准缴纳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分工按规划建设应由配套费列支的配套设施,其投资经核定可以抵扣配套费。第六条 配套设施由 *** 、专业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分别进行建设。
大配套一般由市计委会同市城乡建委及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计划。
开发项目用地内的小配套,除由其它单位负责建设的需办立项手续外,一般可不单独立项,由开发单位纳入本开发项目的建设计划和施工计划,与主体建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实施。涉及按分工由 *** 部门和专业经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开发单位难以落实的配套项目,由市城乡建委协调落实。
非开发项目的小配套,除缴纳小配套费外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实施。
开发(建设)用地外的零星小配套,根据甬政办发[1995]216号号文件精神,由所在区 *** 安排建设。
建设配套设施时,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由主体设施的实施单位组织协作施工,同步建成。
1996年1月1日以前已出让的土地,仍由原配套费收取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设施的建设。第七条 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 *** 投资(财政专项拨款、城建费和配套费等)、经营(管理)单位投资、开发(建设)单位列入开发(建设)成本解决。其中:
大配套费开支项目:城市垃圾转运站、用地红线内新区24米及以上和旧城16米及以上的区域性道路(含桥梁及配套的雨污水管道)建设费、城市110KV变电站征地和拆迁、市政管理所建设费等。
可用大配套费开支项目: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城市规划骨干道路(含桥梁、雨污水排放干管和泵站)、用地红线外城市规划供水管网、市级公园、大型公交场站等。
小配套费开支项目: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标准内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公交站(点)建设费、公共厕所建设费、物业管理用房(或房管段、绿化和环卫管理房)建设费、河坎建设费、小区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费、垃圾亭(含垃圾桶)建设费、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费等。
小配套费定额包干项目:路灯设施、用地红线内绿化建设包括公绿(含小游园)和普绿等。
主管(经营)单位以基本造价购买项目:粮油站、集贸市场、普通浴室、居委会三产用房、物业管理三产用房、邮政所等。
主管(经营)单位以商品价购买项目:储蓄所、小型商业网点、汽车库等。
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项目:用地红线内新区24米以下和旧城16米以下的区域性道路(含桥梁及配套的雨污水管道)、用地红线外为地块服务的专用道路(含桥梁及配套的雨污水管道)、用地红线内供水高度超过22米的提升设施、用地红线内地块自用供水管网、消防设施、住户信箱、自行车库、住宅小区污水净化设施、变电和配电设施、户外通信管线(定额包干)等;
拆迁红线内城市规划骨干道路(含桥梁、雨污水排放干管和泵站)及用地红线内新区24米及以上和旧城16米及以上的区域性道路(含桥梁及配套的雨污水管道)征地和拆迁、用地红线内供水高度22米以下需设置提升设备征地和拆迁、公交站点征地和拆迁、绿化工程征地和拆迁、市政管理所征地和拆迁、物业管理用房(或房管段、绿化和环卫管理房)征地和拆迁、河坎征地和拆迁、小区治安防范设施征地和拆迁、公共厕所征地和拆迁、垃圾亭(含垃圾桶)征地和拆迁、居委会办公用房征地和拆迁等。
配套设施服务范围超过本开发建设地块,其建设投资由各受益地块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主管(经营)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供水高度22米以下需设置的提升设备、用地红线内管径超过地块设计用水量的供水管道建设费差额、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门诊所、卫生站、医院、小区管道液化气供应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管道供热设施、有线电视设施、邮电通信设施等。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20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业务受市规划局的指导。
市、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本市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五)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六)普查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实施国家基础测绘计划指标体系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以及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年度基础测绘经费。
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及其实施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未经立项批准测绘项目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得批准预算支出。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应当覆盖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近期建设规划区域和镇(集镇)、村庄的建成区应当覆盖1∶500或1∶1000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并及时更新。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并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一条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类型与系统的建设目标相适应;
(三)涉密地理信息的储存、使用等能满足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进行竣工测绘。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应当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其测绘成果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验收时应当查验竣工测绘资料。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实行监理制度,具体规定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