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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测绘管理办法
1、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不得采取自行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测绘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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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将《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3、第十三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采用集中建库、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进行建设,由市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4、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5、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必须使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第七条 制定城市详细规划、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建筑日照间距的,由长春市人民 *** 作出具体规定。
6、在长春市办理“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换证新规定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换证新规定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将第五条中的“房地产管理局”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十六条。
第三条 长春市规划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以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作为统一工作平台,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按年度评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信息采集。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长春如何办理”发放测绘作业证?
在长春市办理“发放测绘作业证”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测绘资质证书》副本(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2 份;彩色复印件和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申报材料 《测绘作业证申请表》一式2份(计算机打印);申请测绘人员一寸彩色照片3张;申请测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一式1份(计算机打印)。
在长春市办理“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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