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数百家建筑企业被举报投诉
资质核查打造有序建筑市场
数百家建筑企业被举报投诉住建部重拳打击造假亮罚单
建筑工程中不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以及重大安全事故,将许多建筑企业推上了风口浪尖。在建筑市场中,企业资质出卖、 *** 等现象普遍,给建筑市场管理带来了极大困难
对于资质造假,不管是被清出建筑市场还是责令整改、撤销企业资质,对建筑企业来说都是不小的损失。但从住建部公布的数以百计的被举报投诉企业名单来看,业内资质造假问题依然很严重
在众多申请特级、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中,被住建部全国通报的主要原因往往就是业绩造假,从而导致已取得的资质被撤销,实在是得不偿失
近日,住建部在官方网站上又公布了上百家建筑企业,皆因为涉嫌业绩造假等行为被投诉举报,其中不乏央企的身影。住建部目前正在抓紧落实调查这些企业的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住建部加紧了建筑业资质核查的步伐。从年初公布我国首例被撤销建筑企业特级资质案例,到如今通报数百家建筑企业被投诉举报造假,无不显示出住建部治理建筑业内企业资质的决心。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
官方开出严厉罚单
2019年年初,住建部首次向我国建筑行业内最高等级资质企业“亮剑”。
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是山东一家成立20多年的老牌建筑企业。2017年7月,东海公司在向住建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据了解,住建部于2014年11月6日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将建筑企业资质分三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特级资质是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中的最高级别。
2018年10月,住建部向东海公司发出《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决定撤销东海公司已经取得的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及相应的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并且在3年内,东海公司不得再次申请上述项目行政许可。
由此,东海公司失去了3项业内顶级的企业资质,住建部的处罚可谓“雷霆万钧”。
据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朱树英介绍,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一)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二)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三)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此外,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除了剑指国内顶级建筑企业资质企业外,时间跨度大的企业资质造假行为,住建部也照查不误。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山东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2008年申报企业资质时,因为利用制造假业绩的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时隔11年后,住建部仍然查处、撤销了上述两个企业的相关资质。
“资质是每个公司最起码的标识和特征,有了资质才拥有参与招标的资格,与其说资质是企业实力的认证书,不如说是建筑市场的入场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加强资质动态监管
资质审查日趋严格
进入2019年,住建部加大了对建筑业内企业资质造假问题的整治力度。根据住建部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有16家企业的18项资质被撤销,业绩造假数目更是多达58项。
从近期住建部通报的“涉嫌造假”的被举报企业名单来看,一旦企业造假行为经调查属实,那么已经取得的相关资质将会被撤销,而且还会面临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关资质的处罚。
2018年5月,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明确提出,将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适时开展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动态核查,强化市场清出管理。
据建筑市场监管司相关人士介绍,资质动态核查的实质是对建筑企业实现事中事后监管,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起的随机的不定时的抽查,一般很少,企业自己申报奖项或者资质升级、增项时会进行。
此外,如果企业出现相关情形,主管部门也会进行动态核查。其中,主要包括在住建厅全省建筑市场诚信平台,本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0分或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发生较大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列入本年度建筑业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和上年度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
随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步入行业常态化,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受到核查,动态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会被责令整改或撤销企业资质,并且整改期内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不参加动态考核的企业则会被直接清出建筑市场,不得参加当地的任何招投标工程。
一方面是住建部对企业资质造假行为打击力度加大,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资质申请审核批准也日趋严格。今年5月21日,住建部发布最新的《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664家企业共申请资质784项,得到专家同意意见的仅有164项,不同意的有620项,不通过率高达80%。
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有50多家企业因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被全国通报,在专家审批结果公示中通过率不足10%。
2018年住建部公布的前8个批次《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综合下来,共计190项资质申请通过审查,1018项不通过,资质申请通过率仅有15.7%。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介绍说:“建筑企业资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业务能力以及资质数量等进行的综合性考察,确认其承担任务的范围之后对其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因此,企业资质体现了企业的施工资格以及综合素质。”
我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任何建筑施工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要想承包施工任务,必须首先取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资质造假频频发生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行业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日益突出,但建筑工程中不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以及重大安全事故,也将许多建筑企业推上了风口浪尖。在建筑市场中,企业资质出卖、 *** 等现象普遍,给建筑市场管理带来了极大困难。
对于资质造假,不管是被清出建筑市场还是责令整改、撤销企业资质,对建筑企业来说都是不小的损失。但从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的数以百计的被举报投诉企业名单来看,业内资质造假问题依然很严重。
那么,企业为何热衷于资质造假呢?对此,刘俊海分析称:“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资质在建筑企业的投标与市场竞争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然也成为众多建筑企业,甚至包括国内一流的央企、央企二级单位追求的目标。资质等级越高,代表企业实力越强。”
高秦伟认为,这是由中国大的政策环境决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实都包含着一种 *** 为企业资质能力背书的味道,具有建筑业资质的企业,特别是高资质的企业,就相当于获得了 *** 的特许经营许可,企业就可以在和其他企业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这比其他那些没有相关资质或者是资质级别较低的企业更有竞争力。
除此之外,政策的引导作用和影响力也不可小觑。
2016年10月,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其中明确,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等的指标考核。取消注册建造师等人员的指标考核后,工程业绩就成为资质标准三项硬性指标(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中分量较重的一项。
通知还明确,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这也导致部分建筑企业为追求资质,不惜通过弄虚作假,搞假资料、假业绩取得资质。
朱树英律师认为,住建部对于企业资质造假问题监管日趋严厉,相关企业应该及时做好应对。同时,从近期主管部门频频动作来看,建筑行业已开始了大整顿,那些空壳公司、皮包公司、靠弄虚作假存在的公司将被清理出去,市场无序的状况将得到一定的改善。对实实在在干工程的公司或许会有阵痛,但从长远来说是利好。
监管手段持续升级
打击造假决不手软
近年来,住建部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监管手段不断升级。除了上面提到的“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措施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告知承诺系统加强动态核查。从2018年开始,住建部开始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具体就是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库一平台监督项目业绩记录。2018年3月住建部发布文件,要求加强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规范化监督机制,定期检查、随机抽查,进一步监督信息的真实性,确保项目业绩记录信息的真实性,有利于有效解决工程业绩造假的问题。
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2017年,住建部发布了信用管理暂定办法,有史以来第一次明确了建筑市场主体的黑名单制度,要求各级住房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中列出的建筑市场主体,受限于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等方面,对于工程业绩造假的建筑企业,各地区的惩罚办法是撤销其相关企业资质,不得在3年内再次申请资质,并列入建筑主体黑名单中。
对此,业内专家建议,对于业绩过硬的企业,还是要尽量申报相关的企业等级资质,而那些条件不够的企业建议不要花太多精力来申报。在众多申请特级、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中,被住建部全国通报的主要原因往往就是业绩造假,从而导致已取得的资质被撤销,实在是得不偿失。与其这样,还不如踏踏实实做好自己的业务。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造假已变得非常困难,做精做专才是建筑企业生产发展的“王道”。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
、(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 *** 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五)禁止转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视为转包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将建筑专业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结构、机电工程设计事务所将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将全部工艺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
、(七)规范合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合同双方要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人工及材料 价格大幅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各地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市场实际价格情况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和推进合同双方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九)落实合同履约责任。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协商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建设单位要及时跟踪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展等情况,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防护费、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并督促承包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义务,按时支付劳务费和办理竣工结算。
、(十)建立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在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积极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措施,落实担保人保后监管责任,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分包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人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技术交底、教育培训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三)强化设计单位的现场设计服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明确约定现场设计服务的内容及费用。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设计服务,在项目施工前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设计单位要对参加现场设计服务情况做出记录并予以保存。
、(十四)严格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 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掌握并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并将市场各方主体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五、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素质
、(十六)落实用工单位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并要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十七)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要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 *** 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种人员严禁无证上岗。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普通技术工人在“十二五”期间推行持证上岗。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增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术水平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素质。
、(十八)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要配置专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统计、出工考勤、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并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用工单位要设置专人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各地要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扩大建筑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试点范围,实行建筑劳务人员从业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九)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要加快行业注册人员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建设步伐。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尽快制定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标准。各地要健全和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与中央数据库的对接和互联互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以及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各环节的监管信息系统。
、(二十)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各地要建立由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席办公机制,建立综合与专业相结合、上下对口联动的信用信息采集体系,落实工作职责,按照《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及时录入和上报不良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完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尽快出台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并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对不按期报送、瞒报信用信息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一)实现市场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接受社会监督。要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制度,通过约谈、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通报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引导建设单位在发包中选用遵纪守法、重视质量安全的企业和人员,不用不遵纪守法、不重视质量安全的企业和人员。
、七、加大市场清出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各地要积极主动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事故统计通报制度,及时将事故情况及涉及企业和个人信息通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要暂停其资质资格的升级、增项。要加强事故责任认定后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严肃查处。
、(二十三)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要严格资质资格的审批,适度提高准入标准,调控各类企业数量规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企业的工程业绩,严厉打击资质资格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依法清理一批不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逐步扭转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总后向全国通报。
、(二十四)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设置不合理条件,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或者 *** 投资工程要求带资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进行处理。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供应商,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等到期不及时返还的问题,对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 *** 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各地要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法开工的工程,要依法责令停工。建设单位发生上述行为的,各地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
、(二十五)严肃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和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进行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要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 *** 的,要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向全国通报。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严肃查处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不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的,造价咨询机构违法违规编审工程造价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述行为要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严肃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企业和人员并重”的监管方针,切实加强对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人员的监管,落实其法定责任和签章制度。要严肃查处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出卖印章、人证分离、重复注册、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直至终身禁止执业,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创建良好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以及信用约束等手段,维护公平竞争、依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规范外地企业进入本地的告知性备案制度,取消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将本地区、本系统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等不合理的限制措施,维护全国建筑市场的统一。 *** 部门要加快与其所属企业脱钩,严禁利用自身监管权力违法违规干预工程招投标,为其下属或本地企业承接工程,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
、(二十九)健全监督执法机制。从2011年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全国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对建筑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重点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抽查,通过强化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各地要加强对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内工程建设的管理,不允许以加快建设、营造良好软环境为借口,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遵守相关法律制度,逃避监督执法。各地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执法的作用,加强与工商、税务、司法、银行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沟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
、(三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针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强化对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监督,提高基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对政策的掌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各地要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情况的检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一)促进行业发展。各地要督促企业落实“绿色建筑、节能减排”要求,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鼓励企业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技术标准和工法,提高大型现代化机械设备装备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加大支持力度,在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大型设计、施工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全过程服务能力的龙头企业,全面提升建筑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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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一月一号开始实行的政策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解读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护照有效期10年, 护照期满不再延期,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将受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县级以上人大有权撤销 *** 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所有金融机构都要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全部死刑案件核准权从1月1号起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国务院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外国记者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 国务院令第477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受处分的公安民警将同时被降低或取消警衔,公安民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应补休 国务院令第47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 法释[2006]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 *** 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释[2006]12号
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国土资源部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放宽报考条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考人员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国土资源部令第36号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明确了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增加了对金融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国家林业局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劣质林内采种,林木种子将使用绿色、白色两种标签 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明确医疗广告实施发布前审查制度,首次对发布的广告内容作出明确限定,明显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国家旅游局令第27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规范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行为,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方便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 完善了对金融企业、创新金融业务的规范 财政部令第33号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接轨国际,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对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财务规则加以规范 财政部令第42号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突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业宗旨,增强了审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所有矿井必须安装监控系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
公安部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人员无需经过考试,只要接受道路法规学习,领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即可在中国境内临时驾驶机动车 公安部令第90号
交通部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强化了立法责任制、“开门立法”机制和总工程师介入机制等 交通部令2006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明确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调查结束应作出《事故调查结论》 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进出境时,海关将给予通关便利 海关总署令第154号
地方级的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天津市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山西省 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 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辽宁省大连市 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吉林省 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上海市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 *** 令第64号
江苏省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 江苏省人民 *** 令第32号
浙江省 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浙江省人民 *** 令第226号
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 *** 令第227号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 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 *** 令第229号
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山东省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 *** 令第192号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山东省泰安市 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 *** 令第116号
山东省菏泽市 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 荆州市 *** 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荆州市人民 *** 令第48号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广州市人民 *** 令第4号
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 *** 令第5号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 *** 令第158号
贵州省贵阳市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云南省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陕西省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陕西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2022-04-1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相关科普
林业有害资质证书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认定。
(1)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
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
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4、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
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5、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
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2)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
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
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
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
项以上
(3)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