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2005)
第一条 为培育林业资源,扩大植被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荒山荒地、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退耕还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林地进行封育和封护。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封山与育林相结合、管理和保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封山育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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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畜牧和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封山育林工作。第六条 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扶持封山育林区群众做好牛羊等家畜良种的引进、改良和舍饲推广工作,促进畜牧业和林业共同发展。第七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编制封山育林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封山育林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封育范围、封育条件、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措施及封育成效预测等。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年度封山育林计划,划定封山育林区,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对封山育林区的封育范围、年限以及措施应当予以公告,并在封山育林区周界明显处设立标牌,标明封育区名称、范围、面积、年限、方式、措施、责任人等内容,督促封山育林区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
封育区封育期满,经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达到国家规定封育成效标准的,报经市、县(市)区人民 *** 批准后公告解除。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封育区林地的使用权,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必须按照期限和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第十一条 有封山育林区的乡(镇)、村应当成立护林组织,聘用护林员,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免费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的,核发护林员证,并建立护林员档案。第十二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砍柴、割草、放牧牲畜;
(二)毁坏树穴、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采种、采脂和私自建埋坟墓;
(四)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五)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活动。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对封山育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封山育林区砍柴、割草和放牧牲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在封山育林区毁坏树穴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个树穴处以十元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在封山育林区采挖树木、其他植物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采种、采脂和私自建埋坟墓以及从事其他破坏封山育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35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 *** 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今年以来,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 *** 决定继续实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94项,审批内容223项(详见附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依法组织实施,并严格做好审批后的监管工作。要大力简化程序,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断完善并大力推广实行网上审批等便民措施。对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受理机关要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审批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进一步明确实施审批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
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经常性清理机制,依法实行动态管理。对继续实施的审批事项,由市 *** 法制部门负责进行统一编码,建立审批事项数据库,未经编码确认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市 *** 法制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意见,报市 *** 研究确定。对增设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 *** 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依法核定并取得编码确认,由市 *** 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附表:
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23项,简化合并为94项)
主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子编码实施机关JNSP001权限内投资和技改项目审批1、属市级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JNSP001-FG01市发改委市经委2、使用 *** 资金的投资项目审批JNSP001-FG023、不使用 *** 资金的限制类项目审批JNSP001-FG034、使用 *** 资金的技改项目审批JNSP001-JW04JNSP002民办中等层次教育机构审批民办中等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JNSP002-JY01市教育局JNSP003使用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审批1、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审批JNSP003-KJ01市科技局2、科技计划项目审批JNSP003-KJ023、青年科技明星计划项目审批JNSP003-KJ034、留学人员创业计划项目审批JNSP003-KJ04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JNSP003-KJ05JNSP004举办大型活动及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审批1、举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JNSP004-GA01市公安局2、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审核JNSP004-GA02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审核JNSP004-GA03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JNSP004-GA04JNSP005 *** *** *** 审批 *** *** *** 许可JNSP005-GA01市公安局JNSP006特种行业审批1、典当业特种行业证核发JNSP006-GA01市公安局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证核发JNSP006-GA023、旅馆业特种行业证核发JNSP006-GA03JNSP007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审批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JNSP007-GA01市公安局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JNSP007-GA02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JNSP007-GA034、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管理员作业许可JNSP007-GA045、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许可JNSP007-GA05JNSP008枪支弹药管理审批1、枪支(弹药)运输许可JNSP008-GA01市公安局2、枪支(弹药)配购、携带许可JNSP008-GA02JNSP009烟花爆竹运输审批烟花爆竹运输许可JNSP009-GA01市公安局JNSP010在古建筑内用电、用火审批1、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审批JNSP010-GA01市公安局2、在古建筑内用火审批JNSP010-GA02JNSP011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审批1、剧毒化学品准购许可JNSP011-GA01市公安局2、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JNSP011-GA023、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JNSP011-GA03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跨市的和一二类)JNSP011-GA04JNSP012低空升放飞行物活动审批1、在空中利用飞行器进行娱乐、宣传、广告等活动审批JNSP012-GA01市公安局市气象局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JNSP012-QX02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审批JNSP012-QX03JNSP013邮政和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JNSP013-GA01市公安局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JNSP013-GA02JNSP014机动车及驾驶证管理1、机动车驾驶证(含换证、补证)JNSP014-GA01市公安局2、驾驶证增驾JNSP014-GA023、机动车通行证管理JNSP014-GA034、机动车注册登记JNSP014-GA04JNSP015临时停车场设立审批临时停车场设立审批JNSP015-GA01市公安局JNSP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JNSP016-GA01市公安局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JNSP016-GA02JNSP017公民往来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审批及台湾居民、外国人居留及签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JNSP017-GA01市公安局2、往来港澳通行证审批JNSP017-GA023、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JNSP017-GA034、公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JNSP017-GA045、 公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审批JNSP017-GA056、外国人签证延期、加注、变更JNSP017-GA067、台湾居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66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8日市 *** 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 孙述涛
2019年6月4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
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简政放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将299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
市人民 *** 有关部门(单位)和章丘区人民 *** 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调整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充分利用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人民 ***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章丘区人民 *** 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市人民 ***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附件
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市级部门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调整内容1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辖区范围内的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核准下放2水电站(不含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核准委托3热电站(不含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核准委托 *** 电站项目核准委托5辖区范围内电网工程(不含±500千伏及以上直流及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核准委托6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委托7辖区范围内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8辖区范围内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9辖区范围内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核准(不含国省道)委托10辖区范围内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委托11辖区范围内内河航运项目核准委托1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不含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项目核准委托13市属投融资平台直接投资或由其控股的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项目委托14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城建项目核准下放15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需要列入国家开发方案、相关规划,由市发改委申请,并列入相关开发方案、规划)委托16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核准委托17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下放18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委托19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核准下放20外商投资水电站(不含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核准委托21外商投资热电站(不含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核准委托22外商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委托23外商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委托24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25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26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核准(不含国道、省道)委托27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委托28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内河航运项目核准委托29外商投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不含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项目核准委托30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核准委托31外商投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城建项目核准委托32外商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委托33外商投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核准委托34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 ***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稽察 委托35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 下放36市发展改革委《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下放37市发展改革委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年度用电限额确认 下放38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39市发展改革委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0市发展改革委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1市发展改革委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2市发展改革委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3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服务机构出具相关文件真实性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4市发展改革委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能源计量、统计、利用状况分析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5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发电运行,上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托46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省禁
济南市 ***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济南市 ***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济南市 ***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 *** 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 投资项目,是指经市 *** 批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 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市 *** 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 *** 投资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市 *** 投资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下列市 *** 投资项目适用代建制:
(一)机关、人民团体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
(五)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
(六)其他非经营性 *** 投资项目。
交通、水利等市 *** 投资项目,分别参照《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等规定执行;机关办公楼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 *** 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和全过程代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建方式。
(一)分阶段代建。分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
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 *** 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设计等实施和管理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等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市发改部门为市 ***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行业主管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代建单位由组织实施机构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非市 *** 部门的,应先征得市 *** 主管部门同意)向组织实施机构提出申请,报市 *** 同意后,可直接确定代建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对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
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
第九条市 *** 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当签订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投资计划时确定实行代建的市 *** 投资项目;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三)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并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合同;
(四)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
(五)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六)建立代建工程档案;
(七)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八)市 *** 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招标时,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对拟参加 *** 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投标的单位资质、信誉、业绩、经济实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不得参加市 *** 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投标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市 *** 投资项目代建相关活动:依法被责令停业的;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相关工作。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可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负全面责任,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代建阶段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 *** 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项目总概算超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额10%,或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指总建筑面积)超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规模5%的,代建单位应当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五)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六)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七)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实施代建阶段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月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六)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七)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八)协助项目竣工验收;
(九)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六条实行代建制的市 *** 投资项目,其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 *** 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审批手续及相关工作;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筹措市 *** 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付款;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八)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市发改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之日起30日内,应当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十九条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使用单位(非市 *** 部门的,应先征得市 *** 主管部门同意)确认,组织实施机构签署意见,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或者全过程代建的,在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5%—1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数额应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机构和有关部门。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向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正常代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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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有分公司嘛
有分公司,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始创于1992年成立的原林业部中林资产评估事务所,2005年脱钩改制为现公司,资质批准文号为京财企【2005】1599号。于2012年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编号:0100075032),批准文号:财企【2012】262号。于2018年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8】009号),2020年取得土地估价资格(京土估备字【2020】0090号)以及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双重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证书的中国大型专业评估机构之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央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汇总名单》机构之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山东省破产协会预备会员之一。公司总部现有专职从业人员78人,其中专职资产评估师38人,中级职称人员22人,矿权评估师8人,土地评估师6人,员工队伍中85%以上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博士生2人,硕士研究生3人,并聘有多名博士生导师及相关专家提供专业化的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公司银行征信优良,税务信用级别为A,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02319Q21628R0M)。目前在深圳、上海、山西、雄安新区设立了分公司,山东分公司正在筹建中,多地设有事务部。自成立以来,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宗旨,本着”专业、诚信、领先“的执业精神,在公司团队建设、资产价值研究、评估数据库建设、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了充足大量的工作,公司一直强调资产评估对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致力于为各类资产公平交易提供独立客观的价值判断,并赢得了社会的尊重和客户的认可。公司成立20多年以来,完成的评估项目涵盖了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及 *** 社会化服务的各个领域。
园林公司简介范文6篇
在一定的地域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山东省济南市林业资质培训简讯范文,通过改造地形(或进一步筑山、叠石、理水)、 种植 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作而成的美的自然环境和游憩境域山东省济南市林业资质培训简讯范文,就称为园林。下面是园林公司简介 范文 ,欢迎参阅。
园林公司简介范文1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园林第一股,全球景观行业市值最大的公司。东方园林是集设计、施工、苗木、养护运营、生态于一体,全国、全产业链发展的城市景观生态系统运营商。下辖景观设计、景观工程、主题公园和特效景观、苗木、养护运营、生态等多个业务板块。其中,景观设计板块正在整合全球顶尖的行业资源,形成大师云集的品牌集群。拥有EDSA-东方、东方利禾、东方艾地、东联设计四个著名设计品牌,汇聚了境内外近600名设计师团队。景观工程板块拥有5个区域市政景观工程事业部。
公司推行“使命、艺术、目标、执行力、奋斗、进步、爱、感恩”的 企业 文化 和价值观,实行多元化激励的人才管理制度,推行“发现人、善待人、尊重人、凝聚人”的人才理念,拥有一流的国际化高管团队,5100多名优秀员工团队,形成了艺术、阳光、高效的整体企业形象。
公司追求成为一个客户赞誉的企业、一个行业和社会需要的企业,一个投资者钟爱的企业、一个员工爱戴的企业,秉承“艺术造园、传世千年”的理念,努力成为“世界最强大的园林公司之一”。
EDSA-东方和东方利禾均属国内大型、领先景观设计院,设计项目从城市规划到地产景观,遍布全中国;园林工程事业部涵盖了大型公园、生态湿地公园、 高尔夫球 场、度假酒店及地产景观,承建了华北、华东、西南等区域众多大型、高难度、著名的景观工程。如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北京运河文化广场、苏州金鸡湖国宾馆、昆明莲花池公园、昆明行政中心、上海佘山高尔夫球场等,它们不仅代表了东方园林的施工水平和能力,更是中国园林工程建造企业的莫大荣誉。 公司已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国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由北京市质量协会颁发的园林公司简介范文A质量等级证书及北京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目前有专业管理人员600余人,其中EDSA-东方与东方利禾拥有200余名设计师。公司实行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多元化激励的人力制度, 以“发现人、善待人、尊重人、凝聚人”为公司的人才理念。不懈的追求与探索使公司管理模式日渐成熟而先进。
成功登陆A股市场(股票代码:002310),成为了中国园林第一股,东方园林满怀成为“中国园林行业的领跑者,成为世界最强大园林公司之一”的产业理想,将继续秉承“艺术造园,传世千年”的理念,肩负“让你身边的园林环境,艺术、生态的融入生活”的使命,正在打造时代精品,正在创造中国园林的明天。
2012年10月13日,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向母校北京林业大学捐赠四千万元人民币,用于学校及园林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在母校60周年华诞之际,希望通过捐赠表达自己的心意,助力学校和园林 教育 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园林公司简介范文2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具有20多年经营历史的高新园林企业,成立于1984年的合伙企业——中山市小榄区棕榈苗圃场,1993年更名为广东棕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6月2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0年6月10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431)。注册资本为19,200万元,现有员工1300多人,在营业收入、上缴税金、跨区域经营能力等方面位居全国行业前列。多年来,棕榈以优异的经营业绩被誉为中国风景园林行业民营企业的领跑者。
园林公司简介范文3
青岛园林集团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和提高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优美、休闲的居住环境,先后承担了青岛动物园、名人雕塑园、小鱼山公园、小青岛公园、八大关风景区改造、浮山后小区、青银高速公路、滨海步行道等园林绿化规划、设计与施工。同时,集团发挥人才和资本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创造“青岛园林”品牌,先后在浙江、江苏、河北和重庆等十多个省、市及济南、烟台、威海、潍坊、聊城、昌邑、临沂、日照、东营和荷泽等省内十多个城市承揽中标50多项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其中温州市星河广场、聊城市东昌湖带状公园、连云港市开发区道路绿化及临沂市的人民广场环境工程和保定市的新世纪广场等工程都是当地 *** 的重点工程,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集团的苗圃面积和苗木、花卉品种在山东省内属于首位,其中青岛市果树园艺总场苗圃1997年被评为山东省“十佳”苗圃。集团现存圃苗木中有常绿、落叶乔灌木及攀缘植物200余种,苗木大多数采用自繁自育,成活率高、规格齐全、价格合理;有花卉温室3000余平方米。历年来畅销省内外各大城市,深受广大客户的欢迎和信赖。
集团雕塑工艺厂是青岛地区唯一一家专门从事园林雕塑的国有企业。具有较高的工艺水平和较强的设计制作能力,如青岛鲁迅公园“鲁迅”雕塑、小青岛公园“琴女”雕塑和济南、徐州、日照及曲阜等城市雕塑都受到人民群众的喜爱。
集团仿古建筑、假山、喷泉和园林大型设施的安装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亦名列前茅。如小鱼山揽潮阁的设计施工、栈桥回澜阁、湛山寺宝塔的恢复翻新以及海景花园大酒店欧式喷泉、汇泉广场喷灌和精品雕塑园水循环系统的工程均显示出集团的企业技术水平。
青岛园林集团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创精品树品牌”的宗旨和“重合同,守信誉”的经营理念及“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厚爱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连续多年被工商系统评为省级、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及“工商免检企业”。曾连续多年北评为“青岛市安全先进单位”2003年被评为山东省建设系统“诚信服务示范单位”。
集团全体员工愿与各界新老客户真诚合作,为客户提供国内乃至世界一流的园林建设服务,在新的世纪为城市建设再立新功。
园林公司简介范文4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集园林规划设计、施工、苗木产品、运营养护全产业链发展的城市景观生态系统运营商。下设五大景观事业部、高尔夫球场建设业务部、园林苗木〃产品事业部、运营养护事业部以及景观设计集团。设计集团拥有EDSA-东方环境景观设计研究院(合资),东方艾地景观设计公司(合资)以及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公司(甲级资质)。公司业务范围涵盖了城市河道、道路景观、大型公园、生态湿地、高尔夫球场、度假酒店等各种类型的园林工程,项目遍布全中国,承接了全国各区域的众多大型、高难度、著名的景观工程,如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北京运河文化广场、苏州金鸡湖国宾馆、昆明莲花池公园、昆明行政中心、上海佘山高尔夫球场、海南万宁神州半岛高尔夫球场等。它们不仅代表了东方园林的设计施工、艺术造园的水平和能力,更是中国园林工程建造企业的莫大荣誉。
目前公司有1000多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景观设计集团有400多名设计师。公司实行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多元化激励的人力制度, 以“发现人、善待人、尊重人、凝聚人”为公司的人才理念,不懈的追求与探索使公司管理模式日渐成熟。
2009年11月27日公司成功登陆A股市场(股票代码:002310),成为了中国园林第一股。东方园林正满怀成为“中国园林行业的领跑者,成为世界最强大园林公司之一”的产业理想,将继续秉承“艺术造园,传世千年”的理念,肩负“让你身边的园林环境,艺术、生态的融入生活”的使命,努力打造时代精品,创造中国园林的明天。
园林公司简介范文5
赣州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集城市公园、广场、街道及小区庭院附属绿地、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喷泉、假山、雕塑)等设计及施工;风景区、森林公园、农业休闲公园等规划设计及施工于一体的园林工程公司。公司创办以来,致力于野生珍稀植物的保护工作,大力收集各类适生的珍稀频危树种,运用现代林业科技手段进行大规模的引种驯化、种性保存、快速繁育,并于2010年获得省林业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许可。
公司秉承“艰苦创业,诚实守信,拼搏进取,超越自我”的企业精神,依托“品牌开路,科技兴业”的战略方针。目前,公司拥有园林工程师3人,助理工程师5人,技术人员16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公司总人数的80%。
几年来,承蒙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和支持,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面向市场,参与竞争,服务城市园林建筑和花园城市建筑,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有较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成立以来,完成了众多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其中有城市公园、森林公园、机关学校、工矿企业、居住区、城市街道绿化及大型活动的花卉摆设等园林绿化美化项目,积累了丰富的施工和养护管理 经验 ,获得了众多客户的好评。公司将再接再励,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大力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努力把公司建成一流管理、一流技术水平、一流工程质量、一流服务的现代园林科技型综合性企业。
园林公司简介范文6
汇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原宁波汇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目前已获得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城市园林绿化壹级、风景园林设计甲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房屋建筑等叁级企业资质。公司注重内部管理,目前已经通过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8001-2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公司重视企业信用管理,被浙江省工商管理局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AAA级”,宁波市资信评估为“资信AAA级企业”。
公司注册资金1.2亿元,公司下设行政部、人力资源部、市场开发总部、物资部、财务部、经营部、工程管理部、技术中心、审计部、证券部十个职能部门,7个驻外分公司和12个驻外办事处。
多年来,公司以科学的管理手段,雄厚的技术力量,精良的施工设备,积极承揽工程,精心组织施工。在承建的工程中,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85%。公司获得了2010年度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50强,一系列工程获得省建设工程钱江杯、省级市政标化工地、省优秀园林工程奖、中国优秀风景园林奖、宁波甬江杯、宁波茶花杯等多项荣誉。2009年公司年度产值3亿左右,2010年年度产值6亿左右。公司根据“立足甬城、面向全省、走向中国” 的发展思路,实施跨地域发展,不仅在省内各市有施工业务,还进入上海、江苏、四川、广州、福建、江西、贵州、海南等地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益。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和宣传,于2008年派出施工力量进驻广州,承建的亚运田径会场和广州国际商贸城得到了业主的好评。2009年在四川承接的体育公园D地块景观绿化项目,单体项目合同价12298万元,实现了公司从景观设计到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综合施工管理的突破,为今后承接大型公园施工打下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面对激励的市场竞争,公司将以“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为企业宗旨,以“过程规范,产品创优,持续改进,诚信服务”为质量方针,以“质量占领市场,品牌参与竞争,管理创造效益,服务取信用户”为经营方针,真诚与社会各界开展密切合作,为广大新老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全社会的绿化事业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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