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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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八条中的“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4.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划拨或者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区(县)人民 *** 登记机构发放林权证。”
9.将第十六条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经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1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1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15.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或者林木成活率达不到标准”。
16.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7.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对《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均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林业、市场监督”修改为“林草、市场监管”。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6.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8.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者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 *** 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区)人民 *** 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规划、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77号)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规划乙级资质名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规划乙级资质名单,已经2006年6月8日市 *** 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原市人民 *** 第56号令中保留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规划乙级资质名单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为准,未予公布的,不得实施。
市长 骆玉林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一、市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 8 号)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审批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 21 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青海省 *** 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第92号)《青海省定价目录》(青计价格〔2002〕940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6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8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9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0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5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教育局 11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3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青海省西宁市林业规划乙级资质名单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4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宗教事务局) 15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6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2001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17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8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六、市公安局 19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户口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 20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市公安机关 21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31号) 市公安机关 22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4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2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198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介绍?
最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规定哪些内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企业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设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单位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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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西堡生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宁西堡生态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生态森林公园”)管理,严格保护城市生态森林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态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态森林公园北沿大南山山脚线,东至西塔高速西侧,南至鲁沙尔镇北侧,西至甘河工业园区东侧山脚线。
具体范围以市 *** 批准公布《西宁西堡生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第四条 生态森林公园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的自然山水生态格局和“一芯、二屏、三廊道”的城市新型生态布局要求,以森林建设和生态保护为核心,建成以高原森林景观、自然山水观光、乡村民俗体验、运动休闲、森林旅游度假为特色,集生态修复、现代农业、林业产业基地、郊野公园于一体的城市绿芯森林公园。第五条 生态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 *** 主导、公众参与、改善民生、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 *** 将生态森林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财政投入。第七条 市人民 *** 设立生态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生态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森林公园规划;
(二)依据生态森林公园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生态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具体措施;
(四)开展生态森林公园的日常检查, 组织维护和管理生态森林公园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对生态森林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总体成效进行定期评估;
(六)履行市人民 *** 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市相关部门和生态森林公园所涉及的县(区)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态森林公园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保护生态森林资源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森林公园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园基础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生态森林公园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园基础设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或参与生态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第十二条 对在生态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 *** 或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 生态森林公园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总体规划由公园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由公园管理机构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生态森林公园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生态森林公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四条 生态森林公园规划的编制,应当突出生态优先、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合理划分功能区,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五条 生态森林公园规划是实施生态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生态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生态森林公园规划要求。第十六条 生态森林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相应污染防治和消防安全等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生态森林公园范围内涉及用地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森林公园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人民 *** 征求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后,严格按照用地报批的基本程序,依法办理审批。第十八条 生态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森林公园规划,选址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并采取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项目选址、规划方案应当报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手续,依法办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