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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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4年4月24日市 ***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西宁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予波
2014年4月24日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73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2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清理依据及理由备注市教育局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项。 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3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年审根据《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属于以“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省级已取消,市级相应取消。 4 *** 标志、 *** 屠宰资格认定年审根据《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属于以“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省级已取消,市级相应取消。 市公安局5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社会流通使用票证印刷准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7.26)第4条,采用加强事后监管,不再设置审批。 6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7.26)第13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7 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4.22修订)第48条,此项无需审批。 8 机动车报废证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001.6.13)第10条,不再设置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8)第41条,实行备案管理。 10 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办理结果《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1.22)第16条,不再设置审批。 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11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设定,取消后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办理。 市城乡规划局12 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办发〔2012〕52号)第29项。 市交通局13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30项。 14 水上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根据西宁市实际情况,予以取消。 15 水路运输(含运输服务业)企业(船舶)开工(筹建)普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根据西宁市实际情况,予以取消。16 船员职务资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根据西宁市实际情况,予以取消。市水务局17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36项。1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43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办理。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19 鲜活农产品“绿色通行证”根据实际情况,此项为惠民政策,转为行政服务。取消后按照行政服务办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4.6.29)第208项。取消后按照“母婴保健技术人员执业合格证”办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1 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1994年)第34条,工商部门不再审批。取消后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22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2007.3.16)第226条。转为“行政确认”工作23 股权、债权转股权出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8号 2014.2.19)第14条。转为“行政确认”工作24 企业年度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8号 2014.2.19)第58条。转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统计局25 发布统计资料(信息)《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80项。取消后实行备案管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6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46项。 27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许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47项。 28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64项。 29 外国银行和外国 *** 以优惠利率贷款给青海省西宁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66项。 30 公路货运业代开发票纳税人认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67项。 31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70项。 市地震局32 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准入验证根据《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6条设定,现可由市场管理,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41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9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下放依据下放后实施机关市教育局1 民办学前教育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11、53、55、56条。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 民办学前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2002.12.28)第41条。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5000人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2008.10.28)第20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007.9.14)第11、12条。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市国土资源局4 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2004.8.28)第57条。县级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6 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审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第33次会议 2008.1.1)第13条。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7 水利工程降等使用或者报废的审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第33次会议 2008.1.1)第14条。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8 需拆除、阻断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审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第33次会议 2008.1.1)第22条。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9 在河道湖泊设置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8.29)第34条。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10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除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外)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3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除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审批以外)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992.6.28)第11、17条,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4 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批准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992.6.28)第33条,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5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992.6.28)第22条,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16 种子(含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3项。三县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局17 污染物排放(含临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年)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1989年)第15条。县级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10.16)第5条。县级人民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及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2.28)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2009.7.8)第21条。县级人民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合并后项目名称市交通局1道路客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2012.11.9修订)第2条。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 ***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8.3)第52、54条。 ***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运输证明核发4 ***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三)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调整后实施机关市水务局1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 2002.8.29)第39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2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994.7.19)第22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4城市建设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994.7.19)第30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5城市供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994.7.19)第16、17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商务局6畜禽定点屠宰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商务部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牧部门。市农牧局(四)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收费项目(1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调整后实施机关市水务局1河道采砂费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 2002.8.29)第39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修改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目录(11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修改的依据修改后项目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项。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组织核准 市教育局2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民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3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43项。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市公安局4举办大型 *** 、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第20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1、12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5000人以上) 市交通局5占用、挖掘公路《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19项。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许可 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和跨越公路埋设、架设、修建设施《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0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7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1项。公路增设平面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2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非公路标志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9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许可《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3项。种子(含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市环境保护局10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18项。建设项目(含核技术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9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二)《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八条中的“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4.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划拨或者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区(县)人民 *** 登记机构发放林权证。”
9.将第十六条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经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1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1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15.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或者林木成活率达不到标准”。
16.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7.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对《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均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林业、市场监督”修改为“林草、市场监管”。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6.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8.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者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 *** 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规划、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一、将条例中青海省西宁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青海省西宁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青海省西宁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三、在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地、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四、将第十六条中的“收回林业使用权”修改为“无偿收回林业使用权”。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不履行义务植树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六、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并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和第五项,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其权属有争议的青海省西宁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防治迹地和‘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树木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无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保障措施的;
(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七、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八、删去第五十条第十项,将第五十条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作为第十项,第十一项。九、删去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林业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
林业经营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 *** 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税费外,不得向林业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划为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区域,纳入林区管理范围。
西宁市辖区内湟水流域的西川河、北川河、南川河、西纳川河等河谷两侧浅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治理区;大板山、金娥山、日月山、拉脊山山脉的脑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活动。
*** 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公益林建设和投资商品林的开发经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和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的自觉性。第二章 森林经营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制度。
纳入重点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依据森林分类区划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幼林地从事餐饮经营、野炊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国有林地由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变更经营单位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省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未确定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由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
集体所有林地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业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开发,联合造林或股份合作制经营。
林业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一、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青海省西宁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青海省西宁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三、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