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丙级可以开银行账户吗
可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丙级可以开银行账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协会资质办理条件,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协会资质办理条件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如何注册林业资询评估证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
信息来源:主站 发布日期:2013-0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申报地下水压采林业项目的条件
申报地下水压采林业项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林地基础条件。林地为长期以来没有硬化、损坏或破坏的自然森林地或新种植小班。如果是新种植小班必须为大棚栽培或优良苗木移植技术规程异常关键设备采购等采取专业有序测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2. 站位条件。森林地需符合地下水埋深和地下水涵盖面积等要求,并进行调查和认定。
3. 内在条件。可利用地下水灌溉造林,适合亚洲萎木等水生树种的人工定植地。
4. 缓冲带条件。该项目需要相应的缓冲带,以防止地下水因灌溉及采配作业影响周边区域。
5. 项目实施条件。申报单位需具备从事林业、水利工程、土地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具有相关资质、技术和经验等;并需要针对该项目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林业种植、地下水浅层开垦、水文观测和数据分析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地下水压采林业项目对于周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较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难度,因此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决策与操作。在申报过程中需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法规和政策等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项目实施符合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广东省林业学会造林绿化施工单位丙级资质标准
一: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现在已经从新开启申请,又广东省林业学会审批,一年有四次申请时间,分为三月一次。
1.资质分为四种: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
2.资质都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单位可从丙级开始申请。
二,四专业资质丙级标准: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丙级):
1资历和荣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30万
c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M2
d单位成立不少于6个月
g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批评.
2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60%:
b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1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3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b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造林绿化监理丙级):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地理法人资格: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30万:
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m²;
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没有发生过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技术力量:
正式职工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50%;
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员不少于1名;
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有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低于6个月;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m²)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1人。
能独立承担一般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规划设计业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丙级):
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5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1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机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10hm²1/天的作业能力
三,四专业资质业务范围:
1: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施工与管养。
2: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监理。
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林业规划设计,可行性报告咨询,林业标准制定等。
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防和防治施工。
林业资质更多详细内容问题可与方讨论。
一级建筑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法律主观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协会资质办理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协会资质办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协会资质办理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含变更记录栏);四、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五、代表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或质量核验资料,有必要是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六、近三年统计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筑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与材料消耗情况》);七、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八、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建筑资质代办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十一、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十二、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证书;十三、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十四、建筑资质代办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数要求的,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反应专业的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法律依据《建筑法》。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