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9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第三条 黑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
行政公署、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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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系统的农业主管机构主管垦区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并逐步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存放、试种场所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
(三)查询与植物检疫违法案件有关的人员,并提取证据。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并持有农业部统一颁发的《植物检疫员证》。第七条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名单执行。本省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第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资料。省植物检疫机构编制全省分布到乡、农场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资料,行署、市、县和农垦系统编制分布到村、分场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资料,并报省植物检疫机构备案。第九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每三年普查一次,重点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每年普查一次。第十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普遍的地区,应将未发生地域划为保护区;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 *** 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十一条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在调运前十五天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实施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数量多少、以何种方式运输、邮寄,必须经过检疫。
对可能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应实施检疫;已被污染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第十二条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检疫手续:
(一)在省内调运的,调入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根据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验,经检疫合格后,由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按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验,经检疫合格后,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但调往省外繁育基地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省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签发检疫证书。
(三)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审批,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要求,取得调出省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或复查,复查中发现问题的,由有关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共同协商解决。
农林业生产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
采取下列措施可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绿肥生产资质:
1、增施有机肥。增施羊栏粪、兔子粪、圈肥、厩肥、堆肥、沤肥、饼肥、人粪尿、河湖泥、沼渣、沼液等有机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绿肥生产资质,都可以快速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
2、秸秆还田。研究表明,秸秆直接还田比施用等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绿肥生产资质的沤肥效果更好。目前,主要推广小麦、玉米秸秆还田技术。但在秸秆还田时,应适量增施氮肥,提高土壤的碳氮比,避免微生物与作物争夺氮肥。 在给果树深翻施肥时,填埋落叶、杂草、病僵果等,与农田里进行秸秆还田的作用是一致的。
3、粮肥轮作、间作,用地养地相结合。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复种指数越来越高,致使土壤有机质含量降低,肥力下降。实行粮肥轮作、间作制度,不仅可以保持和提高有机质含量,还可以改善土壤有机质的品质,活化已经老化了的腐殖质。
4、栽培绿肥。栽培绿肥可为土壤提供丰富的有机质和氮素,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及土壤的理化性状。主要绿肥品种有紫花苜蓿、绿豆、田菁等。
5、行间覆草(果园盖草)。夏季在果树或农作物的行间覆盖20厘米厚的杂草或农作物秸秆,既可以抗旱保墒,又可以防除杂草,秸秆腐烂后还可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
6、果园生草。在果树的行间种植三叶草、鼠尾草、紫花苜蓿等专用牧草或实行自然生草,待杂草长到30厘米左右进行刈割,覆盖于树盘或行间,腐烂后也可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培肥地力。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8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绿肥生产资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绿肥生产资质的适用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第三条 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省植物检疫植物保护站。
行政公署、市、县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植物保护站或相应的植物检疫机构。
国营农场总局和其隶属的国营农场管理局的植物检疫植物保护站,在省农牧渔业厅领导下,具体负责国营农场系统的植物检疫工作。国营农场系统的种苗省间调运、国外引种等检疫工作,由省农牧渔业厅植物检疫植物保护站负责。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并逐步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第五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并持有农牧渔业部统一颁发的《植物检疫员证》。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当地农业院校、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有关设置特邀检疫员的办法由省农牧渔业厅制定。第六条 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农牧渔业部统一制定的名单执行。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省农牧渔业厅制定、公布。第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对本地的植物检疫对象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省植物检疫植物保护站编制全省分布到乡、农场的检疫对象资料,行署、市、县和国营农场总局、国营农场管理局编制分布到村、分场的检疫对象资料,并报省植物检疫植物保护站备案。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从事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生产、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登记。第八条 局部地区发生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绿肥生产资质;发生检疫对象比较普遍的地区,则应将未发生地域划为保护区,疫区和保护区划定在本市(地)范围内的,由市、行署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 *** 或行署批准;涉及到两个市(地)以上的,由省农牧渔业厅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
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国营农场总局批准,报省农牧渔业厅备案;涉及国营农场与各地、市、县的,由国营农场总局和农牧渔业厅协商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农牧渔业部备案。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相同。第九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发生检疫对象普遍的地区,应将未发生地域划为保护区;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 *** 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十条 应受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繁殖材料的调运,须按下列要求办理检疫手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绿肥生产资质:
(一)在省内调运的,调入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根据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验,经检疫合格后,由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按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验,经检疫合格后,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委托的行署、市、县、国营农场总局、国营农场管理局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省植物检疫植物保护站或受其委托的地、市、县、国营农场总局、国营农场管理局植物检疫机构审批,由省植物检疫植物保护站或受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省提出检疫要求,取得调出省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调入的种子、苗木及植物产品进行查证或复查,复查中发现问题的,由有关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共同协商解决。
哈尔滨穿过植物园的高架桥对植物是否有影响?
拯救“城市绿肺”——植物园
道路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基本物质条件。城市交通的发展,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哈尔滨市今年路网改造建设工程的开工,一个全新的哈尔滨呼之欲出。在期盼享受顺畅出行的同时,不免让人陷入深深的忧虑!那就是横跨植物园的高架桥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始建于1958年,占地面积136公顷。1992年经国家原林业部批准为哈尔滨国家森林公园。园内建有十五个植物专类园区,引种、保存、保护植物1500余种,是我国被国际植物园组织列入具有国际植物园使命的10个植物园之一;是哈尔滨市区现存最大的一片城市森林绿地,也是我国目前唯一处地处于大城市市区的国家级森林植物园。
高架桥的修建殃及桥下3000余树木的生死。高架桥横跨植物园区域内施工涉及到29种3660余株树木,这些树木或被砍伐或被严重遮光导致不能正常生长,几千株大树的命运可想而知。尤为痛惜的是其中有国家级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5种1686余株,五十多年来,是这座救生艇让她们脆弱的生命得以繁衍,可如今这庇护植物的“诺亚方舟”怕也无能为力…
高架桥的修建将使“城市空调机”不堪重负。植物园被誉为“天然氧吧”、“都市绿肺”,这是因为大面积独具特色的森林植物形成天然的大空调,调节着这里的温度和湿度;而且这片森林对整个哈尔滨的区域气候变化也起到直接的调节作用。然而高架桥上来往的汽车所带来的尾气、噪声和烟尘必将永久性的使脆弱的植物不堪重负。浓郁苍茫的林海风情没有了,清新幽雅的生态环境没有了,远离都市喧嚣、放松身心的那分宁静空间没有了,就连栖息在林中的鸟儿也不见了…“肺”真的将 “废”了…
高架桥的修建将大自然的和谐之美破坏殆尽。植物园不仅是一个向城市提供新鲜氧气的绿色之肺,更是一个向社会展示植物遗产及植物精髓的文化胜地、一个向市民奉献出大自然之美的休闲客厅。跨越的高架桥将植物园拦腰斩断,大自然的和谐之美在这里支离破碎,让在城市钢筋水泥中穿行、崇尚大自然的人们疲惫而无处可逃。
高架桥的修建给森林火灾的发生埋下了致命的隐患。春秋两季气候干燥,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来来往往的车辆和行人无意间抛弃的烟头都可能引发一场防不胜防的森林火灾,其后果不堪设想。
高架桥的修建是对《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的无情践踏。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是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基地、东北地区珍稀植物保护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更是哈尔滨市区内面积最大、生态系统最稳定的森林绿地和氧源地,并誉为“哈尔滨之肺”和“城市绿洲”。众多高端的定位,充分显示了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无可比拟的重要性。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在植物园内新建城市公用设施”。原黑龙江省省长张左己同志2003年10月曾有过批示“1.森林植物园和太阳岛是哈尔滨人的命根子,要世世代代保护好,决不允许破坏。2.园区规划和市政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并行不悖。---地面设施特别是道路穿越园区是绝对不允许的---”。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是建国以来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植物园的资源进行保护。它标志着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将在法律的有效保护下依法开展植物保护、科学研究等工作;它标志着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的植物从此有了“护身符”;它更标志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生态环境”等理念已得到“名正言顺”的高度而有力的认可。
横跨植物园的搭建高架桥,难道不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蔑视和无情践踏吗?
道路改造,顺畅交通本是一件得民心,顺民意、造福子孙后代的大好事,可是我们没有理由非要违背科学发展观,把城市建设建立在以破坏生态环境为巨大代价的基础上,使一个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饱含几代人心血和汗水弥足珍贵的都市绿洲毁于一旦。这也与目前全球倡导的森林碳汇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国外尚且不谈,长沙、北京、广州等现代都市都要为了保护环境不被破坏,采用绕开或地下施工方案,我们为什么不能呢?横跨植物园的高架桥的搭建其破坏性是不可修复的,不可估量的,更是长期的、殃及子孙后代的,必将给后人留下千古遗憾!
横跨植物园架设高架桥并不是解决哈尔滨城市交通拥挤的唯一途径,为了保护环境绕道而行乃千年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