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水土保持资质
水土保持资质办理程序如下江苏省南京市水土保持和林业资质:
(一)信息报送。申请单位应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水平评价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填报信息江苏省南京市水土保持和林业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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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公开。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上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单位业绩、从业时间、信用度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评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咨询与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单位水平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审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向社会公告。
(六)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包括1正本和3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 *** 应当积极推进 *** 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 ***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 *** 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 *** 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 *** 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 *** 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江苏省南京市水土保持和林业资质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 *** 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水土保持资质是什么?哪个部门发证的
水土保持资质是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水土保持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水平评价工作,申请单位应在每年 6 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评价结果于当年 9 月底前公布。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 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不少于 2 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4 人;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 2 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评价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三)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申请水平评价诚信承诺书;
(六)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七)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在职证明材料:1)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 6 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2)企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 6 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南京水土保持公司有哪几家?要人的哪几家?
乙级资质4家江苏省南京市水土保持和林业资质:南京林业大学、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和谐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丙级资质1家江苏省南京市水土保持和林业资质:南京市六合区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中心站
是否在招人不清楚。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20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制度。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本市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 *** 年度考核内容,并将行政首长任期内水土保持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生产建设活动中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破坏水土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水土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第七条 市、区人民 *** 鼓励社会力量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进行投资、捐赠和志愿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对在生产建设中应用先进水土保持技术治理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扶持。第二章 规 划第八条 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由市人民 *** 组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调查频次。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是划定并调整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依据。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措施、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农业生产发展规划、交通专项规划等相协调。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 *** 报告。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预 防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 ***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造林种草等措施,保护和增加植被,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第十四条 列入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的河流及湖泊上游水源涵养区、水库集水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第十五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区人民 *** 划定并设立标志。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和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种植经济林和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区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退出种植,实施自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