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转让流程
资质转让基本流程:1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乙级资质转让协议,接受资质转让方或资质受让方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乙级资质转让协议的委托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乙级资质转让协议,明确意向成交价格及委托服务费用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乙级资质转让协议;2,按照资质转让方或资质受让方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乙级资质转让协议的要求寻访合适的成交对象;3,双方各自委托一个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初步接触;4,共同指定一个资产评估机构对资质转让方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5,资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按照约定进行公司股权变更;6,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后,持资质证书到主管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权流转和抵押行为,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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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依法将林木所有权等林权权益抵押给债权人,用于担保借贷资金偿还的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和抵押的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具体承担林权流转和抵押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 (包括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公平、自愿、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第六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林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将其拥有的林权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除林权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与林权同时转移。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积极引导农民以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和股份制林场等形式,促进林木、林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第二章 林权流转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以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木转让、出租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于会议前15日将相关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转让、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转让、出租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林权流转是否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流转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年。第十三条 林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林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林木出租后转租的,应当征得原出租人同意。第十五条 已经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林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林地类型、坐落、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林地被征收时的利益分配;
(六)合同期满时林木的存量及该林木的处置,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林权流转合同应当附林地、林木所处位置的地形图。
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林权证转让协议怎么写?
你好!
林权流转合同
甲 方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乙级资质转让协议:****
乙 方:****
身份证号:
为充分利用山场资源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乙级资质转让协议,发展现代林业,搞活林业经济,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平等、互惠互利”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乙级资质转让协议的原则,甲方依法定程序将本人家庭承包浙江省杭州市林业乙级资质转让协议的林木所有权自愿抵押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现依据《合同法》、《**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有关规定,就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一、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山场范围:
甲方抵押给乙方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的山场座落**县**乡**村****,面积为287.2亩,山场现有林木蓄积量为***** 立方米,具体详见附图表:高山林场流转山场明细表和1:1万的地形图。
二、抵押林地林木经营权期限及起止时间:
经营权抵押期限为**年整。即从2011年5月30日起至 2040年 12月1 日止。
三、流转林地用途:
甲方将本场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用于扩大林业生产融资抵押,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四、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的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的价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2、付款方式:乙方购买林地林木经营权价款在竞买成交后付20%即 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给甲方30%即 万元;在甲方负责将流转山场林权证变更到乙方名下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将全部余款即 万元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流转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仍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转让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甲方确保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未用于甲方的债务抵押,并确保林权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性。如林地林木发生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对流转的林地林木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林木及其产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负。乙方在经营期内,必须接受道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林业工作站的行业管理和林业技术指导,应严格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林业政策、法规进行合法经营。甲方有权依法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转让林地的使用,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转让林地林木的行为;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林木的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期间,乙方有权享有转让山场范围内的国家优惠政策和林业政策支持(包括公益林补助等)。转让山场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经营期间,乙方如需间、主伐生产时,应在采伐的前一年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期间主伐的林木山场地点、生产木材的计划指标,然后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乙方申报计划,派员到实地核定山场,搞好作业设计,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采伐指标后乙方方可间、主伐生产,间、主伐木材的营销,由乙方自主经营,按章缴纳税费,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放行手续。乙方进行林产品加工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并取得有关经营(加工)许可证。
5、经营期间,乙方有自主经营开发的权利。但乙方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好珍稀动植物,科学管理森林资源。
6、乙方在经营期内,当年主伐完的山场,次年必须造上幼林,所造林木在经营期内归乙方所有。
7、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山场的林地用途,应依法采伐,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山场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乙方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履行法律责任,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同时向林业部门报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和督查管理工作。
8、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山林或周边发生森林病虫害,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所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乙方范围内的山林乙方负责。
9、甲方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甲方的山林经营权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其变更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合同到期后,经营权自动终止。
10、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10个月通知另一方。
11、按合同约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付清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的余款,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交纳2%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付清款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
12、合同到期或终止,林场资源归属甲方,乙方在经营期间所投资兴建的道路将赠予甲方,在开发经营中兴建的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可按当时的市场评估价协商转让给甲方。
六、乙方经营期满后山场的移交办法:
合同期满,乙方必须将所经营的山场按幼林造林合格标准全部造上林后无偿交还给甲方。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1、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法律和政策因素除外)单方面违约,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期限内乙方应交纳转让金的10%偿付),同时对乙方所投资项目按评估后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2、乙方单方面违约已付转让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剩余期限内乙方应交纳转让金的10%的违约金。
3、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未及时履行或拒不履行义务,除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违约责任外,时限超过一年不履行合同的,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1.本合同不以法人的变更而变更。
2、乙方将本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必须保证付清款项给甲方并需经得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由于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违约方赔偿一切损失后,合同自然终止。
4、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可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严格自觉履行。
6、本合同的履行地在江西省泰和县境内。
九、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在场人: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主管机关: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2011年 月 日
附件:1、高山林场林权流转明细表;
2、流转林地附图;
3、甲方林权复印件;
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保护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承包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第三条 承包合同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人民 *** 农村经济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 *** 设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设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设在同级人民 *** 农村经济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内。第四条 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具有相应承包经营能力的专业队(组)、联户、农户、社员个人。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力承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或人员也可以承包。第五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以及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发包、承包后所有权不变。第七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八条 承包合同的发包项目、期限、指标和方式等,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九条 发包方在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检查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情况。
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条件和服务,保障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 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承包方必须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生产任务,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税款,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出售农产品,向发包方交纳承包金或农产品。
承包方对所承包的土地和其他和平资料不得出卖、出租、抵押,不得擅自转包、转让,不得毁坏、抛荒,不得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第二章 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一条 签订承包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发包方加盖公章。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经营的项目及位置、数量和质量;
(二)承包合同履行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日期;
(三)发包方应提供的农用生产资料、生产资金、服务项目,以及由此收取的费用;
(四)承包产量、收入等任务指标;
(五)对承包方利用、改良、保护承包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责任和奖罚规定;
(六)收益的分配办法,包括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实物或承包金的数量;
(七)承包方应完成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
(八)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承包合同不得履行的处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仲裁及其他争议处理办法;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应当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鉴证。其中,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的,应当向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鉴证。第十四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或人员承包时,承包者必须持有身份证明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的证明,并须有相当的财产作抵押或由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农户或个人担保,担保人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五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包给第三者,仍由原承包者履行合同;也可以将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履行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终止合同关系。
承包方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者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让或转包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