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令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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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 *** 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第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 *** 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市 *** 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 *** 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1、临时性登高作业审批(《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环境保护奖励审批(《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3、西湖船只行驶许可审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4、西湖船只超高、超宽核准(《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5、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批(《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6、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7、跨河架设阻塞水流构筑物审批(《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8、外地收购化妆品登记核准(《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9、五保户备案(《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10、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1、古建筑内临时装接电气线路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3、古建筑修缮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4、外地来杭销售字画审批(《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15、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审批(《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16、设立港埠企业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7、专用码头、仓库、货场转移产权、改建拆除等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8、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审核(《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杭政(1988)47号)
19、免征电力建设资金审核(《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20、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或联合办学审批(《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1、刊授、函授教材备案(《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2、专用有线电信网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4、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5、布设高压电等线路以及使用抗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6、迁移电信线路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7、单位经销图书、报刊业务量备案(《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8、大型防盗防火警报系统、监控设备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9、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0、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1、研制、生产安全技
杭州第三批集中供地:降低报名门槛,房企参与度提高
浙江省杭州市11月20日发布第三批土地出让公告 ,合计推出35宗地块,合计出让土地面积176.21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为416.07万平方米,起始总价为712.92亿元,将于12月21日集中出让。
澎湃新闻注意到,较第二批集中供地,杭州放宽报名资格、竞品质等要求,同时下调了部分地块的出让单价,并上调部分地块的项目预售价格。
报名资格放宽:不限报名数量,不再限制开发资质年限
出让文件显示, 较第二批集中供地,第三批集中供地不再限制房企最多报名5宗非竞品质地块。仅要求,同一集团成员企业不得同时报名竞买(含联合竞买)同一地块;同一集团成员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与集团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含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对于开发资质,第二批集中供地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一年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本次集中供地,仅杭政储出[2021]37号地块和杭政储出[2021]51号地块要求相关部门认定的竞买资质,其余地块均要求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再要求年限。
据第三方研究机构中国指数研究院的统计,有浙江本地房企在第三批集中供地中合计报名10宗土地。
另有房企人士说,这些举措可能对有些房企不构成限制,但就规则本身而言,可以看出地方 *** 在土地竞买中的对规则的调整,对房企来说是积极的,如果想多参与也是可以的。
降地价、提房价,房企参与度提升
多家房企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此次挂牌的部分地块降低了地价、提高(未来楼盘)售价。本批次地块的最高溢价率为10%,较第二批非“竞品质”地块的溢价低了5个百分点。
当土地竞价未达到上限价格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当土地竞价达到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线下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不再“竞品质”,改为“定品质”。此前,杭州市第二批集中供地试点的10宗“竞品质”地块全部流拍,在品质方面,第三批集中出让地块均设置成“定品质”,取消现房销售条款,品质标准由 *** 制定。
部分地块的销售限价上涨200元-2000元/平方米,涨幅约5%;部分地块地价下调,主城地价降幅约13%-18%。
涨幅最多的为杭政储出[2021]47号地块,该地块出让文件显示,地块所建商品住房毛坯销售均价不高于36000元/平方米,且毛坯销售最高单价不高于39600元/平方米。如实施装修销售的,装修价格不高于4000元/平方米。
以此推算,该项目建成后的精装修价格最高均价为40000元/平方米,较该区域此前的最高38000元/平方米上涨2000元/平方米,涨幅约5.26%。
同时,杭州恢复“勾地”,勾地保证金仅是起始地价的10%,较正常参与支付的20%保证金减少一半,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企的资金压力。
多个举措之后,杭州地块的参与度提高,据第三方研究机构中国研究院的数据,最受房企追捧的拱墅区桥西拱宸桥单元GS0609-12地块,申请勾地的房企达到10家。
房企人士:第三批地块的利润很高
房企的态度正在发生变化。
报名参拍杭州第三批集中供地的房企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公司判断政策见底,市场仍未见底,在投资拿地上有所放松,但整体还是十分谨慎的。公司在杭州储备不多,处于需要补货的阶段,杭州是安全性和流速都不错的城市,所以也是公司最早“放松”的城市。
另一家参与杭州市土地竞买的房企人士表示,此前市场下行,对于拿地公司持观望态度,随着一些积极信息的释放,对于市场的看法有所回转,仍会考虑投资杭州等一二线城市的综合物业。
一位长期关注杭州房地产市场的房企人士表示,现在是拿地的好时机,我们对此次推出的地块进行了测算,即使是所有地块达到 *** 设置的最高限价,净利润仍有10%,最高的约15%,这是很高的利润水平,是首批供地时大家不敢想的水平。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调查资质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 *** 以土地所有者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调查资质出让的身份,将杭州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调查资质出让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 ***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出让金,包括土地的级差地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市人民 *** 批准,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控制性规划指标、年限、出让方式等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共同拟订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第五条 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具有与该地块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浙江省杭州市林业调查资质出让;
(二)具有该地愉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符合市 ***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管理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途50年。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应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条件;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第九条 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市 ***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境外的企业、公司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应以美元支付定金、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支付完全部出让金后,应当依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持出让合同、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从《国有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开始。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管理局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二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市土地管理局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应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第十四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应提前三十日发出拍卖公告。第十五条 下列文书由竞投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购领: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土地出让和使用条件;
(三)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十六条 竞投者须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