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申请
最近直播很多朋友问我,我养殖野鸡孔雀要办什么证,去哪里办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办里所有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首先去当地市 *** 林业局找到野生动物保护办公室(野保站),野保站会给您一份资料,按照上面资去找齐就可提交申请办理,不要任何费用,一般要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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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明,兽医证明,引种证明,引种对方驯养和经营两分证件的复印件,个人养殖申请报告,野生动养殖可行性报告
野生动物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首先办理的是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等您养大了要出售了,才能办理野生动物产品经营许可证,(一般是半年就可以办了),在要出售前就要提前申请办理,省的耽误销售时间,而增加成本,申请需要:
土地证明,兽医证明,引种证明,引种对方驯养和经营两分证件的复印件,个人之前办理的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复印件,个人产品经营申请报告
野生动物分国家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级别,一级保护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到国家林业局办理,二级保护在省厅办理,一般保护在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办理. 属于一般保护动物. 到县林业局办理就可以了.
野生动物养殖办证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村社、乡镇或街道签字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7、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8、兽医资格证复印件;
9、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10、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
扩展资料:
如果要购买、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保护的这些动物,须有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的“身份证”,且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如果想养蛇等陆生野生动物,则须具备一定条件,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
受理机构:县林业局森保站,决定机构: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森林公安:养蛇等陆生野生动物需要申请办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南省海口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保护、拯救本省海南省海口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海南省海口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海南省海口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保护、管理和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海南省海口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司法、海关、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林业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其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第八条 设立省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第十条 本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第十一条 本省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提供场所或者服务。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菜谱招徕、诱导顾客食用。第十三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检疫检验。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四条 禁止非法猎捕国家和省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展览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猎捕的,必须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领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猎捕野生动物或者进行妨碍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
(二)禁猎禁渔区;
(三)候鸟的主要繁殖停歇地;
(四)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名胜古迹区、风景游览区。
各市县的禁猎禁渔区,由市县人民 *** 划定;跨市县的禁猎禁渔区,由省人民 *** 划定。第十六条 在非禁猎区猎捕非禁猎的野生动物,以每年的6月至翌年的2月为猎捕期,3月至5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报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广泛开展爱鸟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每年3月20日至26日为本省爱鸟周,8月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餐饮单位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单位等应当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引导全体公民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责任保护本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制止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猎枪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人民 *** 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9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拯救本省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一、二级)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省级)。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保护、管理和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环境保护、海洋、水利、公安、工商、司法、海关、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林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其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费更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第八条 设立省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九条 禁止非法猎捕国家和省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展览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猎捕的,须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领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猎捕野生动物或者进行防害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
(二)禁猎禁渔区;
(三)候鸟的主要繁殖停歇地;
(四)城镇工矿区、文物的保护区、名胜古迹区、风景游览区。
各市县的禁猎禁渔区,由市县人民 *** 划定;跨市县的禁猎禁渔区,由省人民 *** 划定。第十一条 在非禁猎区猎捕非禁猎的野生动物,以每年的六月至翌年的二月为猎捕期,三月至五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须报市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广泛开展爱鸟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每年的三月二十日至二十六日为本省爱鸟周,八月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经营野生动物的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地方张挂保护野生动物图谱。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责任保护本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制止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猎枪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人民 *** 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调查,掌握野生动物资源的消长情况,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第十七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猎捕者应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期限、场所、工具、方法进行猎捕。严禁使用军用武器、炸药、地弓、铁网、大铁夹、地枪、排铳、围猎、陷坑、掏窝(巢)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其生存环境、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第十九条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向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须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