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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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林业产品批发属于商业贸易吗
林业产品批发属于商业贸易贵州省贵阳市林业产品批发资质,因为林业产品批发涉及到买卖双方之间贵州省贵阳市林业产品批发资质的采购和销售。
贵州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 *** 令
(第128号)
《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 *** 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贵州省贵阳市林业产品批发资质,现予公布贵州省贵阳市林业产品批发资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赵克志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省委、省人民 *** 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省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贵州省贵阳市林业产品批发资质了全面的清理工作。经省 *** 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贵州省贵阳市林业产品批发资质: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 *** 规章设定的404项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直机关继续实施。
各省直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人民 *** 决定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04项)
省人民 *** 决定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04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1.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以及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合并及停办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98年8月29日公布)《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省人民 *** 2. 对在省人民 *** 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贵州省贵阳市林业产品批发资质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省人民 *** 3. 改变省人民 *** 批准用地的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 *** 4. 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 *** 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权限审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省人民 *** 6. 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人民 *** 7. 权限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 *** 8.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3月2日公布)省人民 *** 9. 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00年7月8日公布)《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省人民 *** 10. 确需围垦河道的审批《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公布)省人民 *** 11. 权限内企业不使用 *** 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2004年9月1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公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2004年7月23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3. 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2004年10月9日发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 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省 *** 令第89号,2005年12月29日发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5. 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1994年12月20日发布)省能源局16.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省能源局17. 核发矿长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省能源局18. 价格评估人员执
办一个林业上的资质证怎么办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贵州省人民 *** 关于发布《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木材流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是指从事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和购销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流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流通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木材经营加工第五条 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全额管理。木材经营加工规模与布局,应与当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相适应,经营、加工木材,不得超过法定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第六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和以木材为燃料的窑厂,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和审验。第七条 以木材为加工原料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指标进行生产和加工,不准出售原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证件的木材。第八条 林区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需要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须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数量收购依法采伐的木材。
国有林场(包括国有采育林场、非林业部门的国有林场)的自产材,可依法自主经营。
有条件的乡(镇)林场或联办林场,实行贸工林一体化经营的,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法经营自产材。第三章 木材集市第九条 木材集市是指有固定的场地、设施,有多个经营主体进场公开进行木材交易的场所,包括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木材交易市场和批发市场。第十条 进入集市交易的木材,必须持有木材来源合法的证件。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自有的零星树木,须持有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林业站证明;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人进入集市交易的木材,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第十一条 从事木材及林产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木材运输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运输木材和林产品(名录附后),必须持有运输证件:
(一)运输出县境的,必须持有《省内木材(林产品)运输证》;
(二)运输出省境的,必须持有《出省木材运输证》;
(三)运输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的木材出县境、出省境的,必须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加盖“珍稀树种木材专用章”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四)在县境内运输木材,须持有《县内木材运输证》。第十三条 从事木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并向办证机关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其他证件;
(二)木材检尺码单或木材运输单;
(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四)林业费金收据和完税票据。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木材整车计划(含外贸出口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铁路部门申报。经营木材的单位,应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木材运输申请,经批准后,凭《出省木材运输证》发运。铁路零担或集装箱托运木材,持《出省木材运输证》到车站直接申办。第十五条 严禁伪造、倒卖和涂改木材运输证。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加强对木材流通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林业、公安、工商、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木材的行为。第十七条 林政、木材检查站负责木材流通的检查监督。林政管理员和木材检查员可以进入车站、码头、木材经营加工场所、木材集市检查本办法规定凭证运输的木材,对运载木材的车、船,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木材检查工作人员实施木材检查的内容是:
(一)运输的木材是否持有木材运输证、木材运单,证货是否相符;
(二)车站、码头、木材经营加工场所和木材集市的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是否具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四)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应检查的其他项目和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