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 *** 关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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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金减免《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2.土地增值费的核定《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3.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浙江省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料的审批《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5.鸡血石原矿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和销售《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6.鸡血石加工单位审批《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7.经营鸡血石加工成品单位审批《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8.携带鸡血石原矿出境审批《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9.鸡血石原矿石出口审批《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烟草专卖局
51.烟叶收购审批发证《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2.生产、经营烟用香精、烟用箔、水松纸、滤嘴成型纸、烟机专用配件的批准《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3.专供出口卷烟国内销售审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4.外国烟草公司设立、延期和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的初审同意《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5.外国烟草公司卷烟促销活动的批准《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林业厅农业厅
13.植物检疫登记证《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厅
14.蚕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的行政再确定《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15.蚕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经营的行政再确定《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16.蚕种检验、检疫人员资格证《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17.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18.动物生产、经营、贮存的场所工程设计的审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19.动物防疫人员上岗证书《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和个人备案登记《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21.种公畜使用证《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建设厅
22.房屋产权证领取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3.房屋交易价格评估审定《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4.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私房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5.出租私房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6.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出租私房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7.住宅房屋装修验收《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28.白蚁防治机构资质《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办法》
29.白蚁防治人员资格《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办法》
30.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31.城市燃气从业人员岗位证《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32.外省设计、施工单位来本省承建液化气工程项目的验证《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33.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核定《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34.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城市地下水核准《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35.城市供水企业职工持证上岗《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36.城市规划区取水许可审核同意《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37.城市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资质审查《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38.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交通厅
39.航道上从事相关行为的审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40.航道上从事疏浚、挖土、采砂、打捞等作业的审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41.国防交通科技成果登记、转让许可《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42.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考核《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43.客运驾驶员资格《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海洋与渔业局
46.新设乡镇渔船修造厂(点)的审批《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7.非渔船修造厂(点)修造渔业船舶的技术认可《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8.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变更船籍港登记,凭乡镇人民 *** 证明《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9.乡镇渔业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签发《浙江省沿海乡镇船舶临时限额搭客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的通知
建办城[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行业大改革,盘点哪些被取消的资质
资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企业资质等级的高低,是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资质改革关乎行业发展全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预示着行业发展格局将产生新的变化。此时,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问题均有待重新认识和评估。
1、资质改革有利于“大建筑业”发展
此次资质改革的内容,业内人士给出了积极的评价。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原副局长汪士和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切实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的大动作,不仅大幅压减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而且大大拓宽了企业经营范围。现行《建筑法》已不适应建筑业的发展需求,不仅限制了建筑业企业经营范围,而且规定总承包企业承接的项目,需要分包的必须分包给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导致拥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越来越多,但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大刀阔斧的改革,新资质标准落地后,建筑业活动受限、专业分工过细的局面将得到改善,有利于“大建筑业”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军称,此次资质改革思路以“能减则减、能并则并”为原则,总体强化了市场竞争机制,在“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之间进行一次新的权重分配。对建筑业来说,未来,市场准入条件将更为宽松,这也对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
2、行业竞争面临新格局
此次最受关注的举措之一,是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明确“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对此,汪士和表示,这对拥有特级资质的企业的影响积极且深远。
在汪士和看来,综合资质的出现,为建筑业横向打通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通信、航空和铁路等各建设领域,最终形成“大建筑业”提供了机会。多年来,由于行政管理和投资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客观上造成了各领域的“垄断”。资质标准调整后,将打破行业间的界限,扫除企业承接相关工程时在资质方面的障碍,有实力的企业便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需求增加业务板块。这给建筑业发展格局带来了新变化。
另外,此次改革将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汪士和认为,这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
一是目前拥有三级资质的企业发展空间变大,将有机会与拥有二级资质的企业同台竞争,承揽更多工程项目;
2
二是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或将加剧;
3
三是拥有二级资质的企业不满足于现状,会通过提升技术实力、改革创新,向更高等级迈进。可以说,这项改革将倒逼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王军补充称,行业企业在改革中寻求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将要面临的风险。当前,不同行业之间技术、管理要求差异很大,企业在跨行业承揽业务前,必须考虑到经营风险和挑战,是否能在新的竞争格局中站稳脚跟,将是检验企业真正实力的“试金石”。
3、征求意见阶段博弈激烈
总体而言,此次资质调整对建筑业来说是重大利好,落地实施后将会对行业发展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目前,改革具体内容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各方仍在博弈之中,业内同仁应当积极行动、贡献智慧,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推动建筑业走上高质量发展道路。
征求意见稿提到,新资质标准发布后,设置适当的企业资质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汪士和表示,过渡期后实行简单换证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为,目前建筑市场上仍有不做实业、仅靠出卖资质来生存的企业,对于这种扰乱市场正常发展秩序的企业,一定要予以打击。汪士和建议,可以将资质调整和整顿市场结合起来,加入“换证时对企业进行两年内有无入库的工程项目”的考核内容,以便清查一批靠出卖资质生存的“僵尸企业”,更好地发挥资质改革的作用。
此外,今年 *** 工作报告提出“两新一重”建设,未来,“新基建”将成为建筑业企业角逐的又一个市场。汪士和建议,通信行业作为“新基建”的领头羊,应当将其增设到综合资质改革序列。
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令第175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 *** 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第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 *** 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市 *** 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 *** 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1、临时性登高作业审批(《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环境保护奖励审批(《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3、西湖船只行驶许可审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4、西湖船只超高、超宽核准(《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5、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批(《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6、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7、跨河架设阻塞水流构筑物审批(《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8、外地收购化妆品登记核准(《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9、五保户备案(《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10、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1、古建筑内临时装接电气线路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3、古建筑修缮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4、外地来杭销售字画审批(《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15、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审批(《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16、设立港埠企业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7、专用码头、仓库、货场转移产权、改建拆除等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8、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审核(《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杭政(1988)47号)
19、免征电力建设资金审核(《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20、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或联合办学审批(《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1、刊授、函授教材备案(《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2、专用有线电信网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4、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5、布设高压电等线路以及使用抗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6、迁移电信线路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7、单位经销图书、报刊业务量备案(《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8、大型防盗防火警报系统、监控设备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9、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0、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1、研制、生产安全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