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浙江省宁波市林业资质招标,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浙江省宁波市林业资质招标,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宁波市林业资质招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 ***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省级开发(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一个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管理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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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商务、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本级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 ***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对本级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督管理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分行业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集中监督管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权,依法集中委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的监督管理方式。受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接受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第二章 监管与服务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规范化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对本部门难以协调处理的问题,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 *** 处理。第九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职权委托本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委托协议:
(一)受理、登记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二)调查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行为以及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
(三)认定特殊招标项目;
(四)监督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行为;
(五)监督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定标、订立合同等活动;
(六)受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
(七)受理、处理投诉以及异议核查申请;
(八)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九)办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十)记录招标投标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息;
委托双方可以约定本办法规定的其浙江省宁波市林业资质招标他监督管理事项。委托协议生效后,委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委托范围内的职权,但应当对受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受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权,并将履行职权中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报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第十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应当招标的项目,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进入相应的交易场所办理招标投标事项;未经市人民 *** 批准设立交易场所的市辖区、开发区,应当进入上一级交易场所办理招标投标事项。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易场所服务机构承担对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务的服务保障工作,不得承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权。
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应当在交易场所开设必要的开标、评标场地,配备音视频实时监控系统、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等设施设备,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服务,并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推行网上发布和下载招标文件、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网上开标和评标、网上监管和电子身份认证等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电子招标投标。
林业局招标需要什么资质
有很多条规定。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浙江省宁波市林业资质招标,(1)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浙江省宁波市林业资质招标的补充说明描述根据《关于促进 *** 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规定浙江省宁波市林业资质招标,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本招标文件中若有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补充说明为准。(2)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补充说明描述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含后附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的补充说明描述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 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 2、“财政部门认可的 *** 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 *** 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 规定提供。(4)明细特定资格 描述投标人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明细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若有),描述投标人在投标时,若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
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在本市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列入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当地人民 ***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基本农田、蔬菜基地、自然保护区用地应严格保护,无法避让而必须出让其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征用林地应事先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计划、城建、房地产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出让地块招标、拍卖方案,其方案内容应包括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建设要求、底价等,报经市、县(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招标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公布招标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通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少于三个。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由土地、规划、计划、城建、房地产管理、物价等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第十条 招标小组的职责是: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确定标底;
(三)确定招标方式;
(四)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五)组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第十一条 招标小组负责提供下列文件及图则: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书样式;
(三)土地现状及使用规则;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式。第十二条 开标、验标、评标、定标,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第十三条 投标应设专用标箱。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及图则;
(三)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合格的投标人交付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六)招标小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七)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八)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定标后七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
(九)中标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通知发布日到开标日不超过六十日,开标日到定标日不超过十五日。第十六条 保证金数额为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中标;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出现同标的,先报名者中标。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全部出让金。第十九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小组可另行组织招标。第二十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为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逾期投送的;
(三)投标人报送标书出让金数额低于明标标底金额的;
(四)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一)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少于三个的;
(二)故意泄露标底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三)招标小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五)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的行为的。
宁波国际招投标公司介绍?
宁波国际招投标公司简介?
公司的前身是宁波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浙江省宁波市林业资质招标,成立于1993年浙江省宁波市林业资质招标,原系宁 波市经委的直属事业单位。2001年初公司按照国家体制改革的要求浙江省宁波市林业资质招标,与 *** 行政机关脱钩,率先在机电工程招标行业内 完成股份制改制,更名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是宁波市招标行业中历史最久、资质最全、技术力量最强 、覆盖行业最广的综合性招标代理机构。
伴随着宁波经济的蓬勃发展,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应运而生。成立的当年,公司即 为镇海石化物资装备公司的塑料造粒机项目进行了宁波市首次国际招标。从1997年起,公司开始涉足宁波民企建筑机电市场的招投标代理,先后为宁波海天塑机、舜宇光电、燎原灯具、天邦饲料、雅戈尔、三星奥克斯、吉利汽车 等知名企业成功开展了国际招标。
经过十多年来的实践,宁波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已从单一的招标业务,拓展到安全评价、 国际贸易、工程咨询、节能评估等。招标涉及的领域从单一的机械电气设备发展到冶金、轻工、纺织、化工、 城建、交通、医疗、卫生、金融、保险、环保、电子、IT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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