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办理中介机构资质认定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审核(包括跨省经营备案、变更法人、延长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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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定》及《实施细则》
三、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2、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3、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有必备的资金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按协议予以赔偿。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1、自治区教育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征得自治区公安厅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
2、教育部商公安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通过我厅向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通知省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我厅关于资格认定的通知后,到我厅先行办理备用金的交存手续。
4、中介服务机构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其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他有关文件及证件依法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我厅和自治区公安厅申请备案。
六、行政许可时限:
6个月至1年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提出。
正常工作日期间受理时间: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
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19号
新疆 *** 尔自治区教育厅 外事处
邮编:830049
电话:0991-2850014
八、申请时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所有材料装订成一式三套):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介服务业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监理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六)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
(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
(八)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他组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执业资格第七条 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 *** 执业人员不得超过本行业规定的人数比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或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以外的中介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 鼓励中介机构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应当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原有中介机构应当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第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 ***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中介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执业。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介执业资格应当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对中介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国家尚未规定的,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全省考试办法由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报省人民 *** 备案。第三章 中介执业行为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除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中介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会计、审计、代理、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设立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无须办理工商登记的,从其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市场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取得相关许可的,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第八条 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便利性。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市场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市场中介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第十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市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市场中介机构。第十一条 市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十二条 服务时限由市场中介机构作出承诺或者与委托人约定。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在承诺期限、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第十三条 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 *** 指导价或者 *** 定价管理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具有行业、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收费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实行 *** 指导价或者 *** 定价。必要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约谈、建议、警示等方式进行行政指导,引导、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合理收费。第十四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六)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发改委[2005]2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 2005 第 29 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为严格市场准 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特制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经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马凯 二 OO 五年三月四日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 委(计委) ,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 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 *** 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 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 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实现 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 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 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 格证书》 ,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 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 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5 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 不少于 5 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60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 人员总数的 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2 名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 2 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10 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 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 2. 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 1 台,通信及信 息处理手段完备, 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 全部运用计 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 ISO9000 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的从优。 第九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3 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 不少于 5 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 人员总数的 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3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2 名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 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8 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 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 1 台,全部运用 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 8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十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 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5%, 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 (三)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1 名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 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5 年;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4 第十一条 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一般应从丙级资格做起。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因开展业务需拓宽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根据 第八、九、十、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该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相应等级的 临时资格。 第三章 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划分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 31 个专业划分:(一)公路; (二)铁路; (三)城市轨道交通; (四)民航; (五)水电; (六)核电、 核工业; (七) 火电;(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气;(十)石化;(十一)化工、医药;(十二) 建筑材料;(十三)机械;(十四)电子;(十五)轻工;(十六)纺织、化纤;(十 七)钢铁; (十八)有色冶金; (十九)农业; (二十)林业; (二十一)通信信息; (二 十二)广播电影电视;(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 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七) 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规划;(三十)综合经济(不受具 体专业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 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五)工程设计; (六)招标代理; (七)工程监理、设备监理; 5 (八)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综合经济专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 8 个; (二)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 名以上。 综合经济专业资格,除已取得资质的专业外,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 管理等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 范围的咨询资格。认定各专业和各项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 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 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工程 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五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 理系统》 软件内容, 并将文本文件同时报送初审机构。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函、 6 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 (一)报送电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写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 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及配备计算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 以及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2、扫描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 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社会 养老保险 和人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证明(工程设计等有关证书);上一年度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报送文本文件:除上述电子文本内容外,还需提供单位章程、质量管 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2 本。 以上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初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聘请有 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体 评审, 提出复审意见, 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六章 资格认定时限 第二十三条 资格认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受理时间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初审机构初审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不计 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和材料,在专家评审 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 7 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第七章 工程咨询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丙级资格证书 3 年、乙级资格证书 2 年的单位可按本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 升级或扩大专业服务范围手续;经复审核定降级的单位,先收缴原资格等级证 书,后核发新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降级处理。情节严 重的,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一)经检查,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 竞争规则的; (二)经核实,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 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 经重新审核和认定后,再领取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 (二)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 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办理变 更手续; (三)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 应报原资格认定单位备 案,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办理相应撤销和注销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受 每年一次执业检查。 第三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单位根据情节轻 8 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五)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损害其 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六)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申请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而擅自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程咨 询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资格认定的决定: (一)评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认定资格决定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资格认定 的; (三)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应当予以 9 撤销,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四)依法可以撤销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 (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认定工程咨询资格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认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 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资格申请和不受理申请理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本 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10 全面贯彻国家发改委第 29 号令,切实履行协会职责 ——解读“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上午好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佘健明会长的委派,经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同意,对国 家发改委第 29 号令即《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学习和理解,我先作 个发言,和各位交流,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大家知道,国家发改委于今年 3 月 4 日发布了第 29 号令,5 月 16 日发布 了 23 号公告, 月 7 日以发改投资[2005]983 号文印发了 6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 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在数月时间集中出台了关于工程咨询 》 的数个文件是前所未有的,充分体现了对工程咨询工作的重视,也从一个侧面 反射出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以下称认定办法)共九章 36 条以及 13 个附表,一一宣讲条文意义不大,我想从以下 4 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有关背景介绍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概念 认定办法对工程咨询、工程咨询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和工程咨询单位 资格认定的系列概念做了系统的最新表述。 1、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 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为 *** 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 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 续发展。 对工程咨询的性质、任务、职责和从业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及运用的基本方 11 法都作了明确、简练的表述,94 年的 2 号令和 03 年的章程,主要是针对工程 咨询业的表述。 2、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这是我们历来坚持的工程咨询单位三要素,评审中要注意加以区别,如对 不是企、事业单位的社团法人,只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以及那些从事金 融、财经、会计业务的以及施工承包业务的,就不是工程咨询单位,是一条排 他性的规定。 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沿用了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001 年 038 号文(以下称中咨协 038 号文)的 提法,是完整的、全面的,以往执业检查中常提的“三超”行为,即包括三部 分内容。 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 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规定,对行政许可分为普通、特许、资格资质、 核准、登记和其他 6 类事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是对应于第三款,提供公 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才能确定的行政许可 事项。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意义 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是国家发改委对投资体制改革配套的系列 文件之一,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 是投资体制 改革整体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工程咨询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处于成长阶段的新兴行业。去年 12 7 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上把工程咨询 纳入 *** 投资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这以前国家法律法规、 *** 文件都没有 这个词, 包括直接相关的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都没有这个词。 决定明确提出 “加 强 *** 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 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 管理”的要求,把“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作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的目标之一。 3、根据世贸组织分类标准,工程咨询属于服务贸易,在具体承诺的部门 类别中分属于“专业服务”及“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等部门。工程咨询是专 业服务业的重要领域,也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设施” ,对这一特定行业的 单位实行资格认定应该说是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
办一个林业上的资质证怎么办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中介机构如何管控
中介机构如何管控?加强中介机构项目质量控制和执业人员自律体系建设,约束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既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又切实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水平。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中介机构如何管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介机构如何管控 1
一、是抓源头,把好“资质准入关”。
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公选的方式择优遴选审价中介机构,组建审价中介机构库。根据 *** 投资项目规模,结合中介资质、能力水平等指标,分类选定甲级和乙级审价中介机构各5家,签订 *** 投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入围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入库中介实施两年周期制的动态管理,期满后根据中介服务情况和业务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或重新选定。
二、是抓核心,把好“评审质量关”。
一方面,健全评审资料管理。完善审价中介机构评审资料交接管理,工程项目评审资料必须由审价中介机构专人接收、审核,所有未经财政评审中心登记备案的评审资料不得进入评审程序。另一方面,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从规范评审程序入手,实施了中介评审“五项制度”,即:书面委托制度、现场监督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过程严细化制度、评审报告规范化制度。通过环环相扣的严细程序和规范执行,确保中介评审质量。
三、是抓关键,把好“进度管理关”。
合理安排审核时间。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程审核时间,委托书及合同关于审核时限的条款既有天数约定又精确到年月日,便于对审价中介机构评审的序时进度进行监督。健全评审委托延期申请备案机制。编制审价中介机构“工程项目评审委托延期申请书”,细化包括委托项目概况、申请延期理由、申请人及审批意见等内容,详细登记备案备查,强化了对审价中介机构延期评审行为的监管。完善评审委托分类汇总登记备案制。编制《评审委托汇总登记表》,根据不同的审价中介机构分类汇总登记委托评审项目详细内容,对审价中介机构进行全程时限监管,提高审价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实施评审进度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管理。在通过合同和表格等静态控制的前提下,对审核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工程项目,要求审价中介机构每半月汇报项目审核进度情况,提高项目审核效率。
四、是抓成效,把好“绩效考评关”。
出台审价中介机构业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从审价质量、评审效率、评审业绩等方面综合打分,严格奖惩机制,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 *** 投资项目审价中介机构招标采购的依据,年度排名靠前的,给予优先安排评审项目等激励政策,年度排名在末位的予以淘汰,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委托、取消入库资格、扣减评审服务费等处理,对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有效调动了审价中介机构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极大提高了评审质量。
中介机构如何管控 2
(一)加强中介机构从业管理。
1.中介机构设立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未登记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外地中介机构进济须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中介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等级条件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限制或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3.中介机构不得 *** *** 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聘用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3年以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原系领导干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人员,离职2年以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或者执业。
4.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视情给予为期2年以内的警示处理。警示期间,各级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清出本市中介市场。
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作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处理或清出本市中介市场处理决定前,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须采纳。
(二)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活动。2.中介机构须在经营场所明示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须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中介机构收费要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4.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等服务内容须真实、合法。要依法依规公开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5.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 *** 借用他人资质(资格)、出借出租资质(资格)、骗取资质等级或者聘用不符合执业要求的人员执业,以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承揽业务,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文件,采取串通、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行为。
6.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要建立执业记录,记载合同订立、委托事项、办理过程、结果、费用计算及支付等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中介活动的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群众(法人)举报投诉。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考核、奖励惩戒等制度措施,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信息库,各项信息除在本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开外,还要在全市诚信体系公开平台予以公开。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要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对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3.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各类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要推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4.监察机关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群众(法人)举报投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拓展延续
房屋中介归哪个部门管?
一、中介公司归哪个部门管
按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条例,中介公司归当地的房管局管。而如果中介公司有违规的情况,购房者就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投诉。有的城市房管局推出了投诉热线,可以针对购房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决,而购房者在中介公司遇到了问题,可以直接 *** 当地的房管局。
二、房管局的职责
房管局在房产买卖的交易中发挥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它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全市的住房交易进行审批和管理。
2、对城市单位的一些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还会监督买卖,起到协调和服务的职能。
3、城市里如果有动迁安置房,也归房管局主管。
4、如果需要办理房产证或者产权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到房管局去办理。
5、房管局要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怎样投诉中介最有效
1、可以向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2、直接向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投诉,一般来说处理也比较妥当,能够妥善解决。
3、通过当地的中介行业协会进行投诉。
4、可以向当地的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对于当地的房产交易会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5、直接拨打12315进行电话投诉,我们都知道12315热线能够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权益问题。
6、如果问题比较严重,还可以起诉中介公司,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