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型式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专项类是指综合检测机构以外的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 综合类按其可承担的风险、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专项类按其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桥梁隧道工程4个专项类别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专项资质不分等级。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九十九条6868建设工程竣工后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等级标准 (一)综合甲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5大类的检测能力。 (二)综合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检测能力,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3大类的检测能力。 (三)综合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和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 (四)专项类检测机构必须满足2-1的基本要求和表2-2的必备检测能力。 (五)有关检测能力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参见附件1. 三、审核程序 【与部令协调,如果部令有规定,则不再列出】 (一)综合甲级及专项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合格后报住建部批准。 (二)综合乙级、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并审批。 (三)新成立的综合类检测机构需从丙级开始申请。 (四)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检测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图; (4)机构平面图; (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7)技术人员的职称证、 身份证 、 社会保险 证明及 劳动合同 的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资格及专门要求(具体根据部令等)的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检测用房产权证明或 租赁协议 ; (9)近5年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需要时) (10)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五)受理及审批程序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给出书面结果。 3、对审查结果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四、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综合甲级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各类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二)综合乙级的检测机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下列工程: (1)3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综合丙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下列工程: (1)20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主要从工程质量的内容方面展开检测。一般情况下来说,工程检测的等级分为甲乙几个等级。在工程检测的过程当中由专业人员对于工程质量的各个内容方面进行检测。以上即为工程质量检测等级的大致规定与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范围介绍?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范围规定哪些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综合技术资源、检测能力和工作业绩,分为建筑工程综合类和专业类二类检测机构。其中综合类检测机构设甲乙两个等级,专业类检测机构设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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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范围:
(一)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类企业资质标准
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可跨地区承担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同)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乙级资质的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以及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二)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类企业资质标准
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甲级资质的机构:可跨地区承担对应专业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乙级资质的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对应专业的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以及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丙级资质的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对应专业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含学校、医院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以及小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注:1、建筑工程规模划分详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3-21-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相关规定。
2、市政类项目规模见《市政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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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全文」(2)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全文」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后,检测人员应持调出证明和新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岗位证书原件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凡是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注销其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工作: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未按有关检测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违反相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
(五)超出本人岗位证书所核定的检测项目或参数的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
(六)超出所在检测单位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
(七)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的;
(八)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损毁、涂改、转借、出租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如有遗失,检测人员应持在市级公众媒体发布的遗失公告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四章 检测实施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科学、公正,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的设施、检测场地以及照明、通风、温度、湿度等应适于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仪器应按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质量事故鉴定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一方或纠纷双方共同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委托。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或委托单。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对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委托单位等有隶属关系、股份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在检测过程中,应当采用收试分离、双人上岗及其它有效措施,确保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
在施工阶段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有权查看。
第三十一条 检测报告中的数据及结论必须准确、可靠、全面,字迹清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重庆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计量认证标志;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报告骑缝章;检测报告空白栏应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蔽;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章;检测报告应注明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的指定单位及姓名。
(二)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检测日期等不得更改。
(三)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宜采用全市统一的表格格式。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检测试样留置:
(一)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标准规范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其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三)对有争议的试样,应至少留置3天;对委托方有明确要求的试样,应按委托方要求留置。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加强检测资料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及检测资料档案管理的完整,保证检测资料具有可追溯性;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检测项目分类;检测报告应按年度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改。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采用先进的数据采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测项目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台账,并定期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职责时,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及检测人员资格能力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资质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是否按规定承接委托检测业务并签定合同或委托单,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三)检测资料是否按检测项目分类,并按年度连续编号归档;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检测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五)对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四十一条 各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对发现检测机构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应及时报告检测资质审批机关。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收到投诉后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罚则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有关文书表格,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及《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暂行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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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专门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见证人抽样检测机构在80万元以上,与所申请的检测资格相对应的项目必须通过计量认证。 有10多名经过质量测试,施工,监督或设计以及相关测试技术培训的专业人员。
偏远地区(地区)有超过6名专家和技术人员,并且某些设备,设备和工作场所符合执行检查的要求。 其中一些必须通过测量仪器的使用,这是强制性的验证。 在认证之前使用测量验证;具有完善的技术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其他建筑标准
在基础工程检查类别中,有四名或以上的专业工程师从事工程桩检查超过三年,并且具有高级或中级资格,其中之一是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在主要的结构工程检查类别中,有四名或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结构工程检查三年以上,并且具有中高级专业,其中一名具有第二级资格。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筑幕墙技术检查的类别应包括从事建筑幕墙检查工作至少三年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四名或以上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钢结构工程检查”类别至少需要四名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工程师,他们从事钢结构的机械连接检查和钢格结构的变形检查至少三年。我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资格。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资质要求
检测机构资质的要求包括以下3点: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_百度百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