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近些年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费,林业类工程大火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费,很多企业趋之若鹜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费,都想要分一杯羹,但是,要做这类工程,就需要一个入场券,那就是林业类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费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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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比如说林业资质中的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就是其中之一,要获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这个入场券,肯定是要一定的要求的,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
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5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资质核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出具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办理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所需要的要求跟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费了。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发展林业生产,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三、将第八条中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修改为“单位”。四、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确需临时使用林地采砂、采石、开矿、取土、勘探,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凭临时使用林地批准文件向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禁止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公墓。已经批准建设的,不得再扩大墓园范围。
“林区内禁止私埋乱葬,对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七、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依法可以转让的林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进行林地资产评估。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九、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十、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者领取开采矿藏和施工、作业许可证。”十一、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十二、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林地、林木、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市和县(区)人民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十三、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十四、删除第二十八条。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十六、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十七、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十八、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地权属界桩等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林业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一、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三、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费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费,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费,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南京林业大学是985院校还是211院校?
南京林业大学不是985大学,也不是211大学。全国共有115所211大学,39所985大学,其中江苏有11所211大学,2所985大学,目前教育部门不再接受211和985大学申报,已经统筹为双一流大学建设。
学校简介:
南京林业大学(Nanjing-Forestry-University),简称“南林”,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是一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江苏省人民 *** 共建、教育部与江苏省人民 *** 共建的省属重点大学,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是国家首批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入选国家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江苏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是以林科为特色,以资源、生态和环境类学科为优势的多科性大学。
截至2021年6月,学校拥有三个校区,占地面积10751.15亩,有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3万余人。
截至2020年3月,学校设有林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工程学院、机械电子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风景园林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家居与工业设计学院、轻工与食品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生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公有民办南方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教育部等22个学院(部),开办本科专业78个。2022年2月,学校新增人工智能专业、木结构建筑与材料专业、智慧林业专业。
南京林业大学作为一所以林科为特色,以资源、生态和环境类学科为优势的多科性大学,在百余年发展历程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实现“黄河流碧水、赤地变青山”的宏伟目标,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继承发扬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费了艰苦创业的光荣传统,形成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费了“团结、朴实、勤奋、进取”的校风和“诚朴雄伟,树木树人”的校训。毕业生遍布全国各地,深受用人单位欢迎。
历史沿革
学校前身为中央大学(创建于1902年)森林系和金陵大学(创建于1910年)森林系,1952年合并组建的南京林学院,是当时全国仅有的三所高等林业院校之一。1955年华中农学院林学系(武汉大学、南昌大学和湖北农学院森林系合并组成)并入,1972年更名为南京林产工业学院,1983年恢复南京林学院名称,1985年更名为南京林业大学。
教学建设
截至2022年3月,学校拥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8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18个。江苏省首批课程思政示范专业2个。拥有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1个。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6门,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1门,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16门(其中,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7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41门,省级精品(优秀)课程及课程群30门,省级在线开放课程23门。
学校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7项,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2项、一等奖11项、二等奖18项。在2005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学校以优秀的成绩通过评估。荣获“江苏省教学工作先进高校”荣誉称号。2010年有1篇博士论文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学科建设
截至2015年12月,学校有8个博士后流动站、7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9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9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8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26个专业学位授权领域。有2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4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个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4个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7个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3个一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学科,1个一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培育)学科,3个二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学科。
学术科研
截至2015年12月,学校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林业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江苏省重点实验室6个、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5个、江苏省人文社科基地2个,有65个校级研究所和研究中心,此外木材及其制品测试中心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
学校每年在研课题1000多项,截至2015年12月,学校近年来承担包括“973”、“863”、国家科技支撑项目、“948”项目和部、省重点项目累计800余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累计400余项。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及批准专利1000余项,有337项成果获国家、部省级以上奖励,其中,国家发明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四等奖各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5项,二、三等奖42项;部、省级奖励285项。
师资力量
截至2020年3月,学校有教职工221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450余人,博士生导师181人,具有高级职称796人。学校有以中国工程院院士为代表的国家级人才20余人,享受国务院 *** 特殊津贴专家110余人;有江苏省“333工程”首席科学家4人,省级教学名师3人,江苏特聘教授25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6人,省“333工程”二、三层次、“双创计划”、“青蓝工程”、“六大高峰”等各类省级人才计划360余人;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及“青蓝工程”等省级创新团队13个。
合作交流
截至2015年12月,学校与美国、德国、加拿大、英国、瑞典、俄罗斯、日本、意大利、芬兰、法国、伊朗等近20个国家的50多所高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学术交流和研究合作关系;学校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资质,为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经教育部批准,该校与加拿大UBC大学联合开办3+2双学位(本科)国际合作办学班;该校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探索多形式、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合作模式,与英国诺桑比亚大学、日本东京大学、法国洛林大学、瑞典皇家理工学院、德国弗莱堡大学、加拿大湖首大学等世界知名高等院校开展科研、教师培养等合作,同时与加拿大UBC大学、新布伦瑞克大学、美国阿拉巴马农工大学、秘西西比州立大学、芬兰坦佩雷科技应用大学开展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的派遣工作;与美国阿拉巴马农工大学合作共建的孔子学院。
学术资源
据2015年12月学校图书馆官网信息显示,图书馆有纸质藏书170万册,订购中外文现刊1100余种,中外电子图书350余万册,电子期刊5万余种,光盘2万余片。订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创新资源服务系统、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等近50个中外文数据库。馆藏文献以林业为特色,是全国林业文献信息收藏最完整的图书馆之一。同时,也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出版物指定收藏馆之一。与世界上40多个国际学术机构定期交换资料,经常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赠书。
特色专业及学科
国家级特色专业:园林、林产化工、木材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农林经济管理、森林工程
省级品牌特色专业:轻化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学、艺术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品牌)、林产化工(品牌)、园林、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森林工程、林产化工(特色)、工程管理、交通工程、工业设计、土木工程(特色)
江苏高校品牌专业:林学、园林、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学科:林业工程
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林业工程、生态学
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林木遗传育种、林产化学加工工程、木材科学与技术、森林保护学
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林学
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森林培育,林业经济管理,植物学,森林工程,森林保护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
一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学科:生态学,风景园林学,轻工技术与工程
一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培育)学科:农林经济管理
二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学科:森林培育,林业经济管理,家具设计与工程
211工程和985工程简介
211工程,即在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国家立项在高等教育领域进行的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重点建设工作,是中国 ***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举措。其中,一部分重点高等学校和一部分重点学科,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学校和学科的先进水平,大部分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上取得较大成绩,适应地区和行业发展需要,总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
985工程,1998年5月4日,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提出“为了实现现代化,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费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985工程一期建设率先在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开始实施。
985/211工程的不同
定义不同
985大学即参加“985工程“的大学,即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
211大学即参与“211工程”的大学,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
实施时间不同
1999年,“985工程”正式启动建设。
1995年11月,211工程正式启动。
涵盖大学不同
985大学都是211大学,但211大学不一定是985大学。
建设内容不同
“985工程”建设任务为机制创新、队伍建设、平台建设、条件支撑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个方面。
“211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整体条件、重点学科和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大部分。
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发展林业生产,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
城市绿化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第四条 本条例由南京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 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林地的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对征用集体林地、占用国有林地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和办理山林权属变更手续;
(四)在同级人民 *** 主持下,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林地权属纠纷,检查和处理违法征用、占用林地的案件。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和非法开荒开矿等毁坏林地的行为。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依法保护、管理林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乡镇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林地权属第八条 林地的权属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第九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需要变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 *** 批准,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第十条 郊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 *** 领导下,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具体工作。核发林权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具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四)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负责设置林地四至界线的界桩、界标,并负责保护和管理林木。第十二条 国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及界线,除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依法批准征用、占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第十三条 发生林地权属争议时,应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乡镇人民 *** 依法进行处理;
(二)乡镇与乡镇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调处方案,报县(区)人民 *** 批准;
(三)区县之间、国有林业场圃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方案,报市级以上人民 *** 批准。
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决定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 依法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有护林防火的义务;对林地内的国家文物及地下重要矿产资源有保护的责任。第十五条 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规划与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 *** 批准。
经批准的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第十六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确需将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属集体林地应当经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林地应当经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