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招标需要什么资质
有很多条规定。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补充说明描述根据《关于促进 *** 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规定,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本招标文件中若有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补充说明为准。(2)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补充说明描述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含后附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的补充说明描述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 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 2、“财政部门认可的 *** 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 *** 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 规定提供。(4)明细特定资格 描述投标人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明细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若有),描述投标人在投标时,若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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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青海省海东市林业招标资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青海省海东市林业招标资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海省海东市林业招标资质;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青海省海东市林业招标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海东招标网介绍?
海东招标网隶属于海东市国土资源局,是海东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 *** 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海东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青海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海东市国土资源局基本概况:
海东是海东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 *** 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根据职责,海东市国土资源局设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土地管理科;(三)地质矿产管理科;(四)人事教育科。具体的工作职责如下: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的工作;负责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综合计划、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个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人事教育科
承办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科级干部的任免、考核、交流以及档案管理和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地质矿产管理科
负责矿产管理工作,监督矿产资源的开发;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开展对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违法案件;依法调处勘察采矿争议纠纷;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地的工作。
土地管理科
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分析;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指导地籍管理工作,调处较大土地权属争议。
中达咨询小编提醒:更多关于 *** 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采购招标程序可以登入建筑网建设招标专栏进行查询。
海东招标网基本信息:
海东招标网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30号
海东招标网联系方式:0971-615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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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 *** 令
(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 *** 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郝 鹏
2014年4月23日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86项)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注省发展改革委(含粮食局)1 企业投资年产3.4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3项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5项 3 两碱以外工业用盐价格《 *** 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实行市场调节价4 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3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 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项 6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项 7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待木里煤田整合工作完成后实施。8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经营许可证“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省教育厅9 省级人民 *** 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5项 10 部属院校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6项(国发〔2012〕52号)下放,此项目针对部属院校,我省不涉及。 1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项 1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省民宗委13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年审由《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予以取消。 14 *** 标志、 *** 屠宰资格认定年审 省民 政厅15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1项 16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6项此3项为“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17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7项18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8项省财政厅19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4项 20 供应商资格备案登记由《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 *** 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03号)设定,予以取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1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41条,实行备案管理。 22 职业技能鉴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以下简称 *** 采购法)青海省海东市林业招标资质,结合本省实际青海省海东市林业招标资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 *** 采购,适用 *** 采购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 *** 采购,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青海省海东市林业招标资质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青海省海东市林业招标资质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 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四条 *** 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本省的 *** 集中采购目录由省人民 *** 确定并公布。
本省的 *** 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 *** 采购项目,由省人民 *** 确定并公布;属于州、县级预算的 *** 采购项目,由省人民 *** 授权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 *** 确定并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以下称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 *** 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 *** 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 *** 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人民 *** 和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 *** 根据本级 *** 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其 *** 集中采购事项,由采购人以委托协议书的方式委托省或者其他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第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 *** 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高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八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财政预算时,应当在预算中列出该财政年度 *** 采购的项目及资金。年中追加预算中含有 *** 采购项目的,也应当列出 *** 采购的项目和资金。第九条 采购人进行 *** 采购活动,应当编报 *** 采购计划。 *** 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预算资金列支科目名称及编码、拟购货物时间及技术参数等内容。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 *** 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采购人可以向本级人民 *** 的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分散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 *** 采购项目,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者因特殊原因、集中采购有困难的项目,经省人民 *** 的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自行采购。第十一条 采购人自行进行 *** 采购活动,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 *** 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采购代理机构从事 *** 采购代理业务不受地区限制。第十三条 符合 *** 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平等参加 *** 采购活动。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在国家统一确定的供应商资质条件外增设条件,不得以资格审查登记等方式阻止供应商参加 *** 采购活动。第十四条 省和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 *** 的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 *** 采购评审专家库。 *** 采购评审专家的聘用、使用与管理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 采购信息应当在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发布。集中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公布采购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 采购活动中,监督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监督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第十七条 *** 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是 *** 采购的主要方式。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省人民 *** 规定,公开招标的程序按照 *** 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或者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 *** 的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